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现就我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42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2项)
序号 取消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公司发行股票前接受辅导情况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
2 股票发行方式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票
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
发字[1996]423号)
3 B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4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决议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5 证券交易所接纳或开除会员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6 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7 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的其他席位数量批准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8 证券交易所中层干部任免备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9 证券交易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任免批准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10 证券交易所制定、修订须报批之外的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性文件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1 证券交易所更换交易、结算和通讯系统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主要设备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2 证券交易所召开所外有关方面参加的非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行重要会议备案 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报告制度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证监交字
[1997]21号)
13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存管业务资格核准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4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备案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15 境内证券类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证券类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
撤销审批 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9号)
16 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业务资格核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
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委发[1996]18号)
17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撤销核准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
18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
[2001]102号)
19 境外上市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审批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证委发[1994]21号)
20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1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任免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1999]53号)
22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记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3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4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境内办事处及变更办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
处重要事项备案 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66号)
25 对基金管理人因开放式基金发生基金契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
或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申请暂停申 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购、赎回的审批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0]73号)
26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审批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7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8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的实施细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则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29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全部文件备案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0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
件备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31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2 期货经纪公司修改章程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3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持股比例在10%以下(不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含10%)且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期货经纪公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股东备案
34 期货经纪公司广告宣传材料备案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
35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审批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6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经纪机构核准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7 境外期货业务套期保值品种、计划、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人员、代理合同及有关变更事宜备案 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
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证监发[2001]81号)
3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39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纲、报考条件核准 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证监发[2002]6号)
40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证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1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变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更名称和合并、分立审批 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4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2001]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计[2004]92号 杭卫发[2004]26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培植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更多的医学学科成为国家和省医学重点学科,把我市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医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支持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重点支持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并安排科技经费。为确保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该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十五”期间每年在杭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杭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套。
二、经费申请范围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
三、经费申请条件
1、结合各重点学科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2、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3、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4、优先资助重点学科的硕士、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留学归国人员、省市新世纪科技拔尖人才等科研人员的课题,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
5、对经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考核优秀并授予科研创新基地的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四、项目立项程序
1、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安排。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经杭州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评价和行政决策,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立项。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市卫生局对科研经费1:3配套,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资助经费按 1:3配套,用于科研项目、创新能力建设和科研基地建设。
3、各承担单位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六、项目的监理和考核、验收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对列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小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
2、列为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承担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卫生局;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验收。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经考核、验收达到优秀的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卫生局对承担单位授予“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创新基地”标牌(管理办法另定)。
4、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后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