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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华彩无限/吴高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0:16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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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华彩无限

吴高华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很多人还不知道有律师这个行业,自那时恢复律师制度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里,律师队伍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做律师。如今提到律师,人们都会认为这是一个高收入而且很体面的职业。律师应该是正义凛然,能言善辩,舌战八方,受人尊敬……这些形容词说明律师是正义、智慧的化身。一名优秀的律师更是具有哲人的智慧,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方向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阶段,律师队伍仍不能满足法制建设的需要,充满着更大的机遇。
第一,我们的社会结构由乡土人情化逐步向城市化转变,人们之间越来越趋向陌生化,这将会导致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化,而法制化的社会尤其是大城市会增加对律师的需要;第二,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复杂规则同样离不开律师。我们现在放眼世界市场,哪些经济发展最好的地方就是律师发展最好的地方;第三,整体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越来越脱离于传统的模式。政治体制的发展也会给律师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律师不仅仅要成为法律家,也要有更多的人成为政治家甚或法律政治家。如今,大家知道宪政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没有一个良好的宪政,这个国家就不是法治的国家。这些都有待于律师的积极参与来使我们政治体制得到改善。
进入21世纪,大批新的年轻的律师的进入给律师队伍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他们完全具备了新时期律师的风采和魅力。
律师悉法。律师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律师认同,要在业界立足生存,就必须朝向多元化和专门化发展。律师们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更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与法官、检察官及政府官员相比,他们更少受体制的束缚,更少因循守旧的职业惯性,而更富挑战性,因而,他们敢于也愿意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律师是法律的守护神。
律师思辩。论辩,由来已久,古希腊、古罗马、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即是一个论辩术盛行、纵横家辈出的年代。能说会道,能言善辩的人备受推崇,雄辩术甚至成为高尚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们以其伶牙俐齿和非凡的才思,捍卫真理、伸张正义,揭露丑恶,鞭笞腐朽……推动着历史长河滚滚向前。律师若具有雄辩能力,无疑是一种得天独厚,令人赞赏。因此,有些律师自觉不自觉地在追求推崇着雄辩。雄辩,除言辞的内容外,在表现形式上往往使人联想到“言辞激烈”、“唇枪舌剑”、“攻势凌厉”、“滔滔不绝”等极富进攻性且能显示辩论者气质和风度的词句。这样的形象在一定的场合和气氛下适当地表现一下自然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也确实能起到烘托气氛,增强辩论力度,具有使人产生共鸣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学习像林肯式精巧灵验的逻辑辩术,借用汉朝张良的四句话:“知识渊博,巧辩灵活。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寥寥数语,一位雄辩家的形象便跃然纸上。在这里,张良所追求的境界不是形式,而是内容,是长期的知识积累,厚积而薄发,同时做到了巧辩,表现了临场的机警。“明知有理,冷言慢说”则表现了一位雄辩家自信、镇静和从容不迫的大家风范。我们有时看不到“唇枪舌剑”“攻势凌厉”的咄咄逼人,而同样可以感受到的是有的放矢,一字千金,一针见血。气质和风度是自我修养的自然流露,这是对律师雄辩的最高要求,也是律师终身追求而为之奋斗的最高境界。
律师明德。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曾言,“法德”之本有二:其一为求公正;其二为趋平和。律师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胡乔木的一首称颂律师的诗句也常常为我们的律师所津津乐道、广为引用——“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在诗中,律师和法官一样成了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律师更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以使社会达到“平”“和”的境界。律师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
此外,我认为,律师之德更应包括诚信。维克多·雨果有句名言:“比陆地更宽阔的是海洋,比海洋更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心灵。”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都是源自于纯净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诚信乃立身之本,治世之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律师的道德和法律的要求。
  律师现实处境不尽如人意,但前景依然美好。中国法治建设仅仅走过了26年,其发展之快举世瞩目。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所难免,局部曲折亦属正常。展望律师未来,我充满乐观。我深信,中国的律师将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因为这个社会已经走上了法治的不归路,这是党的决策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历史的必然。
昨天,律师曾经辉煌;今天,律师华彩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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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

 (1998年7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绿化设施保护及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实行绿化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州、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同阶段的城市绿化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各城市应当依照自治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结合城市性质、规划、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本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实施规划、发展速度,在规划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指标。
  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四)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不低于总用地比率70%;
  (五)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比率,除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外,其他单位以及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应当不低于35%。
  旧城改造区的绿化面积,可照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补植。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从事异地补植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比率低于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比例,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绿化,不得长期闲置。


  第九条 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城市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须报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需要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用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绿化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的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绿化的,其工程投资中应当包括不低于投资总概算1.5%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并列入项目投资总概算。绿化面积或者绿化费用达到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面积或者数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并签定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者未签定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街道门前三包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四)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五)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向该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持有关证照,由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毁城市树木、绿篱。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绿篱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砍伐或者移植乔木5株、灌木5丛、绿篱50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前款限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补植同类树木。补植树木的胸径一般不小于5厘米,补植树木胸径面积之和为砍伐树木所围胸径面积之和的2-10倍。


  第十八条 树木生产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确需要修剪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交通设施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除城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外,可按下列原则分担: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费用由管线、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木的,费用由树木所有人承担;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九条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并可享有一定的养护补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折枝、剥皮、挖根、攀登;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损环草地花坛、绿篱;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物质;
  (五)在绿地内放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六)其他损坏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以处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迅速掀起春季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高潮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迅速掀起春季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高潮的紧急通知




(2004)农明字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立春已过,春季农业生产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强春季田间管理和春耕备耕工作,为夺取夏粮丰收和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奠定基础,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抓好春季农业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今年是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关键一年。夏粮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头一季,抓好了春管,就抓住了夺取夏粮丰收的关键,夺取夏粮丰收就能稳定人心,鼓舞士气;春播粮食是全年粮食生产的重头,抓好了春播,就能赢得全年发展粮食生产的主动。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加强春季田间管理和扩大春播粮食作物面积,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与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工作。要针对当前冬小麦苗情总体偏差、部分麦田病虫草害较重和局部地区旱象露头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春管和春耕备耕各项工作早安排、早落实。

  二、狠抓春季田间管理。要迅速组织干部、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做好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等“三查”工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苗情、不同墒情、不同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麦田管理方案。北方麦区要及早划锄,保温增墒,促进苗情升级转化;南方麦区要清理“三沟”,看苗追肥,除草防病。要迅速掀起春季田间管理的热潮。

  三、努力扩大春播粮食面积。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及早把面积任务按地区、按作物、按品种做好布局,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播种进度,帮助种粮农民,特别是受灾严重地区农民解决种粮的实际困难。

  四、切实搞好服务。各地要加大信息的调度工作力度,及时发布生产信息、气象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等,为农民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培训各项增产技术,层层办好样板田、示范方,以点带面,努力使农民真正掌握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种粮水平。

  五、做好农资调剂和市场监管。进一步检查春季农业所需的种子、肥料、柴油等物资的安排情况,加强春播种子的调剂,特别是受灾地区的种子要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化肥、农膜、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管理,强化市场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杜绝假冒伪劣种子等生产资料流入市场,制止乱涨价行为,保护农民利益。

  六、充分发挥农机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尽量扩大机械作业面积。按照我部已经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春管、春耕、春播所需机械的调配、维修、保养工作,提高作业质量,促进春管和春耕春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搞好防灾减灾。春季是旱、寒、风、雹、渍和病虫草害的多发季节,各地一定要树立防灾减灾夺丰收的思想,及早制定各种防灾减灾预案,尤其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强病虫草等灾害的预测预报,要积极开展统防统治服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八、强化政策落实。中央1号文件已经发布,当务之急是要把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尽快宣传到村、到户,落实到位。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面向基层和农民宣讲中央及地方配套措施,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政策的落实。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春季粮食生产的领导和指导,明确责任制,建立目标考核。我部决定今年底对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部门和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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