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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西九江地震的再思考/万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9:38:50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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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万欣律师
http://blog.sina.com.cn/u/1159550807

江西九江的地震已经有四天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余震的频发,政府工作已经由紧急救治逐步转移到灾后重建上来了。但是我想,责任追究的问题也应当开始予以考虑了。
当然,地震预报比天气预报更难。天气预报还有云图可以计算,通过对云图等可见指标的运算、走势的分析,大致可以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天气情况作出预测。而地震预报显然就困难的多,因此不能也不会对任何未能准确预测地震的行为追究任何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于任何地震漏报的行为都可以不予追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地震监测台网的日常工作制度也都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地震发生以后就有必要对有可能监测到震前异常地场电波等信号的地震台网的工作进行检查,看看当地有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地震监测台网,有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这些监测设备在震前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监测到过异常信号,如果有异常信号,工作人员是如何处理的。这样层层追问下去,看看是受技术所限不能发现,还是因为玩忽职守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已经预测到了地震却没有发布。如果是后者的话,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追究行政责任就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追究刑事责任。唯有此,才能切实推动我国地震预报工作的正常发展。
另外,我注意到,地震发生时,11月26日清早,仅仅是有震感的湖北阳新县的一所学校,正在教室上课的学生纷纷向楼下奔去,结果一百多名学生拥挤在楼道发生了踩踏事件,导致一名学生生命垂危,另一名重伤的严重后果。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此事的后续报道,也不知那位可怜的孩子是否生还。发生这样的事情,有的人可能认为地震吗,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学校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我认为不然。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星期六,这是学生休息的时间,教育部三令五申,不允许学校为学生补课,该校在周六将学生聚集在教室里,很难有别的解释。如果学校按照规定,不组织周六补课的话,这场惨剧就不会发生!此其一。其二,即便不是周六发生的地震,我们也可以看出,该校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组织能力欠缺,学生也缺乏紧急事件的应对训练,由此才会发生踩踏事件。前两个月,全国发生了多起校园踩踏事件,有多名学生在踩踏事件中死亡,而教育部也早有相关规定,要求全国学校注意防止发生踩踏事件。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对该校发生这一踩踏事件进行调查,看看学校的过错程度到底有多大,然后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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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契约法之损害赔偿范围

(台湾)赖丕仁

英美法和大陆法是两套不同的法系,台湾是采大陆法系,所以法典制度和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很像,其实所谓的大陆法,指的是欧洲大陆法系(不是中国大陆!),我们现在的法律就是大体承袭欧洲的法统。至于英美法,当然就是英国和美国所用的法系(不过,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因为是法语州,采用大陆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在此州并不适用,算是美国境内唯一例外的地区。所以如果有人去路易斯安那州学美国法律,可能有点奇怪?),以前英国的殖民地大体都还适用其法系,且近世美国国力强盛,与美国人签约,往往须适用美国法,此乃不得已也。

在大陆法,系采「契约须严格遵守原则」,亦即缔约后,双方当事人皆须严格遵守契约,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契约中并得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以做为对违约方之惩罚。此种方式对保护交易安全较为有利,因为定了巨额赔偿金后,一方即被绑的死死的,不敢违约,见到更好的价钱也不敢乱违约,除非违约所带来的效益可以平衡因违约所带来的惩罚。

然而在英美法,并无契约一定要严格遵守的要求,一方若违约只需赔偿对方相应之损害即可,故不准许于契约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这也不是没道理,因为商业行动是逐利行为,如果有更好的交易条件,被绑死岂不影响商业发展?当然,先签约的人也应该受到保障,所以应该赔偿他的损失,但明显是惩罚性质的赔偿则是不被法院接受的。大家或会问,我们不是常看到有些美国公司动辄赔了消费者几千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吗?英美契约法不是没有惩罚性条款吗?其实,在侵权行为(tort)或有关公益的案子,惩罚性赔偿是被允许的,因其乃欲藉巨额赔偿以让商人心生警惕,不敢对他人或消费者造成侵害。这在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法与公平交易法亦有类似规定,不过赔偿范围比之美国就不足相提并论了。所以原则上,英美法契约是没有惩罚性(penalty)条款的,我们常会看到:"the foregoing rights constitute liquidated damages for the loss of a bargain and do not constitute a penalty"此即说明了其所约定之各种赔偿乃是预定的损害赔偿,并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大家须知,要举证证明自己到底受到多少损害是很困难的事,因此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开举证的麻烦,就先约定一个赔偿范围(liquidated damages),如此,受损害者只要证明对方违约即可,不必再举证自己所受损害有多大,否则即使证明对方违约,但不能证明自己损失有多大,亦难以求偿。
在英美契约中,如果没有将预定损害赔偿约出来,大体上不必太惧怕,因为对方须举证证明损害有多大,而且,范围不能大过他的损害,但是若预先约定赔偿范围,老外往往会将一些有的没有的,只要想得到的通通加进来,这样子的范围就很吓人,所以,能删则删之,若不得已上了法庭,也要争说这就是"penalty",请法官大人缩小赔偿范围。
无论在契约中有无约定预定损害赔偿范围,均须遵守「损害非得利」原则,亦即只能请求实际所受损害的赔偿,而不能漫天要价,反而得利,否则即使是事先约定之损害赔偿范围,仍会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大体上,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其所得请求的赔偿应是一致的,亦即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皆得请求,举例而言,A公司向B公司购片而于有线电视播放所,除授权金外,并约明B公司得向A公司收取每一收视户一元的利益。此授权金即为所受损害,而每户一元的利益即为所失利益,此二者皆可请求。

英美契约法里另一种救济方法即为「回复原状」(restitution),不过此种方法不是一般契约请求方法,仅有时为避免对方「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时,始有其适用,不过,一般契约义务可能非仅金钱义务,要求回复原状,反不切实际,所以,回复原状仅系例外的救济方法,然而,我国回复原状却是原则,金钱赔偿反为例外,真是怪哉。(很多学者批评,不是我觉得奇怪而已啦!)

结语
英美契约不能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切记!
有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约定,切记,能删则删!
损害赔偿范围限于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即使律师费,若没约定,也不算入此范围。(不要以为律师费一定是败诉一方负担,若没先约定,通常胜诉方还是要自己负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的。)

附美国律整编§349条
Damages Based on Reliance Interest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measure of damages stated in §347, the injured party has a right to damages based on his reliance interest, including expenditures made in preparation for performance or in performance, less any loss that the party in breach can prove 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 the injured party would have suffered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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