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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冤不冤?/刘新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6:48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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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一案例分析

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 食品安全专职律师



上海染色馒头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四大食品安全案件之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使用柠檬黄色素生产染色馒头,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法人代表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判处销售经理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生产主管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轰动全国的染色馒头案似乎告一段落,有个完美的结局。在大家拍手称快的时候,如果我说,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他们其实很冤,你信吗?



(一冤:)从食品行业惯例来看,食品工业是我国快速发展的新兴工业。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各行业都在响应国家的号召“步子再大一点”以提高创造力。长期以来,食品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技术含量,不断进行技术改进、技术更新,成就有目共睹。已经形成了部分官方行业标准的制订滞后于企业行为、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缺少创新技术的实践机会而对企业适当放松管理的行业习惯。在这种依然形成的现实条件下,突然要求食品行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法规执行,当然会暴露出很多违法违规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说,染色馒头因此而被判刑是否比窦娥还冤呢?



如果说,改变一些坏的习惯和做法,总要有人付出代价,那么上海染色馒头案的冤情还不止于此。



(二冤:)从生产技术上来看,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放松管理,食品生产者就会从技术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比如说,食品生产者完全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在食品技术上下点功夫,把柠檬黄改成天然β-胡萝卜素,把甜蜜素改成天然甘草提取物,不仅改善了馒头色、香、味,也增加了很多营养健康功能,在申请馒头的企业标准时,天然β-胡萝卜素作为营养强化剂、天然甘草提取物作为甜味剂和增香剂添加在馒头中被批准是很可能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的。相反,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和甜蜜素由于缺少必要性是不可能被批准的,消费者也绝不会接受的。技术上的失之毫厘,其结果却是牢狱之灾与企业腾飞之天壤之别,他们在监狱里是不是悔青了肠子、后悔叫冤呢?




(三冤:)从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认识来看,很多半路出家及食品专业的人员都有这样的意识:食品生产不是制造原子弹,不需要什么技术,门槛低。只要对人体无害,就可行。其实恰恰相反,食品技术是严谨的综合性技术,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用得好是天使,用不好是魔鬼。染色馒头的生产者就是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造成的恶果,他们在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甜蜜素不可能超过饮料中的人体摄入量,对人体不会造成什么危害,认为当然是安全的,因此被判刑,他们及很多食品同行怎么可能会认为不冤呢?要知道,在众多让人心惊肉跳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只有上海染色馒头案是因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而被判刑的重大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大都是因为在食品中添加各类添加剂或有害物质而不是食品添加剂,与染色馒头案有本质区别。



(四冤:)从司法角度来说,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量刑似乎是适当的、无可争议的,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该包括行政、司法等所有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行业安全管理的前置制度,是处罚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经程序。对染色馒头的风险评估结果应该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认定的法定的科学依据,对于其定罪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染色馒头案有没有对其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定罪量刑的科学依据未见报道,所以笔者认为有商榷的余地。



(似乎不冤:)从法律的本质来看,马克思《资本论》以大量经济现象阐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染色馒头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对染色馒头案的从重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是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凡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判刑不是对他们个人的惩罚,而是对整个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惩罚,标志着食品行业松散型管理的终结,严格管理的开始。对所有食品必须要求100%的安全,必须严格符合我国各项法律的规定。也只有如此严格管理,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健康、安全发展。从这个角度看,他们被判刑,又似乎不冤。



笔者谨以多年食品专业工作经验及专业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抛砖引玉。接下来请关注食品安全心惊肉跳系列之二 因瘦肉精被判刑冤不冤??


来源:食品安全律师网www.foods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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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于2012年6月6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

  元首们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关系体系发生着复杂的变化,世界格局走向多极化,区域协作加强,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信息技术作用越来越大。

  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有效应对全球挑战。世界经济形势十分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依然突出。大规模经济金融危机可能再次爆发,恐怖主义、毒品走私、跨国犯罪、发展失衡、粮食短缺、气候变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危险、地区和局部冲突等威胁和问题仍然存在。

  上合组织反映了各成员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继续为和平、合作、发展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践行了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推动建立了友好合作的国家关系有效模式。

  在成员国共同努力下,上合组织已成为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维护着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发展,有力地打击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了区域合作,加强了睦邻互信关系。

  成员国将继续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信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边界争端,维护和平、安宁与稳定。

  成员国将继续加强在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提升合作水平,把上合组织地区建成持久和平、友好、繁荣与和谐的地区。

  为此,元首们声明如下: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实现多种文明和平共存与对话,谋求共识,协同可持续发展,尊重各国传统和文化价值观念,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基础上巩固国家间关系。

  成员国恪守《联合国宪章》、《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及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不断发展和深化相互关系。

  成员国在彼此尊重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建设相互关系。成员国彼此支持各方为保持国内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成员国不参加针对其他成员国的联盟或集团,采取一切措施依照国际法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彼此间或与其他国家间出现的问题。



  成员国认为,应在国际关系中推广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在世界上建立尊重所有国家利益的、不可分割的安全空间。

  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地加强反导系统将对国际安全和战略稳定产生危害。有关问题必须由所有有关国家通过政治外交努力来解决。成员国坚定地认为,实现自身安全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支持建立无核武器世界,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上合组织呼吁所有核武器国家签署《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有关议定书,切实推动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建立。

  成员国主张确保外空安全、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武器化,推动制定“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推动制定并在国际社会实施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

  成员国将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平、安全、公正和开放的信息空间。成员国反对将信息和通信技术用于危害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的目的,防止利用国际互联网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思想。



  成员国认为,地区事务须由本地区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商解决。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具体协作方式和机制应由该地区国家决定。

  如出现对本组织某一成员国或整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形势,成员国将根据本组织相关文件采取政治外交措施,及时妥善应对。

  成员国继续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等跨国犯罪活动、非法移民以及应对其他安全领域的新威胁新挑战。

  成员国支持阿富汗建成独立、中立、和平、繁荣和没有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的国家,认为阿民族和解进程应由阿人主导、阿人所有。成员国支持联合国在协调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国际努力中发挥主导作用。成员国将协助阿富汗人民进行国家重建。成员国决定给予阿富汗上合组织观察员地位。

  成员国对西亚北非地区局势深表关切,衷心希望这一地区实现和平、稳定、繁荣和进步。呼吁国际社会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国际法准则,尊重地区国家和人民的自主选择,推动缓解地区紧张局势,反对进行武力干预或强行推动“政权更迭”,不赞成进行单边制裁。

  成员国强调,必须停止叙利亚境内的一切暴力行为,支持尊重叙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广泛国内对话。欢迎联合国安理会支持调解危机的政治努力,认为通过政治对话和平解决叙利亚问题符合叙利亚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成员国对围绕本组织观察员国伊朗的有关事态发展深表担忧,认为任何以武力解决伊朗问题的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这种企图将产生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威胁地区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安全。呼吁各方保持最大克制,避免可能导致对抗进一步升级的言论和行动。

  成员国认为,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张应严格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支持六国与伊朗开启可持续对话进程,通过有关各方对话谈判以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伊核问题。期待伊朗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成员在维护和平与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成员国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优先方向,通过相互支持,不断在现代化和创新发展基础上增强经济发展潜力,大力推进经验交流和务实往来。

  成员国认为,经济全球化应有助于建立均衡、互利、公正、高效、非歧视的惠及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

  成员国愿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消除国际经济金融危机的影响,实现世界经济可持续增长做出贡献。

  成员国将深化和完善互利互惠的区域经济合作,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实施共同投资的大型项目并吸收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参与。

  成员国认为,应继续促进各成员国边境地区及毗邻地区合作,加强互联互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成员国将努力保障本地区能源安全。

  成员国重视发展连接欧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立相应的国际交通走廊,提高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联运效果,并将为完成上述任务继续加强合作。

  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保障生活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益。



  上合组织地区的顺利发展需要和平、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环境,需要为建立公正、民主的国际秩序坚持不懈地努力。

  联合国应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国际互利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通过改革提高效率,增强及时有效应对挑战和威胁的能力。

  有关各方应继续协商,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找到能够照顾彼此利益和关切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达成最广泛一致。为维护联合国会员国团结,不应人为预设谈判时限,不应过早提交讨论任何在目前阶段尚未得到压倒性多数会员国支持的方案,包括不采取“零散处理”的做法。

  成员国重视进一步发展与本组织观察员国、对话伙伴以及与本组织签署相关文件的国际组织、地区组织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富有成效的协作关系。继续与其他赞同上合组织宗旨和原则的国际组织和机制开展对话。

  成员国满意地指出,国际社会对与上合组织建立联系的兴趣上升,欢迎土耳其共和国成为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参与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成员国强调,在“上海精神”指引下,上合组织作为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主体和建设性力量,已成为21世纪国家之间和区域合作的典范。

  成员国将通过在本地区构建和谐友好伙伴关系,继续促进世界的和平、公正、民主与多元,推动各国和全人类的进步与繁荣。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阿塔姆巴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拉赫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卡里莫夫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9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9号)
财政部


(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1996年第8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8月6日开始发行,8月26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三年,从1996年8月6日开始计息,1999年8月6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券面面额分为1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
四、本期国债不计名、不挂失,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购包销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各类投资者均可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6年7月11日



19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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