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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04:09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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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二、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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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5〕19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安排足够的经费,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九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城建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含电子文件):
(一)城市规划基础材料:包括城市历史、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勘测: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图纸和技术成果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三)城市规划:包括国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工程规划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土地管理、建设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建筑管理、房产管理、地名管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照明、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六)交通运输设施: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水运(港口、码头建设工程)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七)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储、仓库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八)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科研、旅游、外事、文化、教育、宣传、医疗、卫生、体育、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物资、粮食、食品仓库以及加油站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九)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工程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反映各设计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和代表性的项目设计档案材料;
(十二)人防、水利、防洪、抗震防灾及军事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方面的档案材料;
(十三)城市建设的法规汇编、科研成果、年鉴、史志、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备专人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把城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城建档案材料,除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外,其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材料由形成单位在2至3年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并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1套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报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个部分。
第十三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竣工档案材料是原件;
(四)案卷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向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五条 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基本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材料,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领取《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电子资料),案卷质量应当符合《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规定。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工作成果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作为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并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送单位应当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内容和期限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
城市管线地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和补测补绘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工程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移交;工程停建、缓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应当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以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设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的防护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具和装具;城建档案的管理设施和手段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对城建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编制有关文献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其收费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无偿提供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免费查阅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网分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四)在非常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做出特殊贡献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规划或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超过移交时间的城建档案,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研究提出了“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政策措施,同时提出了在工业、建筑业和农林业等领域选择产生堆存量大、资源化利用潜力大、环境影响广泛的固体废物编制实施方案。现将两份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一:
“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
略方针,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缓解工业
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
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十二五”资源综合
利用指导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力度不断增强,利用规
模日益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实现
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资源综合利用取
得了积极进展。
(一)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共伴生金属矿产约70%的品
种得到了综合开发,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
分别提高到35%和40%,煤层伴生的油母页岩、高岭土等矿产进
入大规模利用阶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超额完成
规划目标9 个百分点。累计利用粉煤灰超过10 亿吨、煤矸石约
11 亿吨、冶炼渣约5 亿吨,回收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
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9 亿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70%,
2
年利用量达5 亿吨。
(二)利用水平明显提升。钒钛资源、镍矿伴生资源实现综
合开发,稀土等元素得到高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
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废旧家电的全密闭快速拆解和高效率物
料分离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实现国产化,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技术中试成功。年产5000 万平方米全脱硫石膏大型纸面石膏板
生产线投产,利用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大型机组装备投入运
行,全煤矸石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陆续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
政部等部门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矿产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
政策体系。
(四)综合效益日益显现。资源综合利用已经成为煤炭、电
力、钢铁、建材等资源型行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创造就业机
会的重要途径。2010 年,全国煤矸石、煤泥发电装机容量达2100
万千瓦,相当于减少原煤开采4000 多万吨,综合利用发电企业
达400 多家,带动就业人数近10 万人;从钢渣中提取出约650
3
万吨废钢铁,相当于减少铁矿石开采近2800 万吨;通过综合利
用各类固体废物累计减少堆存占地约16 万亩;资源综合利用产
业年产值超过1 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 万人。
虽然“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发展不平衡,资源
综合利用往往受到区域经济实力、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的制约;
二是综合利用企业普遍小而散,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骨干
企业;三是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部分共性关
键技术亟待突破;四是支撑体系急需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培训、标准、信息、技术推广和服务等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回收
体系亟待规范和完善;五是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现
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二、面临的形势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45 种主要矿产资
源中,有19 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其中11 种国民经济支柱
性矿产缺口尤为突出;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石油、铁矿石、
铜等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环境容
量,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十二五”时期是我
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
化进程加快,经济总量不断扩大,资源环境约束将更加突出,气
候变化和能源资源安全等全球性问题加剧。
4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道路中合理利用资源和减
轻环境污染两个核心问题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缓解资源匮乏和
短缺问题,又有利于减少废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
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
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按照“十二
五”规划《纲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强化宏观
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能力建设,
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核心,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发展资源
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长效机
制;坚持技术创新与高效利用相结合,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研发共性关键技术,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化、清洁化、专
业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与重点推进相结合,根据资源禀赋和产
业构成特点,培育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形成资源综合
5
利用产业集群。
(三)主要目标
到2015 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
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
70%,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
4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措施进一步完善,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综合利用企业竞争力
普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重点领域
(一)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1.能源矿产
(1)煤炭:推进煤层气、矿井瓦斯、煤系油母页岩以及伴
生高岭土、残矿的开发利用。
(2)石油天然气:推进油田伴生气、酸性气体等回收利用;
逐步推动油砂、油页岩利用产业化;推动高含硫化氢天然气中硫
磺的综合利用;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综合开发利用。
2.金属矿产
(3)黑色金属矿产:继续推进多金属钒钛磁铁矿、含稀土
型铁矿的深度开发利用;加大中低品位铁矿、弱磁性铁矿、低品
位锰矿、硼镁铁矿、锡铁矿等难选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力度。
(4)有色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铝、铜、镍、铅、锌、
6
锡、锑、钽、钛、钼等有色金属共伴生矿产资源,实现有用组分
梯级回收。
(5)贵金属矿产:加强铂系金属矿、金矿和银矿等贵金属
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6)稀有、稀土金属矿产:开展复杂难处理稀有金属共生
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利用,加强稀土金属矿资源综
合利用。
3.非金属矿产
(7)化工非金属矿产:加强磷矿、硫铁矿和硼铁矿的综合
利用。
(8)建材非金属矿产:发展石墨、高岭土、膨润土、滑石、
硅灰石、石英、萤石、石灰石、花岗石、瓷土矿、珍珠岩等综合
利用和深加工。
(二)产业“三废”综合利用
(9)尾矿:大力推进尾矿伴生有用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高
附加值利用、低成本生产建材以及胶凝回填利用,开展尾矿在农
业领域的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
(10)煤矸石:继续扩大煤矸石发电及生产建材、复垦绿化、
井下充填等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煤矸石提取有用矿物元素制造化
工产品和有机矿物肥料等新型利用。
(11)工业副产石膏:继续推广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的资源化利用,重点发展脱硫石膏、磷石膏生产建材制品和化工
7
原料以及在水泥行业的应用,加快化学法处理磷石膏制备相关产
品的研究和应用。
(12)粉煤灰: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
应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和道路工程建设、农
业应用、有用组分提取等。
(13)赤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实现赤泥科学、高效
利用,重点发展赤泥提取有用组分、生产建材产品、用作脱硫剂
等。
(14)冶炼渣:进一步推广高炉渣和钢渣在生产建材、回收
有用组分等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渣在筑路和生产建材方
面的资源化利用以及重金属冶炼渣的无害化处理。
(15)化工废渣:鼓励电石渣生产水泥,氨碱废渣用于锅炉
烟气湿法脱硫,硫铁矿制酸废渣用于钢铁、水泥生产,合成氨造
气炉渣热能的回收利用;鼓励化工废渣与下游建材产业结合,提
高综合利用水平。
(16)建筑和道路废物: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
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利用体系。
(17)生活垃圾:推进垃圾分类,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
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鼓励利
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8)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8
鼓励采用污泥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技
术装备产业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
(19)农林废物: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广秸秆肥料化、
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林业“三剩物”、
次小薪材、制糖蔗渣及其他林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
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开展甲壳质、甲壳素等海洋
与水产品加工废物的综合利用。
(21)废水(液):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城镇污
水再生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开
展废旧机油、采油废水、废植物油、废酸、废碱、废液等回收和
资源化利用。
(22)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
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
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
点,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
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提高回收利用水
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
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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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
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
系,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
预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推广
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废旧轮
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旧轮胎翻新率,鼓励胶粉
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
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加大
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开展废旧纺
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初步形
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推广废玻璃作为
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10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指导
意见,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
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
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
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
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
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落实资源综
合利用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各级
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为企业融资拓宽
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
革,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
废物开征环境税,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建设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和发布粉煤灰、煤矸石等重点产业废物综合
利用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
例》,适时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范围。
推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管理信息化,逐步建立起资源综
合利用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体系,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
利用数据统计平台,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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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标准化进程,逐步建立完善矿产资源、产业废物和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重点加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
修订工作,建立涵盖产生、堆存、检测、原料、生产、使用、产
品及应用等多领域的各类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宣贯、执行和监督。
(三)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共伴生矿产及尾矿、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垃圾、农作物秸
秆、废旧轮胎、包装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等十大领域示
范重点工程,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构建服务体系,建设示范
项目,鼓励产业集聚,培育百个示范基地和百家骨干企业。继续
推进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培育一
批产业废物高附加值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开展废旧纺织品、废旧
轮胎、包装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废旧
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在煤炭、电力、石油石化、钢铁、有色、
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中选取利用量大、产值高、技术装备先
进、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和培育。
(四)加快技术装备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前沿技术的研发与集成,推动科技成果转
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化、系列化、
成套化和国产化水平。适时修订完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
策大纲》,发布和实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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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引导关键、共性重点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推进高新技术
产业示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与工艺,淘汰落后的
生产工艺和装备。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并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多个行业、多个环节的
综合性系统工程。“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倡导文明、节约、绿
色、低碳理念,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通过
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贯、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提高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生
产和消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广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绿色生
活模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二: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资源化利用前景好,对环境影响广
泛。实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节能
减排,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
时期,在各项政策措施推动下,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取得积极
进展,利用规模、水平均有较大提升。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本情况
大宗固废种类
2005 年2010 年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尾矿7.33 7 12.3 14
煤矸石3.47 53 5.94 61.4
粉煤灰3.02 66 4.8 68
工业副产石膏0.55 - 1.37 42
冶炼渣1.17 37 3.15 55
建筑废物4 - 8 -
农作物秸秆6 - 6.82 70.6
合计25.54 - 42.38 37.2
2
(一)有利于节约和替代原生资源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利于减少原生资源消耗,实现资
源可持续利用。我国煤矸石发电机组装机规模已达2100 万千瓦,
年可减少原煤开采4000 万吨。天然石膏资源虽然丰富,但品质
较低且集中在少数几个地区,燃煤电厂排放的脱硫石膏、湿法磷
酸中产生的磷石膏如全部得到利用,年可节约天然石膏1 亿吨。
(二)有利于缓解突出环境问题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安
全隐患的有效途径。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
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可以有效解决随意焚烧
污染环境,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
大量建筑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大宗固体废物既包括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弃物,也包括
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以及建筑废物,大力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
用,将在电力、煤炭、矿产、冶炼、建筑、农业等多个行业探索
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延伸和拓
宽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间的共生耦合,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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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
策,以提高综合利用率为核心,以重点工程为着力点,完善政策
措施,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大宗固体废物由“低效、分散
利用”向“高效、规模利用”转变,形成稳定的利废和资源再生
能力,发挥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保障资源安全和防治环境污染的作
用,带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成为企业降成本、提
效益、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规模发展原则。鼓励大掺量、规模化利用,扶持大型骨
干企业,积极拓展综合利用方式,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利用,力
争做到“吃干榨尽”。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各行业资源禀赋和综
合利用水平的差异,采用切合实际的技术和模式,分类、有序推
进。
坚持技术促进原则。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的推广应
用,提高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防止二次污染。
(三)总体目标
4
到2015 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其中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通过实施本方案中的重点工程,新
增3 亿吨的年利废能力。基本形成技术先进、集约高效、链条衔
接、布局合理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体系。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目标(2015 年)
大宗固废种类
产生量
(亿吨)
利用率
(%)
尾矿13 20
煤矸石7.76 75
粉煤灰5.8 70
工业副产石膏1.65 50
冶炼渣4 70
建筑废物8 30*
农作物秸秆7 80
合计47.21 50
注:*指大中城市综合利用率
三、实施内容
(一)尾矿
现状
尾矿是目前我国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黑色金属
尾矿、有色金属尾矿、稀贵金属尾矿和非金属尾矿。2010 年,
我国尾矿产生量约12.3 亿吨,其中主要为铁尾矿和铜尾矿,分
别占到40%和20%左右。2010 年,尾矿综合利用量为1.72 亿吨,
利用率约14%,利用途径主要有再选、生产建筑材料、回填、复
5
垦等。受资源品位低、利用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利用技术缺乏
等问题制约,目前尾矿仍以堆存为主,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目标
到2015 年,尾矿综合利用率提高到20%,通过实施重点工
程新增3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铁矿、
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钨矿、锡矿、锑矿等尾矿再选、生产建
材等资源化利用,重点推动有色金属尾矿资源的高效利用技术发
展和工程示范。攻克铁尾矿伴生多金属及有色金属尾矿中残余有
用组分的高效提取、非金属矿物高值利用、低成本高效胶结填充
等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成套装备。完善尾
矿整体利用技术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在资源枯竭矿区重
点鼓励尾矿回填和尾矿库复垦。
重点工程
1.在重点地区建设10 个技术成熟、工艺装备先进的尾矿提
取有价元素示范基地;
2.建设若干尾矿整体开发利用示范基地,支持一批技术创新
工程及产业化推广。
(二)煤矸石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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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
当年煤炭产量的18%左右。2010 年,我国煤矸石产生量约5.94
亿吨,综合利用率约61.4%,年利用煤矸石近3.65 亿吨,主要
利用方式为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产品、筑基铺路、土地复垦、
塌陷区治理和井下充填换煤等,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煤技术实现
了矸石不升井、不占地。目前,受运输、市场环境、发电装机容
量限制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仍不高,相关优
惠政策在个别地区难以得到落实。
目标
到2015 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通过实施重点工
程新增9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在大中型矿区,稳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扩大煤矸石
制砖、水泥等新型建材和筑基铺路的利用规模。探索煤矸石生产
增白和超细高岭土、膨润土、聚合氧化铝、陶粒、无机复合肥、
特种硅铝铁合金等高附加值利用途径。加大煤矸石用于采空区回
填、土地复垦、沉陷区治理力度。鼓励引导大型矿业集团研发适
合不同地质条件和矿井开拓方式的井下充填置换煤技术并推广
应用。
重点工程
1.在有条件的矿区建设4-5 个煤矸石生产铝、硅系精细化工
7
产品,增白和超细高岭土、无机复合肥等示范基地;
2.建设15-20 个煤矸石生产砖、砌块等新型建筑材料示范基
地;
3.在稀缺煤种矿区及资源枯竭矿区,扶持建设一批煤矸石井
下充填绿色开采示范工程项目。
(三)粉煤灰
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燃煤电厂快速发展,粉煤灰产生量逐年增
加,2010 年产生量达到4.8 亿吨,利用量达到3.26 亿吨,综合
利用率约68%,主要利用方式有生产水泥、混凝土及其他建材
产品和筑路回填、提取矿物高值化利用等,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
铝技术研发成功并逐步产业化,涌现出一批专业化粉煤灰综合利
用企业,粉煤灰“以用为主”的格局基本形成。但从整体看,东
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中西部电力输出省份受市场和
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限制,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偏低。
目标
到2015 年,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通过实施重点
工程新增6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东部地区继续巩固现有成效,
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规模和水平。
主要任务
8
鼓励电厂完善除灰系统,基本实现粉煤灰干排。推广粉煤灰
分选和粉磨等精细加工,提高粉煤灰利用附加值,开发大掺量粉
煤灰混凝土技术,提升粉煤灰规模化利用能力。继续推进粉煤灰
加气混凝土及其制品、陶粒等利废建材生产应用,大幅提高利用
量和利用比例。有序推进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其配套项目建
设。推动煤电基地将粉煤灰用于煤矿井下防治煤自燃、防治水患
安全工程,鼓励粉煤灰复垦、回填造地和生态利用。
重点工程
1.建设5-6 个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基地,形成
若干煤-电-建材梯级利用产业集群;
2.支持技术先进、经济实力强的大中型企业,建设一批利用
粉煤灰生产加气混凝土制品、轻质墙板、陶粒等新型建材项目;
3.有序推进内蒙古、山西等地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建设,重点支持3-4 条技术先进、副产物处理能力相配套的生产
线;
4.扶持50 家粉煤灰专业化综合利用骨干企业。
(四)工业副产石膏
现状
工业副产石膏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钛石膏、盐
石膏等,2010 年产生量约1.37 亿吨,其中脱硫石膏5200 多万
吨,磷石膏约6000 万吨,综合利用率分别为69%和20%左右,
9
主要利用途径是用作水泥缓凝剂和用于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砌
块等石膏建材。随着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的逐年增加,品质不稳
定、标准体系不完善、关键技术缺乏、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成为
影响其利用的主要障碍。
目标
到2015 年,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
脱硫石膏、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0%和30%,通过实施重
点工程新增2000 万吨的年利用能力。
主要任务
大力推进大掺量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技术产业化,鼓励水泥企
业改造现有给料系统,推广脱硫石膏、磷石膏用作水泥缓凝剂以
及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商品砂浆等新型建筑材料。
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开发混凝土复合材料,开展化学法处理磷石膏
的技术攻关,推进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磷石膏制硫铵、碳酸
钙等先进技术产业化。推动工业副产石膏制备高强石膏及相关产
品的研发和应用。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加快工业副产石膏及相关产品和应用标准的制修订。积极探索农
业领域应用,加快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改良盐碱地技术研究。
重点工程
1.在全国建设20-30 个脱硫石膏、磷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生产
新型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基地;
10
2.建设一批利用工业副产石膏直接用作水泥缓凝剂示范项
目;
3. 在贵州、云南、湖北、四川等磷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建
设4-5 个磷石膏化学法综合利用基地。
4.在宁夏、甘肃、云南、吉林等地建设4-5 个脱硫石膏、磷
石膏改良土壤试点示范项目;
5.组织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示范,
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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