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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7:43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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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申报程序与立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社〔2003〕19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通知》(浙文社〔2006〕9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嘉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作品。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县(市、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遴选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县(市、区)申报意见;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嘉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进入省、国家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市级名录,已进入市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县级名录。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护。市财政对市本级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保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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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44号



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

  四、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两个《决定》颁布前已经依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除外。

  五、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执行。

  各保监局要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认真做好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工作,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审批、提高效率。

  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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