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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6:22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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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陇政办发〔2007〕18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陇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经批准的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年度建议计划。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库区乡镇充分衔接,原则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省上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县区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等。

(三)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10月底编制全市建议计划。

第四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年度计划下达,并抄送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八条 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每年须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上报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报请省发改委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须附市发改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预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日前上报本县区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道、泵站、大坝、桥梁、码头、堤防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项目的建设方式也应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移民工程,并在当地媒体刊登招投标公告。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参与和监督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组织。

移民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四)竣工决算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

(七)初验报告

(八)试运行报告

(九)监理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报告

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市、县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严禁用于非库区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市财政下达资金需在市级计划下达后拨付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拨付制和核销制,直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季度拨付到移民个人帐户;项目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签字后拨付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库区后期扶持专帐。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区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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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大学吴情树博士在《检察日报》9月17日第3版发表《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在哪里》一文,笔者赞同吴博士文中的观点,同时也想提出一个近乎另类的命题———法学家的“尊荣”就是法学的悲哀,以期进一步讨论与法律人的尊荣有关的话题。当然,这里的“尊荣”,主要是指由国家公权外加于法学家的某种定于一尊的世俗尊荣,或曰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笔者主要是从法律史的角度概括出这个命题的。首先看罗马法的情况。公元426年,东西罗马帝国皇帝共同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只有乌尔比安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学说引证法》使五大法学家的学说成为整个帝国的法律渊源,可见罗马皇帝对五大法学家的确是礼遇备至,五大法学家也的确是极尽尊荣。但实质上《学说引证法》却是加强了皇权,限制了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以前罗马法学家的权威来自公正的解答和科学的著述,现在却必须由皇帝予以确认;以前法学家观点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在则由皇帝预先排定座次;以前法学家可以用自己的学说指导司法实践,现在却只有五个人可以。此后,对罗马法形成和发展作用巨大的法学家的著述和解答偃旗息鼓,法学家们转而进行整理汇编皇帝敕令的工作,罗马法的发展也进入了低谷。

  再看伊斯兰法的情况。伊斯兰法早期发展过程中,沙斐仪等四大教法学家和学派的学说,解决了伴随阿拉伯帝国扩张带来的怎样处理异族法律与伊斯兰法的冲突与融合和如何继续保持伊斯兰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这两大难题,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对于变动中的阿拉伯国家社会生活的适应和促进。但随着阿巴斯王朝的逐渐衰落,正统的逊尼派认为伊斯兰法已经达到完备程度,所有疑惑已然获得妥善解决,后人只需尊奉四大教法学家所阐释的理论和规则,一切法律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于是宣布关闭“伊智提哈德”之门,确立四大法学家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此后,教法学家的活动就被限制在对前人学说的因袭和注疏范围之内而不得有所僭越和违逆,伊斯兰法学和伊斯兰法昔日的繁荣就此终结。

  再看前苏联的情况。苏联法制史上有一位法学家,拥有类似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理论地位,这就是维辛斯基。维辛斯基历任苏联检察长、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苏联外交部长等职。他的理论曾被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的结合,适应了苏联,特别是斯大林时代高度集权、高度统一的政治需要,被奉为至尊的官方正统学说,并且被推广到学校、教材乃至每个法律人的思想中。与维辛斯基的理论权威相伴的是苏联法学的集体沉沦。

  再看看中国古代的情况。法学和法学家在中国古代表现为律学和律学家。以章句形式注释法律的传统律学在汉代开始发达,其代表人物有叔孙宣、郑玄、马融等,甚至还形成了法吏世家注释法律的情形。曹魏时期,因为多家法律章句同时影响司法,条目繁多,适用不一,于是魏明帝下诏确认仅郑玄一家的章句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章句不得援引。但是郑玄的独领风骚,也意味着其他学派大规模的、成建制的、创造性的法律儒家化(也是法律体系化、逻辑化的某种尝试)的活动失去意义。于是,以“法律章句”为代表的律学家的创造性贡献被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大一统的法典所代替,中国古代法学走向了成熟和定型,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走向了僵化与凝固。

  一个法学家的最大理想,可能就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思想体系、学术观点能得到最广泛的认可,这本无可厚非。但当他的思想被国家政权以强制半强制的形式确立成为某种“主流观点”,获得某种“主导地位”,从此不得突破、不得质疑、不得旁顾的时候,作为法学家个人的确获得了莫大的尊荣,但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学发展来说,这却是一种莫大的悲哀。

  (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199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廖运添不服南宁市公安局收审其女儿廖恩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80)56号文件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仅有犯罪嫌疑而没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被告在第一审期间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应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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