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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1:58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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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第七条 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建设单位参照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本规定,结合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制定《指南》,并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dcc.gov.cn )、成都建设信息网 ( www.cdcin.com ) 和《成都市建设工程监督动态》上定期公布。
  《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等;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结果表》)示范用表。
  第八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数量,并制定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验收日程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组成分户验收小组。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分户验收小组分户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分户验收记录表》上载明。
  (六) 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 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 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结果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房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验收内容、数量
验收结果

(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工程名称:

房号
楼 单元 号

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

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

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9



本户验收结论(核查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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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兵器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将铸造工等14个工种(岗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请示》(兵总生〔1997〕1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文中所列的铸造工、磨工、喷砂工、白
灰工、铆工、粉末冶金压制工、铀弹装配工、光学零件镀膜工、光学胶合工、精密照相工、玻纤倒尾角清理工、玻纤拉纺修机保钳工、制材工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增补提前退休工种汇总表

附件 增补提前退休工种汇总表

-------------------------------------------------
| | | | 劳动条件 |
|序 号| 工 种 | 劳 动 条 件 | |
| | | | 分 级 |
|---|------|-----------------------------|------|
| | | 铸造作业的劳动条件是在高温下使用熔化炉、电炉、平炉 | |
| | | | 粉尘作业 |
| | |进行熔炼浇铸,在粉尘、震动、有害气体的危害下使用混砂 | |
| 1 | 铸造工 | | 危害程度 |
| | |机、造型机落砂机等设备及手工作业进行造型、造芯、落砂、 | |
| | | | 三 级 |
| | |清理、补焊、热处理交检 | |
|---|------|-----------------------------|------|
| | | | 粉尘作业 |
| | | 产品零件、各种刀、刃具工艺要求不允许使用冷却液在砂 | |
| 2 | 磨 工 | | 危害程度 |
| | |轮机、磨床上进行磨削加工,工作过程接触大量粉尘 | |
| | | | 三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 产品零件在喷砂设备上对工件进行表面清理,工作过程接 | |
| 3 | 喷砂工 | | 危害程度 |
| | |触大量粉尘 | |
| | | | 四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 白云石、石灰石在加温过程中焙烧、在破碎机进行粉碎、过 | |
| 4 | 白灰工 | | 危害程度 |
| | |筛工作场地粉尘极大 | |
| | | | 三 级 |
|---|------|-----------------------------|------|
| | | | 噪声检测 |
| | | 产品部件、铁路车辆部件使用铆枪进行铆接、工作过程噪 | |
| 5 | 铆 工 | | 结果118|
| | |声程度危害较高 | |
| | | | db(A)|
-------------------------------------------------

-------------------------------------------------
| | | | 劳动条件 |
|序 号| 工 种 | 劳 动 条 件 | |
| | | | 分 级 |
|---|------|-----------------------------|------|
| | | 钨合金弹芯生产时将各种金属粉料(钨工作过程中接触大 | 毒物作业 |
| | 粉末治金 | | |
| 6 | |量钨、镍锰、铁,其中钨占90%)进行筛选按料棒需要称出 | 危害程度 |
| | 压制工 | | |
| | |粉料重量倒入模具内压制成型,工作中接触大量钨粉尘 | 三 级 |
|---|------|-----------------------------|------|
| | | 铀弹装配是将铀238压制成型的铀弹芯与其它部件组装成 | 毒物作业 |
| | 铀 弹 | | |
| 7 | |成品时与铀弹芯直接接触,主要危害为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 危害程度 |
| | 装配工 | | |
| | |和硝化甘油的危害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光学零件 | 利用化学法在光学物件表面上形成薄膜,工作中接触三氧 | |
| 8 | | | 危害程度 |
| | 镀膜工 |化铬、汞、丙酮、乙醚等毒物 | |
| | |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光学 | 手工操作,工人直接接触大量苯环氧树脂胶、光敏胶固化 | |
| 9 | | | 危害程度 |
| | 胶合工 |剂、丙酮、乙醚等 | |
| | | | 三 级 |
|---|------|-----------------------------|------|

| | | | 毒物作业 |
| | 精 密 | 暗室作业,在零件表面涂感光胶照相制板,工人直接接触 | |
| 10| | | 危害程度 |
| | 照相工 |氰化钾、三氯化铁、二甲苯、甲苯、氯化铜、硫酸、盐酸等 | |
| | | | 三 级 |
|---|------|-----------------------------|------|
| | | | 粉尘作业 |
| | 玻纤倒尾 | 工作过程中接触大量玻璃纤维粉尘,作业环境中玻纤粉尘 | |
| 11| | | 危害程度 |
| | 角清理工 |浓度高 | |
| | | | 三 级 |
|---|------|-----------------------------|------|
| | | | 劳动强度 |
| | 玻纤拉纺 | 机修过程中需对机械进行清扫,同时机修过程中接触大量 | |
| | | | 四级粉尘 |
| 12| 修机保钳 |玻纤粉尘,体力劳动强度大,作业环境噪声强度大,达104db| |
| | | | 危害程度 |
| | 工 |(A) | |
| | | | 三 级 |
|---|------|-----------------------------|------|
| | | 使用手工工具和平车将园木运至带锯房并装上带锯加工成 | |
| | | | 体力劳动 |
| | |各种板材,再将版材用人工运到烘干窑烘干,烘干后码垛并 | |
| 13| 制材工 | | 强力分级 |
| | |定期翻垛,露天手工作业占80%,劳动负荷大,噪声强度高, | |
| | | | 四 级 |
| | |达105db(A) | |
-------------------------------------------------



1997年5月4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政发[199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玉林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燃气的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 本市和本市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质量、计量和燃气用具生产许可及质量的监督管理。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燃气管理工作。

玉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建设局。

玉林市建设局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燃气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本市及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燃气事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城区燃气销售点、贮配站布局以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为依据。城区燃气销售点按每3000-10000户设一个销售点;每个集镇设销售点也不宜过多。网点的设立从严执行审批制度。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配站,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

(一)持经当地县(市)一级主管部门和计划、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土地、环保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名称,然后向市建设局提出建站申请。

(二)获得市建设局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设计。设计报市建设局、劳动局和市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一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并在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手续。

第九条 燃气建设工程(包括管道燃气工程)应严格执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向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工程的建设,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并委托质量监督。

第十条 瓶组供气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安装单位联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建设、劳动、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一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规划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按本市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施行。

本市所辖各县(市)的管道燃气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由辖区县(市)政府批准之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城市燃气、器具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及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

(三)有足够的生产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及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建设场地和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

(六)设置有抢修队伍和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七)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检测器具和设备。

(八)具备国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其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须取得贮存、运输、质量、计量、资质、执照等有关证件方可进行业务经营活动:

(一)到公安消防部门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到劳动部门办理《燃气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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