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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37:58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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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大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落实。现就学习和贯彻《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纲要》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为此,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

  学习和贯彻好《纲要》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纲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纲要》精神贯彻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去。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做到统筹安排,重点考虑,不断强化。


  二、积极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纲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全新定位,表明党和国家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寄予了厚望。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作用特殊,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根据“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一战略要求,《纲要》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措施,从多方面对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有关措施主要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统筹兼顾和妥善安排,把《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按计划和分步骤地落到实处,使人民法院名副其实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着重对《纲要》提出的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措施开展研究。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三是对《纲要》中提出的其他各项措施,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近期开展专题调研,将在全面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


  三、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纲要》的颁布施行,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又是重大挑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工作大局以及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纲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要求,按照今年6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积极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思路,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正确适用法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要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纲要》关于“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的要求,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要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下大力气培养和拥有一大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学习和贯彻《纲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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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市文件利用中心申请查询,市文件利用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行使金融监管权而被列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银行的办公楼(内有金库)、运钞车、营业场所,影响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行使国家金融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撤销、关闭金融机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等行政职权。因此,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自身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更不应以此为由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当事人一方为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执行其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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