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46:07 浏览: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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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4月2日正式签署。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1月12日和2008年9月22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生效,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26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转让方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相应损失。”
1997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标题修改为:“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二、第五条作如下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删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