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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6:56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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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2008〕49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的原则;
  (五)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六)坚持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协助各区做好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参保工作;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身份认定、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市辖区纳入市本级统筹。凤台县自行统筹、单独运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二)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3.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个人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财政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20元,区级财政10元,合计10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市(区)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每年8月1日至10月7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重度残疾证及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此期限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工作站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按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各类学校在校生(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小学校学生,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技校学生),每年9月份由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整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淮南矿业集团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由其社保中心协助各区做好所属单位整体参保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将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于10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对报送的参保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应缴费记录并及时将参保信息送达市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减免对象个人参保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集中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参保登记时负责同步征收。
第五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相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本人选定的一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各项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为: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第二十条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符合《淮南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管理的大病、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由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时,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省劳动保障厅增加的《儿童用药》目录。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每个参保年度内(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相一致),应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第二次住院起每次递减50元。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按一、二、三级医院,基金分别按70%、65%、6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治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提高10%。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原则上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基金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先自付400元起付标准费用,每个病种在规定数额内,个人自付40%,基金支付6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年结算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年为10万元,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年为5万元。
  第三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从12月1日起享受其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又重新续保的视为首次参保,优惠待遇累计年限以新参保年度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为解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建立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总投保人,为我市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超出城镇居民最高限额以上的及个人负担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符合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简化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地期间急诊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待医疗终结后持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发票及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门诊留观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急诊抢救门诊留观后办理住院、住院后72小时死亡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市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各参保登记点和经办部门的居民医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在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设立适应工作需要的相应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2008年8月1日实行,2007年度参保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淮府〔2007〕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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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物权)。

社会资源指在公用事业领域内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

自然资源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行政资源指政府为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市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能:

(一)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以及其他应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和交易服务;

(三)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实体,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交易类型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六条 以下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公开运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的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国有及集体所有的独资和参股、控股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整体或部分处置国有、集体产权(物权,但上市公司国有及集体股股东在证券交易所实施的股权交易除外);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法定事由引起的产权或经营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及经营性资产经营权变更等;其他依法实施的国家、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五)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水利、水电、地热、采砂、海域使用等)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等有偿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其他如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罚没资产招标拍卖,公务车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直管公房出租,向社会开放医疗卫生市场等交易。

第七条 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权属关系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行政监察、日常监管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制。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并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或举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市发改、财政、国资、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房产、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主管事项,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和交易监管办法,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鉴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政府性建设工程交易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资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有条件的要抓紧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暂行时间为两年。


放射源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放射源分类办法
(2005年12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告第62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I类源(贝可) Ⅱ类源(贝可) Ⅲ类源(贝可) Ⅳ类源(贝可) V类源(贝可)
Am-241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Am-241/Be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Au-198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Ba-133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C-14 ≥5×1016 ≥5×1014 ≥5×1013 ≥5×1011 ≥1×107
Cd-109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
Ce-141 ≥1×1015 ≥1×1013 ≥1×1012 ≥1×1010 ≥1×107
Ce-144 ≥9×1014 ≥9×1012 ≥9×1011 ≥9×109 ≥1×105
Cf-252 ≥2×1013 ≥2×1011 ≥2×1010 ≥2×108 ≥1×104
Cl-36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
Cm-242 ≥4×1013 ≥4×1011 ≥4×1010 ≥4×108 ≥1×105
Cm-244 ≥5×1013 ≥5×1011 ≥5×1010 ≥5×108 ≥1×104
Co-57 ≥7×1014 ≥7×1012 ≥7×1011 ≥7×109 ≥1×106
Co-60 ≥3×1013 ≥3×1011 ≥3×1010 ≥3×108 ≥1×105
Cr-51 ≥2×1015 ≥2×1013 ≥2×1012 ≥2×1010 ≥1×107
Cs-134 ≥4×1013 ≥4×1011 ≥4×1010 ≥4×108 ≥1×104
Cs-137 ≥1×1014 ≥1×1012 ≥1×1011 ≥1×109 ≥1×104
Eu-152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6
Eu-154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6
Fe-55 ≥8×1017 ≥8×1015 ≥8×1014 ≥8×1012 ≥1×106
Gd-153 ≥1×1015 ≥1×1013 ≥1×1012 ≥1×1010 ≥1×107
Ge-68 ≥7×1014 ≥7×1012 ≥7×1011 ≥7×109 ≥1×105
H-3 ≥2×1018 ≥2×1016 ≥2×1015 ≥2×1013 ≥1×109
Hg-203 ≥3×1014 ≥3×1012 ≥3×1011 ≥3×109 ≥1×105
I-125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I-131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Ir-192 ≥8×1013 ≥8×1011 ≥8×1010 ≥8×108 ≥1×104
Kr-85 ≥3×1016 ≥3×1014 ≥3×1013 ≥3×1011 ≥1×104
Mo-99 ≥3×1014 ≥3×1012 ≥3×1011 ≥3×109 ≥1×106
Nb-95 ≥9×1013 ≥9×1011 ≥9×1010 ≥9×108 ≥1×106
Ni-63 ≥6×1016 ≥6×1014 ≥6×1013 ≥6×1011 ≥1×108
Np-237 (Pa-233) ≥7×1013 ≥7×1011 ≥7×1010 ≥7×108 ≥1×103
P-32 ≥1×1016 ≥1×1014 ≥1×1013 ≥1×1011 ≥1×105
Pd-103 ≥9×1016 ≥9×1014 ≥9×1013 ≥9×1011 ≥1×108
Pm-147 ≥4×1016 ≥4×1014 ≥4×1013 ≥4×1011 ≥1×107
Po-210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Pu-238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Pu-239/Be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Pu-239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Pu-240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3
Pu-242 ≥7×1013 ≥7×1011 ≥7×1010 ≥7×108 ≥1×104
Ra-226 ≥4×1013 ≥4×1011 ≥4×1010 ≥4×108 ≥1×104
Re-188 ≥1×1015 ≥1×1013 ≥1×1012 ≥1×1010 ≥1×105
Ru-103 (Rh-103m) ≥1×1014 ≥1×1012 ≥1×1011 ≥1×109 ≥1×106
Ru-106 ≥3×1014 ≥3×1012 ≥3×1011 ≥3×109 ≥1×105
(Rh-106)
S-35 ≥6×1016 ≥6×1014 ≥6×1013 ≥6×1011 ≥1×108
Se-75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Sr-89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
Sr-90 ≥1×1015 ≥1×1013 ≥1×1012 ≥1×1010 ≥1×104
(Y-90)
Tc-99m ≥7×1014 ≥7×1012 ≥7×1011 ≥7×109 ≥1×107
Te-132 (I-132) ≥3×1013 ≥3×1011 ≥3×1010 ≥3×108 ≥1×107
Th-230 ≥7×1013 ≥7×1011 ≥7×1010 ≥7×108 ≥1×104
Tl-204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4
Tm-170 ≥2×1016 ≥2×1014 ≥2×1013 ≥2×1011 ≥1×106
Y-90 ≥5×1015 ≥5×1013 ≥5×1012 ≥5×1010 ≥1×105
Y-91 ≥8×1015 ≥8×1013 ≥8×1012 ≥8×1010 ≥1×106
Yb-169 ≥3×1014 ≥3×1012 ≥3×1011 ≥3×109 ≥1×107
Zn-65 ≥1×1014 ≥1×1012 ≥1×1011 ≥1×109 ≥1×106
Zr-95 ≥4×1013 ≥4×1011 ≥4×1010 ≥4×108 ≥1×106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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