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7:09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发〔2008〕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
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市本级新增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按20%以上比例提取的资金。
3.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
4.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企业劳动用工补助和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等五种扶持方式,可以分别采用,也可以同时给予扶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用于为项目尽快投入建设创造“五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条件,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补助用于为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0%。
项目贷款贴息用于对经济拉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和对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技改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70%的五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
企业生产物流支出补助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物流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本市与物流发达地区之间物流成本的差额部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项目属于北海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并列入北海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
3.企业属于市本级纳税业户,生产规模应居于全国或全区前列。
4.投资项目对北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适当放宽条件,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二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属于园区范围内的,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初审,其他的由市辖区经贸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经委进行审核后,送交市重大项目办统一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初审;第三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市重大项目办审核后,汇总上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办根据审批结果,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每年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后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72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宜宾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四条 评查机关每年应制定年度评查计划安排,至少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互查互评。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统一的评查标准。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20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八)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二)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三)案卷制作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九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名。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再由评查小组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案卷的评查得分。
第十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行政执法案件,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如次年案卷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背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记分标准,由评查机关在评查前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