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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2:01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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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0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使用。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 X 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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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7〕6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德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德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为功能定位,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按照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建设。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德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中国德州”网站)由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德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承办,德州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中国德州”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并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中国德州”网站栏目的设立、变动、改版和上网内容由市信息办确定,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信息中心具体实施。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共同保障。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明确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责任单位,配备网站管理和维护专职人员。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特点,建立信息保障和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提供、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政府网站在运行过程中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信息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并对各栏目内容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党政领导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政务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在线咨询、在线查询、表格下载、行政审批等。
  (四)交流互动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公民信访、在线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一)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机关办事指南,包括程序、条件、依据、期限、承办科室及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举报电话等。(二)政府机关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理相关事宜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等。(三)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方案或草案。(六)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七)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政务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和办事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在首页用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上下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之间的链接,以实现政府网站的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窗口作用。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注本单位的合法名称,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中文域名以“.cn”结尾,并与本单位合法名称或简称相适应。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的开通、变更或注销,应向市信息办登记备案(联系电话:2687392),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要完善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办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信息办另行印发。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交流和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市信息办负责在“中国德州”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公众网上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进行评议考核。
  (三)日常检查。日常检查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检查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名次。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得分多少分别进行排序,确定年度优秀政务网站若干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并通过“中国德州”和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准颁发,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为了做好贯彻执行《槽车规定》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车规定》要求鉴定批准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一律不准再制造、出厂;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国产或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旧槽车”)的安全管理,应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所有“旧槽车”均必须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据《槽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槽车全面检验的内容,既包括对罐体和所有附件的检验,也包括对整车结构和稳定性能的检验。对于未进行过或只局部进行过射线探伤者,必须补充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对于已进行过100%射线探伤者,也应补充进行20%以上的射线复查。表面探伤检查应按《槽车规定》第
45条要求进行,但对于罐体材料的屈服点σs≥40kgf/平方毫米者,罐外焊缝也应检查。
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所在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证明书,并经签字盖章后,交由槽车使用单位存查。
(二)经全面检验符合《槽车规定》的“旧槽车”,使用单位应持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证书。
槽车的使用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统一编号。
(三)“旧槽车”经全面检验如有下述情况,一般可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可按第(二)条要求办理登记和发证:
1.罐体材料虽不符合《槽车规定》要求,但未发现属于因材料问题而产生有害缺陷者;
2.罐体虽未作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但尚未发现属于因焊接残余应力过高而产生诸如应力腐蚀裂纹等有害缺陷者;
3.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只个别部位存在有超过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标准所允许的缺陷,但未发现存在诸如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和条状夹渣等有害缺陷者;
4.罐体实测最小壁厚Smin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和按下式计算结果者:
PD
Smin≥-------,cm
2〔σ〕φ-P
其中:P——罐体设计压力,按《槽车
规定》选取,
kgf/平方厘米;
D——罐体内径,cm;
σs
〔σ〕——材料的许用应力,取---与
1.6
σb
--的较小者,kgf/平方厘米
3
σs——材料屈服点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σb——材料抗拉强度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φ——焊缝系数,双面对接焊可
取φ=1.0
(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目前,一般可暂发给临时使用证书,但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监督使用:
1.安全阀的结构型式和排气能力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2.气相管和液相管没有装设紧急切断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计者。
(五)“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凡属下述情况,必须经过修复或改造符合规定后,方可给予登记、发证和继续使用;
1.罐体内、外表面发现有裂纹、凹坑、腐蚀、划痕等缺陷者;
2.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发现存在有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咬边或夹渣等严重缺陷者;
3.罐体存在一般性的几何尺寸超标或焊缝外观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灭火器、消火装置、接地链、保险杠、保护罩等)失灵或不全者;
5.漆色和标志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6.罐体与车辆(或底盘)的连接不牢靠,或整车稳定性能较差者;
(六)“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不得再作槽车使用;
1.罐体材料无法判明或确属用材不当者;
2.经实测检查罐体壁厚不符合第(三)条第4项规定者;
3.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4.罐体受应力腐蚀严重而又无法消除者;
5.罐体因严重的几何尺寸超标、变形或损伤,而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无安全保障者;
6.整车稳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如需进行修复或改造,应由槽车使用单位和负责修复改造的单位共同提出修复改造的详细方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以上劳动局审查同意。
“旧槽车”的修复改造工作,一般应由原制造厂进行。凡属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原制造厂应负责处理。
槽车经修复改造后,需由负责全面检验的单位再次复检合格,方能出具检验证明。
(八)对于装运液氨、液氯、液氧、液态二氧化硫和液态乙烯等其他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检验和处理。但必须充分考虑到介质的特性,做到既确保安全,又经济合理。
(九)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凡无劳动部门发给使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汽车槽车,应停止使用。
(十)本文中未涉及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槽车规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各条,希各主管部门和制造、使用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地劳动部门严格监督检查。



198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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