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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2:45:53  浏览:8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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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保监发〔2011〕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审核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保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

  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中国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外部机构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现金流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二)涵盖业务的全面性与业务类别分类的合理性,保单分组和近似计算方法的有效性。

  (三)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如投资收益率、保险事故发生率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外部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赔付、退保率、费用、新业务、再保险等的意见;

  2、业务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得到批准,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3、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分配及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人寿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水平的合理性;

  6、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四)必测不利情景与监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自测不利情景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五)抽样检测主要业务的现金流和责任准备金以及主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一致的。

  (六)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对哪些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问: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否有标准格式,应当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答: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问题解答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附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附件:

  审 核 报 告

  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编制的××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ABC公司管理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这些假设已在附注×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的。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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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积极进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新的成就,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开了一个好头。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指出的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7年是我国历史发展上的重要一年。全国各项工作都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切实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要求,要继续把加强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好形势,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要坚持农科教相结合,抓好农业技术的推广。要认真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增加水利建设投入,下决心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并完善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会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实践,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务求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方面取得实效。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规范破产,鼓励兼并,推进再就业;多渠道增资减债;加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管理,整顿和建设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大力提高企业素质和效益。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会议要求,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要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要破除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控制物价涨幅,严格整顿财经纪律和金融秩序。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其他开放地区的作用,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加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乡集体经济,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份健康发展。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积极解决就业问题。
会议要求,要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继续坚持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方针,加速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进程。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继续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要积极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要继续认真实行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控制人口增长。
会议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扎扎实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要大力发扬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传统。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对浮夸作风。要继续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强调,要认真做好香港政权交接的各项工作。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我们相信,“一国两制”一定能够成功,香港一定能够长期保持繁荣稳定。要继续做好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江泽民主席关于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两岸政治谈判解决双方的分歧,逐步走向和平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分裂、企图把台湾从中国割裂出去的图谋。
会议指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进一步加强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继续改善并发展同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设一个和平、稳定、繁荣、进步的新世界而努力。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艰苦奋斗,夺取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6月1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金融业务的稽核监督,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稽核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促进我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依照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级行和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五条 总行和各分支行一般应单独设立稽核机构。要建立健全内审制度。稽核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行稽核部门双重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稽核工作实行各级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首长负责制。总行稽核部主管全行的稽核工作。下设若干处室,并配备正、副主任及相应的主任级、处、科级专职稽核人员;各分支行的稽核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级的稽核人员,负责辖内稽核工作。
第七条 各行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熟悉金融业务的条件选配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稽核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一部分人应能应用计算机,并按专业技术职务形成梯形结构。
第八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本级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九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核部门要根据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考察和评比。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稽核部门和人员,应予通报表扬、记功、晋级及物质奖励。
稽核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有关领导如实反映问题。
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视情况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稽核部门对本行所属各业务部门(含下属单位)和下级行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稽核监督,必要时也可提请国家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稽审。
(二)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经济法令、法规、金融政策和总行的制度、办法,对本系统内下列业务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稽核监督:
1.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
2.各项贷款的合规性、风险和资产质量情况;
3.各项财务收支、统计报告、会计决算;
4.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他行代理本行之业务;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三)对干扰、拒绝、阻挠稽核工作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问题;
(五)监督被稽核单位认真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章 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选用不同的稽核方式:
(一)现场稽核;
(二)非现场稽核;
(三)委托稽核;
(四)其他稽核。
委托稽核包括上级行委托下级行稽核和委托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代理行稽核部门稽核。
第十四条 稽核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工作布置和本行实际情况,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
收集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并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可不通知)。
(二)实施阶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核实问题。
(三)报告阶段。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在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报送主管行长批准。经批准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送达被稽核单位,被稽核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按要求书面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被罚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期交纳罚款。
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列为上级行考核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上一级稽核部门对复审申请,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和处理。在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五)后续稽核。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再稽核,以保证其严肃性。
(六)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五条 被稽核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稽核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被稽核单位对所提供的有关报表、报告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金融法规和本规定的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部分或全部收缴违规金额;
(二)罚款;
(三)责令检讨,通报批评;
(四)内部整顿,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构成经济案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上述条款可单独执行或并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拒绝、拖延、阻碍稽核;
(二)明知故犯;
(三)屡查屡犯;
(四)提供虚假资料;
(五)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报表、帐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
(六)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并如实汇报;
(二)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
(三)本单位抵制无效被迫造成违章、违规,主动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条 对采取经济处罚的被罚款项,单位不得列入成本,个人不得用公款列支,违者从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职稽核人员的稽核证,由总行统一印制,逐级颁发。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时收回。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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