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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9:13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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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2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特制定并印发《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会计培训市场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会计培训单位进行备案确认管理,切实保证会计培训质量,坚决制止滥办班、滥收费现象发生。

  附件:1、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3、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

   4、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加强对全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提高会计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会计培训单位要重新进行清理、确认和登记备案,并在网上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培训单位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会计培训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包括本系统或本行业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第四条 会计培训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为会计人员和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服务,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宣传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其宗旨是发展会计事业,促进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为公共财政改革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会计培训单位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工作。凡申请举办会计类专业知识培训的培训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方可招收学员进行会计类知识培训,否则,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该培训单位开展的会计培训内容和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主管部门内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在开班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认可后方可办班。其培训内容和时间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

  第六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按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滥办班、滥收费;会计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到一个财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

  第七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社团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五)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相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四)能够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九条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具备第七条的规定,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附件3),备齐有关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

  第十条 凡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财政管理—湖北会计之窗”栏目公示,(网址:www。ecz。gov。cn),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所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会计培训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系统内部培训,在培训班开始前必须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教学计划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以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抽查。培训班结束后将参训人员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附件4)格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一式两份)。同时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或发邮件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定信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期进行整改。

  (一)无教学计划的;

  (二)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三)师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四)教学设备落后,不适应教学任务的;

  (五)教学管理水平差,考生投拆较多的;

  (六)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并对其所开展的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取消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和媒体公告,同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办班或多收费少办班的;

  (二)虚设培训场所,以假证件、证书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四)以虚假广告欺骗考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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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7日,国家教委


现将《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县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促进县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旗)设立的电化教育机构可称为县电化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县电教中心”),它是为各级各类教育服务的综合性电化教育机构,属教学单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条 县电教中心的任务
(一)制订本县电化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对乡镇、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二)利用卫星电视教育传输手段,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提供教学服务,为农科教统筹服务。
(三)负责县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技术管理、节目播出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点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收集、储存、提供本县所需要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
(五)结合本县教育、教学实际,进行电化教育教材和教法的应用研究。
(六)负责本县电化教育器材的配置、咨询和维修服务工作。
(七)负责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的工作。
(八)负责本县电教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县电教中心的组织机构
(一)县电教中心在县电教馆、县教育电视收转台、广播电视大学县工作站、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等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中心建成后,仍保留原有各单位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一套机构,多种功能。
(二)县电教中心的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由各县决定。
(三)县电教中心负责人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熟悉教育和电化教育全面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要选拔政治素质较高,热心电化教育事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充实电教队伍。
(五)县电教中心的建设投资和日常事业经费应根据198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利用卫星电视开展教育工作的通知》〔(86)教电字003号〕和1989年《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委3号令)的有关规定筹措,而且要把发展电教纳入到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总体工作中去。
(六)县电教中心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内部工作运行机制,使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传输网络的工作有章可循,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联合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检查食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食药监办函[2004]4号



山东省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近日关于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指示,我局决定于本月12—18日期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你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请予以协助配合。

  检查组人员:
  组长:郑筱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孙咸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
     赵晓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
     范学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处长
     吕 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
     孙 芃 公安部治安局副处长
     周云龙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处长
     马雪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处长
     余静英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戴 峰 中央电视台记者
     富子梅 人民日报记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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