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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机关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报废流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9:11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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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机关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报废流程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机关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报废流程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函〔2012〕82号


委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计生委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以下简称“设备家具”)管理,合理配置设备家具,提高设备家具使用效益,维护设备家具的安全,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人口计生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人口厅发〔2008〕19号),特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报废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流程

  2.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流程

  3.财政部关于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规定

  4.财政部关于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规定

  5.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表

  6.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国家办公家具配置预算表

  7.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固定资产处置表

  8.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电子产品报废鉴定表

http://www.chinapop.gov.cn/xxgk/tzgg/201204/t20120406_385574.html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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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重庆市商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1999年以来,各地经贸委及有关部门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加油站乱批滥建、盲目发展的状况得到了遏制。但由于利益驱动、市场监管不严等原因,一些地区加油站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而且影响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油站发展规划,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新建加油站有关手续。通过加油站的新建和改造,推进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保证社会供应。

  三、省级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要求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进行审批,引导和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平等参与加油站新建工作,促进有序竞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新建加油站依法登记注册,加强监督管理。

  四、各地新建汽车加气站,按照本通知新建加油站的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建加油站、加气站,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不得对其供油。本通知下发后,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工 商 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

沈阳市区、县(市)、局(集团)外向型经济升档达标考核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区、县(市)、局(集团)外向型经济升档达标考核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区、县(市)、市直主管局(集团)发展外向型经济,加速我市对外开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档达标是指按市政府规定的外经贸指标划分档次,通过考核确定档次的高低和升降。
第三条 凡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对外经贸计划指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主管局(集团)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统计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升档达标单位;协调解决考评奖励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修订考核办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委,成员由外经贸委、计委、经贸委、统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考核指标:
(一)当年自营出口额;
(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三)当年出口供货额;
(四)当年派出劳务人数;
(五)当年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
第六条 考核指标档次的划分和指标值的核定:
(一)每项指标划分八个档次,核定八个档次的指标值详见附件。
(二)自营出口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依据,确定两项指标的档次。已达到指标档的,视其档为基础档,基础档的上一个档次为目标档。没有达到指标档的,以指标中的第一档为目标档。不跨档次升档。
(三)当年自营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额为必保指标。当年自营出口额指自营商品出口创汇额;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四)各项指标的权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五)当年派出劳务人次不能为零。根据外派渠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凡独立联系外派1人次计作1人次;向外省、市有关单位提供劳务2人次计作1人次;为本市“窗口”公司提供3人次计作1人次。
(六)凡通过外经窗口公司签约的自派施工队伍的自揽工程承包项目,其营业额按当年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算;凡通过国内任何外经窗口公司派出的工程承包或援外工程施工队伍的,其营业额按当年报告期内实际完成的工作最折半进行计算。该营业额均需外经窗口公司出具
证明方有效。
第七条 升档达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分方法为:
(一)单项指标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项指标得分=(实际完成额÷目标档达标值)×该项指标权数
(二)计算综合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综合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第八条 经考核达到一个目标档、综合得分达到100分单位,1—3档奖励人民币5万元;4—6档奖励人民币8万元;6档以上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各项指标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字为准。参加此项活动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规定如实上报。凡逾期不报按自动弃权处理;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比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此项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概念解释和各项指标数据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县区局外向型经济建设升档达标考核试行办法》(沈政发〔1992〕28号)即行废止。

附件:

考核指标档次、权数表
-------------------------------------------------
|指标档次|自营出口额|权数|实际利用|权数|出口供货额|权数|派出劳务|权数|外经营业额|权数|
| | | | 外资额 | | | | | | | |
|----|-----|--|----|--|-----|--|----|--|-----|--|
| | 万美元 | | 万美元| | 万元 | |人次 | | 万美元 | |
|----|-----|--|----|--|-----|--|----|--|-----|--|
| 八档 | 8000 | 30 | 6500 | 30 | 150000 | 15 | 2200 | 15 | 1320 | 10 |
|----|-----|--|----|--|-----|--|----|--|-----|--|
| 七档 | 7200 | 30 | 6000 | 30 | 110000 | 15 | 1600 | 15 | 960 | 10 |
|----|-----|--|----|--|-----|--|----|--|-----|--|
| 六档 | 6000 | 30 | 5000 | 30 | 80000 | 15 | 1100 | 15 | 660 | 10 |
|----|-----|--|----|--|-----|--|----|--|-----|--|
| 五档 | 4300 | 30 | 3800 | 30 | 55000 | 15 | 700 | 15 | 420 | 10 |
|----|-----|--|----|--|-----|--|----|--|-----|--|
| 四档 | 2700 | 30 | 2400 | 30 | 35000 | 15 | 400 | 15 | 240 | 10 |
|----|-----|--|----|--|-----|--|----|--|-----|--|
| 三档 | 1500 | 30 | 1300 | 30 | 20000 | 15 | 200 | 15 | 120 | 10 |
|----|-----|--|----|--|-----|--|----|--|-----|--|
| 二档 | 750 | 30 | 660 | 30 | 10000 | 15 | 100 | 15 | 60 | 10 |
|----|-----|--|----|--|-----|--|----|--|-----|--|
| 一档 | 300 | 30 | 300 | 30 | 5000 | 15 | 50 | 15 | 30 | 10 |
-------------------------------------------------



19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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