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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9:25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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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政发[1980]487号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增加了许多网点,“骨”“肉”脱节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整个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数量、布局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仍然很不适应,以至老账没有还够,又欠下了新账。原因主要是:缺乏统一规划和安排,有原则要求,缺少具体措施,资金不落实,各市多年来对网点建设投资很少;有关部门对增建或暂设网点支持不够。

  为了切实把网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在几年之内使网点不足的状况得到改善,根据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务院[1979]24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网点建设与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作为整个城市建设的项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商业部门应有长远的网点布局规划,统建部门要负责组合、协调和落实。

  二、新建工矿区要把网点建设纳入总的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同时安排,统一兴建。原有工矿区随着生产建设和住宅建设的增加,要相应增加网点。过去的欠账要逐步还清,凡是新建楼群未建网点的,都要按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补建。

  三、商业网点要按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主要用于安排商业、服务业网点。商业部门需要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铁路职工住宅区域内设点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同时还要大力提倡这些单位自办商业或消费合作社。

  四、主要商业区门市房改作它用的,要收回做网点。被机关单位占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整,限期退出;被用做职工住宅的,由所在单位在新建住宅中优先调整;被一般居民用做住宅的,由房产部门负责动迁。不论是机关、职工或居民,不服从动迁的,从分给新房之月起按商业用房收缴租金。今后城区扩建、改建需要拆除网点时,要坚持谁拆谁建。

  五、各市都要从机动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建设网点,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要适当照顾网点建设,饮食服务业的利润留成,主要用于网点建设。

  六、下乡青年被安置在集体商业、服务业就业的,可从下乡知青包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设网点的补助。

  七、城市(包括工矿区)新建住宅按基建投资的百分之七左右提取网点资金。提取手续由建设银行代办,根据统建部门、财贸部门的统一安排拨给代建单位使用。统建的网点产权归代建单位。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统一安排。

  八、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日省商业局、公安局、建委《关于城镇增建商亭、菜棚、摊床和售货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在既方便群众,又不违反交通规则、不有碍市容观瞻的原则下,积极增设临时商亭、菜棚、摊床,开展流动售货,也可以在指定地点开设若干个早行、晚市。

  九、住宅代建网点大部分用于发展集体商业,安排待业青年,由区街管理;各单位自办商业优先安排本单位待业青年。

  十、加强对网点的管理。商业、服务部门增设网点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止滥建滥设;有关部门也要热情支持商业、服务部门开展商业、服务活动。按照合理布局和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非经市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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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61号

印发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花市办(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迎春花市组织管理办法

为弘扬广州迎春花市(以下简称花市)的传统文化,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规范花市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宗旨及总体要求

  举办花市的宗旨是:弘扬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宣传广州城市发展新成就,展现我市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激励全市人民与时俱进,为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花市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祥和、喜庆、繁荣。

二、布局与开放肘间

(一) 布局。全市各个区(县级市)各开设一个迎春花市,地点分别是:越秀区设在教育路、西湖路;东山区设在大沙头三马路;荔湾区设在荔湾北路;海珠区设在滨江西路(人民桥至解放大桥段)和宝岗大道(滨江西路至南华西路段);天河区设在天河体育中心内;黄埔区设在黄埔体育场内;芳村区设在广州花卉拍卖中心(广州花卉博览园内); 白云区设在棠景街远景路;番禺区设在盛泰路;花都区设在永发大道。各区可根据实际提.出花市地点调整方案,报由市花市办征求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增城、从化市自行决定花市地点。

(二) 开放时间。花市开放时间定在每年的春节前,以每年除夕晚24时为截止时间算,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3天,白云区、黄埔区花市的开放时间为5天,每天从上午8时起至晚上24时止,除夕当天花市的开放时间延至次日(年初一)凌晨2时结束。芳村、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花市的开放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决定。

各花市路段可提前10天封路(以花市开放的第一天算起),以便进行搭棚和水电安装等工作。花市举办期间,允许持花市摆卖证的摩托车(“限摩”时段的路段除外)运载鲜花进入花市。

三、花市内容

花市以传统摆卖花果形式为主,结合各地的文化特点,力求富有特色。

(一) 开展文化活动,烘托节日气氛。丰富花市内容,增加文化内涵,鼓励有条件的花市引入粤剧、杂技、歌舞等文艺团体表演,或举办书画、茶艺表演等,适当增加工艺品档位的比重。

(二) 引入特色小吃,弘扬饮食文化。经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宣传具有岭南特色的干果、年货、小吃等饮食文化,注意做好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工作。

(三) 吸引游客,扩大影响。旅游部门要将花市作为广州旅游的一项内容大力推广,吸引珠江三角洲的市民和港澳同胞到广州逛花市。市花市办负责编印每年的《花市特刊》,扩大花市的宣传效果。

(四) 规范设置,各显特色。各区(县级市)在花市主要出入口处搭建名为“广州X X区(市)迎春花市” 的主牌楼,在其余入口处搭建简易牌楼或屏风,并各自拟定花市对联。

四、职责分工

(一) 市公安部门负责花市的治安、防火、防爆、反恐等安全工作以及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要成立花市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花市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花市路段封路期间的公交线路调整和组织协调。

(三)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花市路段周边建筑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及花市外围无证摆卖点的管理。

(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内摆卖秩序的管理。

(五)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的卫生监督和急救医疗工作。

(六)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路树的修剪以及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

(七) 市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花市场地的环卫保洁工作以及设置流动公厕。

(八) 市国土和房管部门负责花市范围内的危房安全防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九) 广州供电分公司负责花市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安全保障工作。

(十) 花市的各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负责做好花市的水电安装和搭棚工作,并保障棚架及供电线路架设的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花市期间的各项工作。

  五、花市安全工作

  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由市花市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花市的安全监控、紧急疏散、安全防火、疫病应急救护、突发事件及纠纷处理等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花市安全。对因工作失职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花市举办期间,花市内路面设点的商贩要全部停业或迁出经营;花市内的建筑工地要暂停施工;花市内要适当限制车辆的进入。严禁锡纸气球、氢气球和仿真手枪、刀具等各类危险品进入花市,以保证花市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要做好文明收市工作,制止砸花现象,确保花市结束后恢复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六、花市管理
  
  花市档位要布局合理、通道畅顺,有利于维持治安、安全防火、卫生保洁等工作。

(一) 花市档位登记管理。花市档位登记工作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可实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具体登记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自行确定。严禁炒卖花市档位或擅自改变原定布局进行经营,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纠正并予以处理。

  (二) 花市外围管理。花市举办期间,需增设花卉临时摆卖点的,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在不妨碍花市经营,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三) 花市内广告管理。各区(县级市)花市办负责对本区(县级市)花市的广告进行管理,广告收入统一纳入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统筹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四) 花市内各类活动审批。对在花市内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增设熟食小吃档位区或在花市内举办文化娱乐活动,须经公安、卫生、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花市内开展宣传、咨询活动,须报经所在区(县级市) 花市办批准后,在白天进行。除上述各类活动外,花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宜举办其他活动。

(五) 花市经费管理。由市花市办将各区(县级市)花市经费使用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包干使用。各区(县级市)的花市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进行预、决算,由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开设临时帐户分配使用。花市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花市办将花市收支情况报市花市办和市财政局审核。

七、花市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花市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商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商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队、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供电分公司以及花市相关水电工程和搭棚承建单位各派一名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派干部组成,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的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参加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名单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花市举办期间,各成员单位要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参加市花市指挥部值班工作,名单于每年1月1日前报市花市办,具体值班时间地点由市花市办另行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级市)花市的组织领导,要相应成立区(县级市)花市指挥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县级市)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分工可参照市有关部汀的职责分工进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具体承办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年在5件(包括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

第七条 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等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八条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每半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经整理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司法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对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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