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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41:24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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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发至乡镇级)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村内户外小型水利、道路桥涵、植树造林、环境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农村新型能源、污水处理、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
  (四)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
  (五)村民委员会改善办公条件;
  (六)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国家和政府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四条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奖补资金需求较大的议事项目,可经村民同意后,一次性按限额标准筹集两年资金,但第二年不得再筹。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各区市县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市农委备案。上限标准可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不变。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发到农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印制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资(包括自愿以资代劳资金)、村组织筹资(包括自有和各种赞助)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并交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所需劳务。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不能留资金缺口,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或拖欠工程款搞项目建设,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村民出劳的,要给予劳动者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村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的领导,要围绕农村和农民的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做到上下结合、资金互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缩小建设项目范围或延长建设期等方式分重点地区、逐年完成建设;国家投入不足,村民无力解决的项目,暂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奖代补等制度,引导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登记的数额,及时缴纳资金和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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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安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创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市外和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本市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项目及本市城乡居民创业项目。

第三条 用地优惠
(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按国家规定最低出让价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社会效益以及是否进入产业园区等因素划分项目类别,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征地拆迁补偿-税费-上缴省级部分,下同)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一)。

表一:投资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确定
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
5千万元 5千万元以上 1万平方米至
2万平方米 2万平方米以上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70% 10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50% 8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80% 10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80% 100%



(二)投资旅游业、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不同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分别见表二、表三)。

表二:投资旅游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千万元至1亿元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以上
旅游业项目 30% 50% 70%


表三:投资商贸物流业项目用地优惠标准表
项目类别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奖励比例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至5亿元 5亿元以上
商贸物流业项目 30% 50% 70%



第四条 财政扶持
(一)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按相应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见表四)。我市现有企业在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对照相应的项目类别奖励比例,第三至五年每年增加10%的奖励。
(二)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占其贷款总额50%以上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市及县区留成部分50%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奖励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表四:投资工业项目以税计奖扶持标准表
项目类别 纳税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产业园区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60% 60% 60%
产业园区外一般工业项目 100% 100% 50% 50% 50%
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100% 100% 70% 70% 70%
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100% 100% 80% 80% 80%
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 100% 100% 100% 100% 100%
现有企业再投资新建工业项目 +10% +10% +10%


(三)对租用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连续补助三年(见表五)。

表五: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租金补贴标准表
项目类别 年度租金补贴比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租用普通标准化厂房工业生产性项目 60% 40% 20%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80% 60% 40%


第五条 收费优惠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办企业(房地产类除外)的过程中,所涉及《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减免外,属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是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是自收自支的单位收费标准按下限收取。企业投产或开始经营后2年内,市及县区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减半。
(二)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需上交省级以上的收费,由受益财政等额列支补贴给企业。

第六条 重大项目优惠
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优惠政策兑现
(一)兑现优惠政策产生的财政支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负担,县(区)财政先行兑付,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渠道拨付县(区)财政。
(二)市及各县(区)成立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招商工作部门、优化发展环境督查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工信委(经贸局)组成。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由投资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县(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三)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落实审核工作组负责督查落实优惠办法的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对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市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检举、揭发、举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监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市(州)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市(州)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大、特大行为,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给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二条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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