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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2:25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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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花草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
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
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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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273号令发布施行。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科研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指定。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单位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
及生产。
二、经销商用密码必须持有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所列条件,申请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请到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和领取《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
行之日起,不得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自行研制使用商用密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密码产品或购买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包括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逾期不报的,按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处理

四、在中国境内的境外组织、企业和个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使用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向中国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办理手续。《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使用密码产品以及有关密码技术设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国家
密码管理机构申报补办手续。逾期不报的,按非法使用密码产品查处。
五、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或者不按本公告公布的截止日期申报有关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均属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处罚。
六、申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进行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月31日。
七、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3号。
电话:63094854 邮政编码:100034



1999年11月8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在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六、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3.1中说明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公司应在季报3.2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4)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九、公司应在季报3.5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其收益情况。

十、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季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公司季报经过审计的,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季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季报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仅包含审议通过季报一项内容,可免于公告);

(五)载有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Excel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1”或以上版本的软件编制季报并生成该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季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季报全文和正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

十三、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公司在确认季报正文、全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已在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告的时间不能早于在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十四、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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