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9:54 浏览: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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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为了保障安置农场(包括林、茶场)职工和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使他们安心在农场劳动,为“四化”建设服务,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和商业部的同意,安置农场的农工和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需的防护用品,可参照国营农场农业工人的标准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农场的农工及场员所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给予合理安排。其中布制防护用品在商业部下达的劳保用布指标内由地方统筹安排解决,不足部分可使用代用品。其他专用防护用品,地方商业部门要尽量保证供应。
二、安置农场畜牧工人的防护用品,按1963年9月18 日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第五十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三、安置农场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的防护用品,按地方供应办法办理。
1980年7月30日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关于对乡镇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关于对乡镇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外经贸部 农业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
为适应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现就乡镇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中对工厂条件考核评分办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质量管理机构
根据工厂规模和实际需要,工厂不设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的,如有相应部门负责人领导的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也可同意。
二、质量检验机构
工厂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直属厂长领导。厂长可以根据工厂规模和实际需要决定检验人员的数量,不受应占比例的限制。但人员素质应符合要求。
三、设备和工艺装备
对设备的精度、性能要求,只要能满足加工零件需要的精度、性能即可。
如果工厂生产的关键零件和大部分零件属外协时,可以免去对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但工厂应有外协质量保证文件和资料。
四、计量和检测器具
工厂可以利用其它单位的计量和检测手段,而不把计量定级作为必备条件。但工厂应建立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制度。
五、人员素质
对工厂聘用外单位的技术、管理等方面人员,可以视同本厂人员一样进行人员素质的考核。但工厂应有正式的聘用手续,且聘用期应在进行考核的3个月以前开始。
六、产品的型号审批手续
工厂产品的型号审批卡可以用工厂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产品鉴定会的鉴定报告代替。
以上几点意见,请你们在对乡镇企业工厂条件考核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