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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5:18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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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业经1999年5月1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述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市财政部门确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批准的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


  第七条 代收银行应当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收费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一并开具。但开户行不是代收银行的,由财政部门开具收费票据。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的,由收费单位开具收费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向缴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第十条 缴费人以转账方式缴费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的收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缴费人应当在接到《收费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缴费,逾期未缴费的,由代收银行按照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收费通知书》起四日内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照复核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收费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
  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或者收费单位未开具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并按照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规定,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一)单次收费金额200元以下的;
  (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于当日办理收费资金上缴金库或者财政专户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收费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的;
  (二)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收取现金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收费的;
  (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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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关于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商业局):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典当行年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订。

  典当行年审是搞好典当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是典当行监管体制改革后经贸委系统对典当行进行的第一次年审。对于这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典当行的年审工作由我委中小企业司负责。

  对于《典当行年审办法》执行中特别是2002年度典当行年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妥善处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应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司,同时抄送综合司。典当行需要撤销的,请及时报我委综合司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抄送中小企业司。

  附件:一、典当行年审办法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最终不能通过年审或者虽已通过年审但在工商企业年检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应当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公告典当行终止,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 省级经贸委应当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将典当行年审汇总情况(一式两份)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二: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样式)

(   年度)



 

 

     典当行名称:

                          (盖章)

     许可证编码:

 

 

 

 

                 ***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

 

 

  填写要求:

  1.本年审报告书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典当行。

  2.本年审报告书应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当清晰工整。

  3.典当行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审报告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须提交的其他年审材料报送***经济贸易委员会。

  4.本报告书“审批登记事项”:按本年度年初《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载明的事项填写。

  5.本报告书“年审时实际情况”:按本年度末实际情况填写。

  6.本报告书“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指出资设立本典当行的投资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7.本报告书“分支机构情况”指本典当行出资设立的分公司的情况。

  8.本报告书“典当余额”:指本年度末本典当行已经发放尚未回收的当金数额。

 

典当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事 项 审批登记事项 年审时实际情况 批准文号
机构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项目 年初时情况 年审时情况 变更时间及批准文号
序号 股东及其出资额 股东及其出资额
           
        
        
        
        
        
        
        
        

 

分支机构情况

许可证编码 名 称 住 所 营运资金数额 负责人
              
              
              
              
              
备注:如有变更,请注明变更事项、时间及批准文号
 


 

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总额    实收资本   
典当余额    上缴税金   
税后利润    亏损额   

  

 

  我公司确认:提交的本年审报告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处罚记录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执行机关 时间
              
              
              
              
              

 

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地市
州经
贸委
审查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
人民
政府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核
准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记录

联系人:   电 话: 许可证副本( 个)
邮 编: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二○○二年七月八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发区(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各种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行政机关及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订。行政机关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四、市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订。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档案。
五、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法制机构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六、行政机关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或诉讼。 行政机关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
七、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应遵守协作履行的原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与对方当事人相互配合、协作;
(三)应按合同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全面履行合同。
八、行政机关在合同变更、解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或合同尚未履行前,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办理批准、变更手续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也可按法律规定解除。
九、其它规定
(一)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多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给行政机关造成损失的,追究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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