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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3:25:19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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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
此《规定》下发之前,已经依法开办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按本《规定》进行整改、规范。有关部门要在换证验收中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是连锁企业的基础,承担日常零售业务。跨地域开办时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程序通过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总部质量管理人员及机构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质量管理人员、机构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准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
(三)门店按照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同规模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标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六条 直接从工厂购进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化验室。化验室人员、设备等条件,应符合药品批发同规模企业标准。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其他商业企业或宾馆、机场等服务场所设立的柜台,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八条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方可跨地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分部或门店。
(一)跨地域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分部,由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能够跨地域配送的,该企业可以跨地域设门店。
(三)跨地域开办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由所跨地域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审核,同意后通知开办地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开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要严格掌握开办条件,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查和超越条件卡、克。审查工作在15日内完成并上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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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法兰西共和国 中国


关于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报


(签订日期1973年9月14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主席董必武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乔治·蓬皮杜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陪同蓬皮杜总统访问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等。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及其随行人员访问北京、大同、杭州和上海,从而有机会与中国人民进行接触,并且直接了解到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情况。他们所到之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情欢迎和友好款待。
  毛泽东主席会见了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两位领导人进行了长时间的友好谈话。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进行了会谈。他们就主要国际问题和中法关系友好地、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法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米歇尔·若贝尔;外交国务秘书让·德利普科夫斯基;共和国总统府秘书长爱德华·巴拉迪尔;法国大使、外交部秘书长若弗鲁瓦·德库塞尔;法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艾蒂安·马纳克;共和国总统府总秘书处技术顾问让·贝尔纳·雷蒙;外交部亚洲大洋洲司司长亨利·弗罗芒一默里斯。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外交部长姬鹏飞;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海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曾涛;外交部西欧司司长王栋。
  这次访问是法国国家元首对中国的第一次正式访问。因此,它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满意地看到,一九六四年在毛泽东主席和戴高乐将军倡议下建立起来的关系不断得到顺利发展。他们表示相信,这种发展符合两国的相互利益,并且是对和平事业和改善国际关系的积极贡献。
  会谈证实,两国政府有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友谊和发展两国关系的共同愿望。尽管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国之间的关系有着良好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两国都同意这样一些原则,即: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也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和各国人民的事应该由各国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独立的原则自己解决。为了国际局势的改进,双方声明,反对任何霸权。
  在回顾主要国际问题时,双方注意到彼此在许多问题上有着广泛的一致看法。
  双方研究了亚洲特别是印度支那形势。双方对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和恢复和平的协定”,和对一九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以及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签署的协定的议定书表示满意。双方认为协定的所有条款都应予严格履行。双方认为,柬埔寨问题应该由柬埔寨人民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自己解决。中国方面重申: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领导下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是柬埔寨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坚决支持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的“五点声明”。双方表示支持一九七二年七月四日发表的朝鲜南北联合声明。
  双方研究了欧洲形势。中国支持欧洲各国人民维护各自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并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以维护共同安全的努力。法国在忠于自己的联盟的情况下,奉行旨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实现缓和、谅解及合作,同时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九个成员国之间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联盟的政策。
  双方还就第三世界、裁军、国际贸易等各项问题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并认为这种交换意见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双方研究了两国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双方对两国在经济交流和工业技术接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这些进展主要是由于许多代表团的访问并在两国组织的展览会和技术展出而得到的。双方也对这方面的良好前景表示高兴。双方商定,将进一步研究发展经济关系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在技术、工业方面特别是在发达的石油化工、航空、机械和电气工业方面加强交流的问题。
  双方还决定签订海运协定和加强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两国在文化、语言教学、科学、卫生和体育交流方面的进展以及进一步发展这些交流的良好前景表示满意。
  两国领导人商定保持个人接触。
  双方满意地看到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圆满地对加强两国之间的联系和两国人民的友谊作出了贡献。

                       一九七三年九月十四日于北京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正处级。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的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江门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市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局的党群、纪检、监察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和科技科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本市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规范和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三)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重点工程;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人员编制

市信息产业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五、人员经费

市信息产业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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