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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0:37:13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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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
第五条 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5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
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要按规定到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土地估价机构要提供3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连续两年无估价实例、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土地估价或其它条件已不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经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认可,可派专人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与估价土地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地价信息和图件等。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工作。估价结果的报送范围,应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提供委托人和土地管理部门;
5、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将估价结果交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签署,并由土地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
土地估价报告格式及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提供估价结果,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异意的,可提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提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作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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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2〕4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联办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以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积极作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2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同时,计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论证。需联合踏勘的,联合踏勘工作应在发出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部门:
  1.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作出审核决定,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7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项目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项目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报建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建设部门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对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
  (四)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时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如因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在此工作期间内告知申请人。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同时抄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在相关前置意见返回和环评报告会审论证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会审会,并做出批复。对一般工程项目,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只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规划局
  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会审,建筑施工图会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转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的,出具评审纪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规划部门审批,根据市政府和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委员会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进行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规划、消防、环保、质量监督、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管理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行制。各审批部门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威海市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办事流程图
     2.威海市拍卖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办事流程图










威海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前经营范围需经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按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和流程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落实专人统一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部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相关审批表格,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未设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表格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代为发放。
  (二)联办抄告。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将每天受理、办理的并联审批事项情况汇总抄告给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对需转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发照。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给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完成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相关审批部门将要到时限未办结的事项,工商部门有催办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企业因情况变化,对原审批事项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工商部门凭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属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权限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未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的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协调会议原则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流程图






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联办抄告。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由牵头部门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视为同意,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质监部门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当日颁发批准证书(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章程批复后5个工作日完成给省外经厅的备案工作,并同时颁发批准证书)。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告知申请人,并抄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对非污染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意见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初审意见书,需进行环评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1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重大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重大盗窃犯罪,一般应当负刑事责任。重大盗窃犯罪计算数额的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但是,对是否构成重大盗窃犯罪,不仅要看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如作案次数、后果、手段、行为人一些表现等,全面考虑,正确认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已构成重大盗窃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在处刑时,还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但尚不构成重大盗窃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而不予处罚的,也应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即:“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重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未作出具体解释,故司法实践中认识很不一致。从河南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一般掌握在个人一次盗窃2000元以上即视为重大盗窃,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有的作了有罪判决,有的作了无罪判决。为了正确执行《解答》的规定,很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为此,特向你院请示。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和盗窃数额巨大的,都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对照《解答》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理解,重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数额巨大”,即个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至3000元,个人盗窃粮食10000斤至15000斤。当然,是否构成重大盗窃罪,不能仅看盗窃数额,还要结合其他情节,如作案的次数、后果、手段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等等,全面考虑,正确处理。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罪分子,处刑时还要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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