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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59:27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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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以适应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根据《福建省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研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研机构)是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集体或个体的科技企业型机构。
集体的民办科研机构指由3个以上的科技人员集资筹办成立的;个体的民办科研机构指个人或家庭出资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筹办成立的。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休、离休、退职、辞职、待业)以及经批准的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如外地来厦申请建立民办科研机构的,必须申报临时户口并需有经济能力的本市常住户口的担保人作保证,担保人对其所担保的机构负有经济上的连带责任。
二、必须有一定的科技力量及相应的从业人员。集体民办科研机构的专职科技人员至少应有3人,其中应有一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科技人员;个体民办科研机构的申请人必须是相当于助理工程师职称的本专业科技人员。
三、有明确的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服务范围。
四、必须具有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申请程序和手续的办理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机构可由申请人先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创办章程、集资人协议书和报审表。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的名称、所有制的形式(集体或个体)、地址、业务性质、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及来源等。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交
验身份证和有关证件。
经市或县科委审批后,申请人凭市或县科委的审批文件向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银行申请设立银行账号。
第五条 厦门市内各区的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其主管部门为厦门市科委;个体民办科研机构,其主管部门为机构所在地的区科委。同安县辖区内的民办科研机构(含集体和个体),其主管部门为同安县科委。
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科研机构的行政领导、经营监督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民办科研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的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和推广移植。
三、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为用户培训技术人才。
五、创办实验工厂,向科研生产型发展;实行技贸结合,经销、推广科技新产品。
第七条 民办科研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关于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开发的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集体民办科研机构,应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和“能源基金”,并先按税后留利额计提10%作为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后,再按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股金分红,分红数不能超过股金额的25%;其余部份用于建立民办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个体民办科研机构,应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并先按税后留利额计提10%作为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后,应从净盈利中拨出部份款项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以利机构的发展和保证被聘用人员正当的福利和奖励开支。
第九条 民办科研机构可向市内外聘请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兼职。在职科技人员的兼职,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占用工作时间到民办科研机构兼职的,应取得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交纳部份兼职收入。兼职人员借用所在单位的科技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应经单位同
意,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十条 民办科研机构可接受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的技术入股和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民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接受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工商、税务、银行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科研机构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由政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民办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也可有偿转让。未经鉴定或未取得可视同已通过鉴定证明的技术成果,不得转让和组织批量生产。
第十三条 民办科研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或撤销,由原申请机构或申请人提出报告,向批准和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民办科研机构按有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季度向行政主管和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主管部门的财会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198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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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

邮电部


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
1994年1月4日,邮电部

十多年来,特别是“八五”期间,我们在建设光缆、微波通信干线,长途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地球站、程控电话局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通信网路规模不断扩大,通信新技术的发展,新业务的不断扩展,维护管理体制正逐步向集中维护管理和无人值守过渡,以及邮政中心局体制的建立,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设计思想必须作相应的改变。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改革不适应通信大发展的设计思想,提高设计水平。为此,对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大、中城市(C1、C2所在城市)长途通信局(即长途通信楼)建设问题
(一)高级中心长途局可与市话交换局、市内传输中心合建,但必须以长途功能为主,不得与邮政生产机房合建,原则上不与行政办公楼合建。多个长途通信局时,各个局的功能(长途交换、传输、非话、网管等)要统筹规划。
(二)长途通信局机房是长途通信网的基础设施,其规模容量必须满足发展的需要,避免新机房刚刚建成就装满设备的情况。
(三)不宜专门为解决微波进城问题而拔高通信机房的楼高。
(四)一个城市高级中心长途局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饱和期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高级中心长途局的布局必须与城市网路布局相结合,局址选择的一般要求是:
1.尽量避开闹市区;
2.为网路安全起见,不同长途局之间必须相距一定距离,而且应分布于城市不同方向。
3.长途局应位于光缆实体路由连至城市光缆网的位置上,并与长途传输进城方向相结合。
4.局址的占地面积要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5.低级中心长途通信局的设置,宜与市话汇接局合建,近期也可与高级长途中心合设。
二、关于市话局的设置
(一)市话局应置于或接近于用户线路网的中心。服务范围应根据用户密度和网路技术方案等情况确定。
(二)汇接局原则上与城市传输网节点相结合,位于城市光缆网环路上或至少可有两条实体传输路由与长途局和其他汇接局相连。
(三)汇接局和大容量市话局原则上应有专用的通信建筑,小容量市话局或远端模块局的建筑可与其他单位合建或利用用户房屋安装设备。
(四)新建市内电话局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减少单体附属建筑。
三、关于大、中城市通信机房的建筑设计
(一)建筑造型和立面设计:各类通信机房的建筑造型应首先满足工艺要求,应尽量不搞高层建筑并应控制层高,造型应力求简洁、大方,整体性好。
(二)机房平面设计
1.应满足工艺设备的最优排列,机房平面布置应紧凑,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安装容量。不得采用圆形平面,以免给机房使用带来困难。机房内一般不做隔断。
2.要努力提高面积的有效利用率,高层通信建筑每层面积一般不小于1500平方米。
3.由于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很快,对通信楼内各专业的机房安排难予准确预计,因此,通信楼的各层尽可能具有通用性。
4.必须贯彻集中维护的原则,新建局房应按无人值守或少人值守机房的要求设置,以扩大机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对于各类生产维护中心等有人值守机房,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有人值守房间宜按大开间布局。
(三)机房装修:机房内装修只考虑设备工艺要求。机房不设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壁纸,严禁装饰木墙裙。地面没特殊要求尽可能不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四)关于机房空调
1.必须合理设置空调房间和空调机位置,对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必须留有相应的空调设施位置。
2.常年需要空调的通信机房不设窗。
(五)机房的楼面荷载及设备布局,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及设备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规范中未含的新设备的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的重量、机架排列以及安装方式等情况,科学计算出楼面等效均布荷载后,方可列入计算程序,不得将设备的实际重量直接用于结构计算。
四、关于卫星地球站建设问题
(一)KU频段的卫星地球站应与长途通信楼合建,C频段的卫星地球站站址应尽量靠近城市。设计单位要研究采用人工屏蔽方法,解决卫星地球站防干扰和电磁辐射问题,在人工屏蔽解决以前尽量放在市郊。
(二)地球站的土建规模主要满足通信设备的需要。站内原则上不建职工宿舍。
五、关于微波进城问题
(一)微波进城要与长途光缆进城以及城市光缆网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使微波网与长途光缆网衔接互补,便于传输网的管理与调度。
(二)通信楼高度已满足传输要求,且微波传输通道可得到城市规划部门的保护时,可采用直接进城方式。但不得为解决微波进城拔高电信楼或传输中心的建筑高度,致使通信机房每层面积过小,降低机房楼的有效使用面积;通信楼高度不够时,应在楼上或邻近建塔解决。
(三)对于规划中高层建筑群较多的城市,难以保证微波通道,新建微波尽量不直接进城。
六、关于省会及大城市邮件处理中心的建设问题
为有效地增强邮政通信能力,加快邮件处理和传递速度,大力发展航空及大吨位汽车运输是干线邮运网建设的发展方向。新建邮件处理中心,应根据邮政运输网的规划合理选址,宜选在高速公路、机场就近或大吨位汽车进出方便的地方,不一定再在火车站附近的繁华闹市地区选址建设。但靠火车站必须建有邮件转运站和营业局所,以便于邮件经转和向社会提供邮电服务。
邮件处理中心的建设,要适应邮政业务量的增加和邮件品种规格的放开,提高邮件处理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水平。在征地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宜按低层大平面、多装卸车位的布局,尽量不搞多层建筑。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暂行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暂行标准》的通知

宁政〔2004〕文73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暂行标准》予以印发,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暂行标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收取暂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含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同)时,采用出让方式的,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总额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没有标定地价按评估价,下同)。
(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收取。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依法可以采用再划拨方式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单位用地转让按再划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个人用地转让按再划拨之日的标定的地价的5%收取。
三、利用划拨土地或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向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年租金,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土地等级(见附表)和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级地为24-36元/年m2。
(二)二级地为16-24元/年m2。
(三)三级地为10-16元/年m2。
(四)四级地为6-10元/年m2。
四、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处分时,如果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如果采取再划拨方式的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标准收取。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益按上述标准收取;各建制镇所在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30-50%收取。
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房改户)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房屋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作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七、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年租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后,全额上交财政。财政部门按有关文件精神给国土资源部门核拨工作经费。
八、本暂行标准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德城市商业用地区段基准地价表(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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