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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12:48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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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食品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酒类产品包括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四条 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条 酒类生产单位试制酒类新产品,需将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检验结果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经审查合格,方准投产。
第六条 酒类生产单位必须设立检验室,按照酒类卫生标准,对产品逐批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合格证应注明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原料、批号和检验结果。产品的包装和瓶签必须注明生产批号。
第七条 酒类生产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送产品卫生检验质量月报表。
第八条 酒类生产单位使用的酿酒原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酿制过程中可除去其有害成份的除外)。
(二)生产配制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必须符合国家GB394-81二级以上卫生标准。
(三)生产各种酒类产品的用水,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生产各种酒类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 在生产、贮存过程中,与酒接触的容器、管道、冷凝器、酒池等所用的材料和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凡容器、管道、冷凝器使用新材料、新涂料的,应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出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在生产发酵酒过程中所用的发酵池、罐、管道、容器等,
应定期洗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酒类产品,必须符合酒类的卫生标准。直接购进外地酒类产品的经营者,必须持生产单位或当地卫生部门为该批酒类产品出具的合格证到所在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经验证后,方可出售。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必要时应进行抽验。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本辖区酒类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进行检验。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执行任务时要出示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酒类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颁布的《天津市酒类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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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热带作物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木薯、油棕等工业原料,香蕉、荔枝、芒果等热带水果以及咖啡、桂皮、八角等香(饮)料,是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和日常消费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作物优势生产区域初步形成,相关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国防与经济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发展非粮生物质能源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基础仍不牢固,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我国经济建设长远需要,立足资源和发展实际,围绕提高战略性产品的基本供给保障能力、增强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强化支持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挖掘资源潜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思路。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天然橡胶、木薯、油棕、香蕉、荔枝、芒果等主要作物,引导生产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全面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完善综合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天然橡胶:充分挖掘增产潜力,提高胶园管理水平,加快低产残次胶园的更新改造,加快良种推广速度。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到2015年,力争优势区域内种植面积稳定在1400万亩左右,产量达到80万吨以上,新植胶园优良新品种应用比例达到100%,国内供给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木薯:继续引进和选育一批优良品种,加大优良品种和丰产栽培技术的推广力度,切实提高单产水平;充分利用非粮农地种植,推广木薯套种技术,进一步扩大种植面积。到2015年,力争良种和丰产技术覆盖率达到80%,总产达到770万吨,鲜薯平均淀粉含量达到30%以上。

油棕:加大新品种引进选育力度,尽快培育一批适合大规模栽培的优良品种。继续开展多点试种,确定适宜品种和适宜种植区域,创造条件适时推进产业开发。

热带水果:以香蕉、荔枝、芒果为重点,深入推进优势产业带建设,优化结构,提高良种覆盖率。大力推广套袋、高接换种等技术。加强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提高采后商品处理率和加工率,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知名品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其他热带作物:根据市场需求,依托资源优势,稳妥发展剑麻、咖啡、椰子、坚果、南药、香辛料等其他特色作物,开发各种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链,促进农民和农垦职工增收。

二、加大政策扶持与指导力度

(四)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推进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建设,加大对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基地田间水利、良种繁育、道路和采后处理等设施建设。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加快老胶园更新,重点推进低产残次胶园改造。有关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融资政策,鼓励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参与热带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立足优势产业带,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热带水果采后处理、保鲜加工、冷链运输等投入力度。

(五)着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框架下,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拓宽补贴范围。在天然橡胶优势种植区域内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覆盖面,研究天然橡胶非生产期抚育管理补贴政策。实施木薯生产基地建设补助,建立高产优质种苗应用示范基地。加大对主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的扶持力度,实施高接换种等先进适用技术,加速老、劣、低产果园更新。建立健全热带作物产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大对天然橡胶保险的支持力度,支持各有关地区开展优势特色热带作物产品生产保险试点。

(六)积极参与国际与地区间交流与合作。统筹规划热带作物产业国际合作,巩固和完善双边交流机制,积极拓展新的交流渠道。加大对国外新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引进力度,引导与支持国内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开拓国际市场,在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并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加强对主要热带作物产品进口的预警监测,依法适时启动贸易救济措施。拓宽海峡两岸在热带作物生产、科研、贸易等方面的合作领域。

三、强化产业发展基础

(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改善基础科研条件,提高热带作物产业基础研究水平。继续支持重点热带作物产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建立热带作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结合。大力支持种质资源的挖掘、引进、保存,大力培育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积极支持开展油棕的引种试种。支持优质高效栽培技术、产后加工保鲜、病虫害防控和农业机械化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和科研人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和服务。以推广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为重点,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八)强化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建设。完善产品生产标准体系,推进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产品优质化、经营产业化、销售品牌化,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病虫害监测与预警,推进科学防治和科学用药,提高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水平。支持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质量追溯监管制度,开展可追溯产品的推介促销活动。

(九)建立健全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改进和加强金融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服务功能。完善产销衔接和市场监测调控机制,促进主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积极培育和做大做强热带作物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推进有关农垦企业的内部体制与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场县共建,充分发挥农垦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明确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农业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热带作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扶持天然橡胶等重要热带作物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科技部负责研究落实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措施,协助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天然橡胶、油棕、木薯等热带作物产业进行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协调督导有关金融机构积极改进和加强支持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十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热带作物产业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突出问题,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本地区热带作物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九日

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为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发改委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市经委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四、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核准,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六、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公共资源,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市级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七、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八、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股权转让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用地提供土地合同);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按核准权限属于市发改委核准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十、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有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一、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二、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改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三、市发改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十四、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项目申请人凭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减免税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手续。
  十六、市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意见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七、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的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八、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十、市发改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经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或经国家、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改委或报国家、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意见第九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区、县(市)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市发改委。
  二十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国家级开发区和省政府规定的扩权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六、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七、此前杭州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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