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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1:02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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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1978年11月22日,铁道部

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物资和增加铁路运输收入,以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加生产,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甲、节约奖励
一、节约奖励仅限于制定有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消耗定额,并具有完整、健全的材料管理和实际消耗统计、记录制度以及有严格、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单位的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工人实行。
二、对实行节约奖励的工人,应根据各工种的生产特点,在完成规定的产量、质量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按节约价值的多少提取一定的奖金。提取奖金标准的高低应根据料价的高低和节约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价格高、节约较易的,奖金标准应低一些,反之,应高一些。
三、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主要工种,可以实行在工资基金下开支的奖励或计件工资制的同时,另实行节约奖励。
虽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但工作较为简单的工种,可实行一种综合节约奖励,即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或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时,在工资基金项下支给少量奖金,另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
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数量不多的工程,不另实行节约奖励,应该将“节约”列入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的奖励的奖励条件。
四、奖金提取比例
(一)机车节约燃料奖励
机车乘务员、值班司炉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规定),同时节约燃料者,蒸汽机车按节煤价值提取百分之十以内的奖金;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自行规定,但应低于蒸汽机车。全段节约机车燃料时,可从纯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奖金,奖给检修、洗炉、热力指导、软水化验等在节约机车燃料中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二)其他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的工人,在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院、厂规定),同时节约者,可按节约价值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三)修旧利废、回收代用
1、经检验确定过限、破损、报废而必须换新材料或配件,经工人设法修复或用旧废材料、配件改制代用,并确能保证产品质量者,经检验合格,按实际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2、关于木材的节约,凡属保护性的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如木材防腐等),纳入生产计划内的代用材料(如水泥轨枕等),以及统一定额内的利用旧木材(如旧木材)和完成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不支给节约奖金,但对超过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其超过部分应给予节约奖励。对其他材料的节约,也按此精神办理。
3、对专门从事修旧利废和废油回收再生的车间、班组,一般不支给节约奖励。但对超额完成修旧利废计划或扩大修旧利废范围和超额完成废油回收率成绩显著的,其超过部分按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以煤矸石、煤碴等低质燃料掺烧代用,节约好煤,以掺烧量折合煤炭量计算节约量,给予适当奖励。
5、盛装材料及零件的包装容器(如装水泥的纸袋、木箱、麻袋等),经用料班组细心爱护,在完成规定的回缴率的条件下,对完整无损符合规定标准的包装容器,按押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6、对搜集散失的废旧器材或回收废料超过规定的回收率为国家增加财富的人员,按折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7、对废钢铁回收和上交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对利用双屑炼钢,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8、实行修旧利废、回收代用奖励的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五、实行节约奖励办法的单位,必须制定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消耗定额,建立与健全收发,保管、交接、检查、原始记录等制度,并且严格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验收,防止发生副作用。节约奖金应根据规定的统计计算资料,经专业人员(如材料、财务、人事部门、
清仓节约办公室等)审核后发给。
六、节约奖励一般按班组计奖,并和班组经济核算结合起来,节约价值应和核算的财务结果相一致。班组所得节约奖金,应根据各个成员在节约过程中的成绩大小进行分配。个人每月所得节约奖金,一般不超过十五元,列车蒸汽机车乘务员不超过二十元。
七、节约奖金的发放时间,应根据每个节约奖励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一般可按月计发。
八、当月浪费燃料、电力、原材料时,应核减下月的节约奖金,核减的数额不超过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超过浪费的价值),核减的数额无论能否补偿浪费的价值,均以一次为限。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节约奖金,均由节约价值中开支,并统计入工资总额中。
十、符合实行节约奖励条件的单位实行节约奖励时,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单位,由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审批,部属工厂所属车间,由工厂审批。
乙、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客、货职工及收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掌握收入政策,认真查堵漏收,加强收入管理,对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做出贡献的站、车客、货职工及其他直接有关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凡是列车上的补票款(包括卧铺票)、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随身携带品超重运费、货物、行李、包裹检斤验货补收的运费和货场门卫验放货物时发现漏收的暂存费,以及查堵发现的其他漏收的运杂费,都算作堵漏收入。各铁路局按堵漏收入总额提取百分之五和按(78)铁财字1055号文规定的补票手续费全数都作为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基金。
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每季评比一次。对列车、车间、班组的集体奖金,平均每人不超过四至六元,由站、段自行审批,根据每个人在堵漏保收工作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另可给予较高的奖金,每人不超过十元的,由站、段审批,十至三十元的,由分局审批,三十元以上的,报由路局审批。
对违反政策、违反规章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不予奖励。
丙、各局、院、厂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下达执行,并报部核备。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应事先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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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本市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的在职教师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旨在更新知识和提高职业能力的教育。包括新教师培训、专题培训,也包括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和其他内容的培训。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必要的措施,并将这项工作列为考核教育主管部门的内容。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下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修院校和中小学开展继续教育的工作;在本地区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奖励基金;加强本地区进修院校的基地建设;保障本地区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师状态况制订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转正、评聘职务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进修院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进修院校要端正办学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纲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育质量,在权限范围内颁发与培训相符的证书。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办班手续的进修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办班或
取消办班资格。
第七条 本市中小学教师每5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学时,城区教师应不少于240学时,郊、县教师应不少于180学时,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五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可以向所在学校或本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予以安排。
第八条 对在中小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九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市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1991年4月8日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作者:陈昌银 李学高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词语固然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应当得到限制,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说纷纭。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

  一、“行政”

  “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涵义。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据美国《文字与科学》一书统计,“行政”一词有多达12种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政”的基本词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包含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学说纷纭,如“三权分立说”、“相对功能说”、“行政管理说”等等。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管理等。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如:
  “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管理、服务以及制裁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问答中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含义,即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同时指出,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其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违法”

  关于“行政违法”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由于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人和相对人,因此,行政违法自然包括行政人的违法和相对人的违法,是与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并列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范、侵犯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行政”

  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称。
  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将违法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违反合法行政行为法律要件的违背行政公共性(或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并且认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完全是对应关系的一对范畴。



                 观点篇


  我们认为,将“违法行政”界定为行政主体方违法;将“行政违法”界定为行政相对方违法比较适宜。
  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问答中已经对“依法行政”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详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从该含义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方的事情,不包括行政相对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文件中所使用的概念以及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具有“规矩”作用,在立法中,这种做法也很多,不得随意作出其他解释。
  二、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依法行政”是正概念,“违法行政”是负概念,它们之间是矛盾关系,均是“行政”的种概念。也许有人认为,它们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有一个“不当行政”夹在其中。我们认为,“不当行政”是“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前提是具有违法性,可以包含于“违法行政”外延中来。
  三、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违法行政”与“行政违法”的概念使用也是与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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