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0:45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


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1980年4月1日,中国银行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五、凭兑换人本人的“兑换证明”六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六、如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离境时可凭原“兑换证明”兑回外汇外,对其他人员及机构不能再兑回外汇。①
七、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注:
①只能兑回原兑换数50%的外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直面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

孟昭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04经济法


摘要:转眼间,“中国号”列车已在WTO的轨道上飞驰了3个年头,中国入世过渡期也到了一个节点。这3年是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3年,但是,贸易摩擦的日益加剧与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倾销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几点法律方面的应对措施,以便更好地应对当前这一突出问题。

关键词: WTO 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法律策略


  一、 相关背景知识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国际组织,它负责管理由其成员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特别是关贸总协议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中国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复关申请,经过15年“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的加入被公认为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最重大的事件。
但是,“反倾销”问题并未随着入世而解决。那种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将会更好地参与世界公平贸易竞争,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会大幅度减少”的想法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事实上,加入WTO只不过是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参与国际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我国可以利用WTO规则及其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中的不公正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先对“倾销、反倾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倾销(dumping),实际上是一种“差价销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又称为《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一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倾销事实的发生,2、由于一国的倾销行为给另一国造成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征收反倾销税。
  二、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达六百多起,自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入世3年来,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共计138起,涉案金额34.5亿美元。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分析。我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今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要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的计划已于近日提前实现 ,入世三年来进出口总额翻了整整一翻。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今年预计会超过日本从而位居美德之后排名世界第三。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2、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36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3、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cs)或称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cs)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价格比较” 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6、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一国一税”制度 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应诉企业是既出钱又出力,但是打赢了官司,所有涉诉企业都能免费分享其成。打输了,只能是自己承担所有的因诉讼带来的费用和经济损失)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比如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三、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法律策略
  正像前面说的那样,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几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消极以对。事实上入时三年来,虽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这些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到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法律策略。
  1、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来解决反倾销争端
在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前,我们的企业只能寄希望于精通外国反倾销法的律师,尽量减轻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减少损失。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方,这样今后再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可以诉之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迫使对方纠正其错误行为。
  2、完善相关法律,增加谈判筹码
一些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却认定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国家无视我们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无视这些年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歧视。一些国家在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夹杂了太多的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这种人为将法律、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冷战思维在作祟,不仅违背了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而且是对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公平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践踏。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己身上找毛病。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反垄断法》、《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法》至今还是试行版,《公司法》依然存在许多急需修订之处。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而这又会成为这些国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口实。
  对我国而言,虽然短时期内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实际上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我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欧盟也把确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倾销调查,只要我们的企业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作,是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现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龙永图在日前举行的“中国50年经济·长安论坛”上强调:“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就可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这其实给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提供了一条生路,避免了过去被一棒打死的命运,3年来有不少成功案例。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早已在反倾销中认定了某些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3、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因此为了使商会更好的发挥作用,可以赋予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4、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打好WTO官司
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有鉴与此,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对积极的应诉企业给予奖励,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另外,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
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商务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6、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7、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
  (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8、做好“自己的”反倾销工作
就反倾销问题,龙永图表示,反倾销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合法贸易措施,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国在遭到外国反倾销的同时也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比如我们成功地对某些国家出口到中国的新闻纸和钢材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保护了国内的产业。我们反对的是有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条款,但这不是说,我们要在反倾销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只许我们反别人,不许别人反我们。
  四、总结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外贸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是离‘贸易强国’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欲使中国从贸易大国变为贸易强国就要从现在开始,借助加入WTO的契机,参与制定WTO规则,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行使成员的权利,争取为中国外贸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要作好反倾销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3]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精神和《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要求,切实做好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核查和验收。
  附件: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开发区范围,依据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称“省级政府”)两级审批的规定,以及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
  (一)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由相应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二)省级开发区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对现有省级开发区,凡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占用土地过多的,要进行整合,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范围;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予以撤消,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确有扩建需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政府审批,未获批准的,一律予以核减。
  对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摘牌,由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要求,统一组织进行整改。
  (三)省级以下开发区
  省级以下开发区是指违反国务院规定的两级审批制度,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省级以下开发区由省级政府按照“撤消、核减、整合”的要求统一进行整改。
  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消。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以及虽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但布局不合理、开发程度低、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予以撤消,坚决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余开发区,要按照减少数量、缩小规模、合并功能、调整布局的要求,提出整合方案。对整合后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待省级政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务院后,再按规定程序逐一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瞒报、漏报的开发区
  对瞒报、漏报等未纳入清理整顿工作范围的开发区,一律撤消,坚决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
  (五)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开发区
  对在今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下发后,地方和部门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撤消的开发区,要取消其名称,撤消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能够复垦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能够恢复其它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