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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00:30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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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侨汇券善后工作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中银生(1995)89号文收悉。
关于侨汇券收尾工作的问题,侨汇改革政策是199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当时对侨汇券收尾问题李鹏总理批示“侨汇券让其自行消亡为好”。侨汇券问题是个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问题。侨汇券由原商业部发行,侨汇政策是由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侨汇券收尾工
作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研究解决。鉴于商业部已撤销,原商业部的工作由内贸部接替的实际情况,此事宜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有关大量末发行的侨汇券库存和代客保管的侨汇券如何处理问题,可向国务院侨办和内贸部予以处理,我局将积极配合。



19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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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0日成都市政府令7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在生活及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公用、房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和监督、检举。


  第六条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区域内,个人、单位和经营者应使用垃圾专用袋,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后严密封装,定时投送到指定地点,由专用车辆实行密闭清运或中转。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应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性收运服务。


  第八条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必须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应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拆除、封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装入垃圾专用袋,严密封装,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投送到指定的中转房或收集点;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十二条 单位和经营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负责袋装收集、中转,并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清运。不具备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十三条 对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收运。


  第十四条 个人、单位和经营者不得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应按定时、定点的规定,及时收集、中转、清运,不得积存;中转房、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车辆应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任何个人、单位和经营者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污染、限期恢复原状,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乱抛、乱扔生活垃圾的;
  (二)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收集点投放的;
  (四)中转房、收集点不按时开放的;
  (五)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生活垃圾的;
  (六)损坏或擅自搬迁、拆除、封闭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污染、限期补办手续,对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
  (二)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既不自行清运,又不委托清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项行为和第十九条(一)、(二)项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清除污染或恢复原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污染或恢复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款的收缴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驻区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范围
  (一)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驻市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神华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情况、预案管理情况等。
  (二)应急管理体制健全情况。包括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建立情况、应急管理资金依法投入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贯彻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的调查登记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情况、限期落实隐患排除情况等。
  (六)各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情况、应急资源的储备管理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情况等。
  (七)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基层综合应急队伍管理情况等。
  (八)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四、考评标准和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逐项对照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分-89分)、不达标(60分以下)3个等次。
  凡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其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市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其考核结果顺次降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区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和驻市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自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组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或集中考核,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时间
  (一)10月6日至10月10日,自我评价阶段。
  (二)10月11日至10月下旬,考核阶段。
  六、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我市各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乌海市2008年各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乌海市2008年市府部门及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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