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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0:44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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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44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从事转供电业务的经营行为能否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虽无从事供电业务的资格,但由于历史原因,担负着向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的转供电业务,客观上具有在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从事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的地位。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中,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处罚。
鉴于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未办理营业登记,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法人承担行政责任,应当以设立该经济组织的双鸭山矿务局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20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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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了《中国联通关于WCDMA(3G)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请示》(中国联通集团[2009]109号),申请对其WCDMA网络上的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对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电信企业制定的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要力求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对于该业务标准资费,应避免叠加收费;除按照通话时长计收通话费外,电信企业不再向用户另外收取功能费等其他费用;计费单位原则上参照普通语音业务的计费单位,同时鼓励电信企业缩小计费单位。
对于该业务其他选择性资费方案,可采取“包月”或设定基本消费金额包含一定通话时长等方式,电信企业可自主确定计费单位,供用户自主选择。
三、移动可视电话业务中涉及国内跨省(区、市)业务资费方案、国际及台港澳业务资费方案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其他资费方案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本企业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的监管,做好资费备案工作,规范企业资费行为,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3〕2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的保证,是促进政务公开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20日之前,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在报纸、电视上刊播。

附件: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将其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有关政策;
(三)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七)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九)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益有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辞退、开除,对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
(二)办理事项的内容;
(三)办理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四)办理事项需要具备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事项从提出到办结的程序,以及具体负责的科室和经办人员;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和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
(七)涉及面较广和群众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
第九条 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情况;
(四)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在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面向社会的内容,在各自局域网上公开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建设政府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核准、审核业务;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开展民主评议,或者在新闻媒体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将群众关注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或政务公开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具有审批职能、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服务大厅;或设置固定的信息查询点、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便于群众使用;
(四)发行《政报》,印制“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
(五)开办声讯查询栏目,公布热线咨询电话;
(六)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服务;
(七)实行政务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要装入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事项,要集中安排时间,无偿予以刊播。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给予处理,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之中,量化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批评教育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认真、抓得不实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监察机关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黑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宪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孟庆斌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明海 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玉 市人事局局长
尹胜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清祥 市审计局局长
李思明 市信访办主任
宋 琦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杜德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
赵兴志 市监察局局长
傅广远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傅广远(兼)。
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82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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