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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0:22  浏览:9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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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2年12月2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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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77号
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及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超过两年未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上岗资格自行取消。
  第六条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及至少2名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工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使用的药剂进行定期抽检。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防治费,并向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建设单位从白蚁防治费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存入白蚁防治单位按规定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白蚁防治单位凭复查费的入账证明在1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和白蚁预防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限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进行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白蚁防治单位应凭复查结果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复查费。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所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确权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第十五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 因白蚁防治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应暂缓办理其《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快递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快递业发展迅速,加之现在网络的便利,很多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物物配送,可以说快递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自己指不定就是快递的受用者。但是,自从2011年相继出现的快递包裹爆炸事件,给人们往日对快递的信赖实用感无疑添了层层的阴霾,利用快递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等事件逐渐引发了人们对快递业发展的关注,故快递实名制也随之成为了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据京华时报报道,“2012年2月24日,圆通快递公司首次宣布,对首次寄件、路边寄件的人,要验视包裹内物品,同时可能还得出具身份证,否则可不予邮寄”。从“法律人”的角度观之,我们会做何思考?

  思考一:快递实名制会侵犯邮寄者的隐私权吗?有何救济措施?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其属于民事权益的的范畴,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快递公司要求实施邮寄实名制,其出发点当然无疑是为消费者考虑,将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隐患。通常,邮寄者在邮寄包裹时,一般会应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邮寄货品名称等信息,快递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主动要求用户填写身份证信息及核对身份信息。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担心,若将包括自己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在内的具体信息一应俱全地透漏给快递公司,自己无疑是“自报家门”,后果不堪设想,发生类似“人肉搜索”事件的“按图索骥”将会变得更为容易。仅仅因为自己偶尔地享受下日常生活中快递的便利,而使自己因身份信息被泄露带来一系列的困扰,从成本角度考量,至少是不理智的。因此,消费者的上述担心不无道理的,有关信息的不当泄露和使用可能会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在推出实名制这一举措时,定会有一系列的跟进步骤来规范操作,即使真的出现上文中所述的情形,依据我国有关的民事法律亦可应对。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当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若是快递公司将用户的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用户可以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也可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思考二:快递实名制能从根源上遏制类似“包裹炸弹”事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吗?

  根据哲学上的发展律可知,任何事物的发展无不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快递等相关的业务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我国的快递事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以前并非没有类似犯罪事件的发生,只是近几年随着网购的兴起及全民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快递问题的关注度日渐高涨。任何犯罪的发生都与其现实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换言之,现实的社会环境可能会为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人们已经习惯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凡事讲究效率,加之频繁的社会资源配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快递服务亲睐有加。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中国,有关的法律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导致在快递这一领域出现了很多法律漏洞,快递相关的行为规范目前主要还是靠行业自律。在利益的熏染下,有些好事者便乘机钻了空子,以至于最后猖獗到触犯刑律。不得不承认,实行快递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不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但是,从目前来看,实名制实行的范围很有限,其仍属于行业自律性质,是“可为”而非“必为”,其在现实中的实施可能会“流于形式”。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难题,“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成为坏人”,紧靠个别的自律行为很难发力,还需法律等相关制度及时跟进。

  思考之三:快递实名制的实施对现有相关的社会秩序的影响?

  任何一项制度从实施到真正能有效地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需要经历一段磨合的过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快递实名制的推广应用会对该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

  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实施实名制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会因此投入大量的检验设备,因为验证实名的缘由,可能会暂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安全的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生命财产权。企业存在之首要目的即是追逐利益,在现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自身的利益追逐之间必然会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冲突,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依据现代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应当以肩负起社会责任作为其存在的价值之一,而不仅仅是追逐自身利益。在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里,此点显得尤其难能可贵。故有关公司方应积极地完善相关跟进措施,确保快递实名制不流于形式。在具体的实施阶段,同时要协调好内部员工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更要使一线的员工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认识到此举的重要意义。

  对于消费者来说,此举在给消费者带来安全保障的同时可能也会产生诸如泄露隐私等问题,故要审慎对待。作为消费者,我们有选择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协商价格、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受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在进行快递交易时,必要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多长个记性,多留份心眼。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法侵害,一定要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快递实名制的出现可能会与我们每个社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也不妨多一份理性。同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的制度性规范,及时将快递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解决好,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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