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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56:47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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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我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两部分,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4年报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三章规定的项目条件筛选上报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建设资金不足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报送材料。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建议书、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意向)筹措证明及项目规划、征地等材料。

三、报送时间。请于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扶持项目名单,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并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三)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财政意向承诺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流通 项目 意见 通知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

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对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应对全面开放分销市场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流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2004年安排一部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流通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主要包括:

(一)连锁经营。包括日用消费品、医药、食盐、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

(二)现代物流。包括为全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中心及大型生产企业物流中心。

(三)电子商务。包括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市场及地面配套设施等。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冷藏保鲜、加工配送等设施。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物流配送等设施。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主要是指大中城市农贸市场改造成连锁超市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新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促进流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高流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流通企业的技术水平,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以进一步扩大流通企业的经营规模,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实现流通现代化。

第五条 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流通业发展规划,特别要做好流通设施发展规划,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杜绝资源浪费。

(二)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要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筹措,政府适当扶持。

(三)以改造升级为主,新建为辅。重点扶持流通企业对现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功能,提高档次,适当支持新建项目。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大型流通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五)鼓励应用现代流通方式。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现代化。

(六)优先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优先扶持一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建设,促进农产品流通。

(七)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流通企业。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项目条件

(一)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自主品牌,销售额大,经济效益好。2003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的连锁企业及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销售额分别在5亿元和2亿元以上)。

(二)现代物流。服务范围辐射全省(区、市)或省(区、市)内部分地区,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三)电子商务。项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严格的交易规则,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

(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条件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

(五)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项目。销售额1亿元或出口经营额3000万美元以上。

(六)农贸市场改超市项目。连锁超市数量50个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七条 项目法人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营能力,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银行信誉等级达到A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无环保遗留问题。

第八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方式、标准和使用要求

第九条 扶持方式、标准

(一)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扶持方式为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对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两年贴息。

(二)对中央直属企业和其控股企业全部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对地方企业,搭配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的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2:1。对地方承担的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需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承诺文件。

第十条 使用要求

(一)项目单位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只用于支付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在财务处理上,对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对于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下达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计划。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工程咨询甲级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帮助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现有资产作价的,需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银行贷款按承贷银行的权限,由承贷银行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由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划等部门出具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其它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项目规划、征地、环保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规划、征地、环保和建设资金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具备条件后,由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办理程序再做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完成后,除中央企业和中央控股企业项目外,地方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与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出具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时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投资完成总投资的50%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银行贷款落实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承诺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下达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有关技术、经济、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上报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计划(立项)后,凡建设资金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安排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主要设备采购,须经过招标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重点项目稽察。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期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等问题,除将截留的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该项目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企业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第三章提出的项目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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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存、运输、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食用盐(以下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二)纯碱及烧碱工业用盐(以下简称两碱工业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及烧碱的原料盐。
  (三)一般工业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固体盐或者液体盐。
  (四)农业用盐,指农作物浸种等使用的盐。
  (五)复合盐制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添加其他原料制成的盐制品。
  畜牧业、渔业、饲料业用盐按照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行政管理。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盐业实施管理。
  第六条 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组织购进和销售食盐。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盐批发企业执行分配调拨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批发企业(含代理批发,下同)应当按照食盐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第八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有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零售食盐。
  第九条 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食品加工业、畜牧业、渔业、饲料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碘食盐。
  食品加工业、畜牧业、渔业、饲料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碘食盐。
  需要使用非加碘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产品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加工和分装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使用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的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食盐包装袋和碘盐标志,以及买卖、使用伪造的食盐包装袋和碘盐标志。
  第十二条 食盐批量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无食盐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批量运输食盐。
  第十三条 食盐批量储存应当由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保持合理库存。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批量储存食盐。
  第十四条 两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合同定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两碱工业用盐调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两碱工业用盐。
  第十五条 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应当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的用盐单位以及盐产品的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二)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包装物品、加工设备、运输工具等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检举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款、 第八条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一款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食盐的、无食盐零售许可证擅自零售食盐的、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盐或者擅自销售非加碘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三条二款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加工和分装食盐产品的、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批量储存食盐的,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批量运输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第十五条二款规定,转卖两碱工业用盐、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应当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25号


         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适应假日旅游发展的需要,加强黄金周期间的旅游管
理,完善和加强黄金周期间旅游协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
  一、市假日旅游协调会议组成
  由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
局、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13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协调会议召集人。
  二、协调会议职责
  (一)组织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
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假日旅游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保证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二)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金周
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
  (三)与各县(市)区及重点景区旅游机构建立联系,
及时互通重要信息,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并在“黄金周”之后向市政府、省旅游局报告假日旅游情况。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假日旅游方面的其他工
作。
  三、协调会议的基本工作方法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在认真做好假日旅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及时协调处理需跨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旅游局
  负责抓好假日旅游的各项综合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抓好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市假日办的日常工作。
  (二)市交通局
在黄金周之前,要调配充足运力,制定好运输方案,并
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黄金周期间,要及时研究解决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改进服务,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旅游局抓好旅游客运市场管理。
  (三)市公安局
抓好黄金周期间的交通疏导、安全管理和景区景点及社
会服务单位的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市建设局、文化局抓好市区公园、风景旅游区和文物旅游景点的管理,督导风景名胜区做好黄金周期间的扩容、疏导和安全防治工作,健全环卫设施。黄金周期间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五)市统计局与市旅游局一起,建立黄金周旅游信息及预报制度,承担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共同指导和督导各地旅游及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六)市卫生局、市爱卫会
  抓好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重点景区景点建立医疗点和医疗急救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健全紧急救援网络,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救援工作;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加强城区和旅游景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七)市工商局
  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执法,巡查各类服
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市广电局
  组织白山电视台和白山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黄金周期间旅游宣传报道,负责发布由市旅游局、市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为,指导和督促各县
  (市)区广电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游乐设施的安
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运行中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隐患。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指导、协调各地对全市景区景点、社会服务单位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工作、游览设施以及娱乐、接待设备、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十一)市气象局
  在黄金周之前和黄金周期间,通过白山电视台、白山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旅游景区气象预报。
  五、协调会议的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一般在每个“黄金周”之前和结束后,具体开会时间由召集人决定,会议一般议题为:
  (一)由召集人通报综合情况,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
议。
  (二)由需要通报情况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提
出有关建议。
  (三)对需要协调解决的跨部门工作问题进行协商,做
出预案。
  (四)由召集人做黄金周旅游工作总结报告,经会议讨
论修改后,报市政府、省旅游局。
  (五)总结黄金周有关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办法
措施。
  六、协调会议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假日办),由各成员单位
派出联络员组成,设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局长任主任,一名副局长担任执行主任,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市假日办的工作职责:
  (一)承办协调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督办协调会议通过事项和决定的落实。
  (二)具体负责各个黄金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与各县(市)区及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联络。
  (四)负责协调处理紧急事件,一旦发生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的紧急事件,由市假日办主任决定召集相关部门联络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联络员及时通报本部门领导,采取措施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市假日办主任直接向协调会议召集人请示。
  (五)负责黄金周期间的值班工作,接受和处理有关投
诉。
  (六)负责统计监测全市假日旅游情况,及时发布假日
旅游信息。
  (七)负责起草每个黄金周旅游的工作总结。
  (八)承办协调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务。
  协调会议办公室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内部工作制度由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参加协调会议办公室的各部门联络员,在每个黄金周期间要与市假日办值班室保持24小时电话联系,有紧急事件需要会同处理时,要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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