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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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中方负责以上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其他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与维修的条件将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负责向医疗队提供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其修理,油料、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30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 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13.5万非洲法郎
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二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殷 大 奎 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默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2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五官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1 人
检验科医生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麻醉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翻译 1 人
厨师 1 人
共13人
弗郎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眼科医生 1 人
五官科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2 人
口腔科医生 1 人
麻醉师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厨师 1 人
维修仪器、设备、水电技术师1 人
共14人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鉴于国家计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印发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试行)》(计价费〔1997〕689号)规定的试用期已满。最近,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
|序 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1 | 申请费 | 1000元 | |
|------|------------------------|------------------|------------------------------|
| 2 |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审核人日数执行 |
|------|------------------------|------------------|------------------------------|
| 3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2000元 |如需加印证书,每证另收费50元|
|------|------------------------|------------------|------------------------------|
| 4 |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监督审核人日数执行 |
|------|------------------------|------------------|------------------------------|
| 5 |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2000元 | 每年交纳一次 |
----------------------------------------------------------------------------------------
注:1.人日数是审核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
国家认可委员会按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备案后执行。
2.深圳特区的审核费与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环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2 排污费缓缴审批
03 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
04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5 放射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
(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报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
(二)变更登记表格:《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区环境监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管企业申请由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区管企业申请由所在区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报登记程序:
1.申请者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手续);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前3日前提出;紧急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后3日内提出);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登记。
十、登记时限
当日办理。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排污费缓缴审批
一、审批内容
排污者缓缴排污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六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六条;
(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3〕173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有特殊困难不能缴纳排污费: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
2.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排污者在1年内未获得批准缓缴。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写明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区环境保护局和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属的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或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区管企业的排污费缓缴由所属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市管企业排污费缓缴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三)决定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复,有效期同批准的缓缴期限。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决定后方可缓缴排污费。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 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费缓缴申报表
申请单位(排污者)全称(盖章)
全年核定排污费(元)
目前欠缴排费(元)
申请缓缴 个月
(不得大于3个月)
申请理由:
上次被批准缓缴
排污费时间
市/区环保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本表适用于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50万元以下(含);②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请减免、缓缴二氧化硫排污费,或其他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50万元以上(不含)的《申报表》按省文件要求;③本表须填报一式四份。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
一、审批内容
对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核发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和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的车主;
(二)机动车须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列入《深圳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保车型目录》(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网(http://www.szvecc.org.cn)查询);
(三)车辆在环保标志发放现场通过车型核查;
(四)申领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具有受省环保局委托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同时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提供的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异地号牌载客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申请表》(原件1份);
(三)申请者申领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提交受省环保局委托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同时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提供的排气污染合格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分类标志领取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各异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机动车环境保护网(http://www.szvecc.org.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到各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三)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十、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和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临时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个月,长期绿色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为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方可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异地载客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领取申请表
一、基本资料(车主或代理人填写)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汽油车 □ 柴油车 □
厂牌型号
标志类型
长 期 □ 临 时 □
车主名称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
电话
二、标志发放情况(工作人员填写)
行驶证登记车型与车辆的实际车型是否一致
是 □
否 □
车辆的现场检查结果
闭环电喷 □
开环电喷 □
化 油 器 □
车辆绿色环保分类确定结果
绿 标 □
黄 标 □
注:此表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和环保项目库管理;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2.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各3份);
3.如申请项目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者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形式审查的笔录资料存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资助条件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3.工作人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由现场调查记录、图片资料等构成;
4.对现场考察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封闭式的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拟资助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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