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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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建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5月10日,城建部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直属各工程局:
现将《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组织实施。
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是对建设工程概、预算制度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从根本上改变决算超预算的不正常状况,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为发展住宅商品化创造条件。
第二条 经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适用于有标准设计的各类住宅工程。
第二章 包干价格的制订
第四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的内容包括:
①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费用
②国家规定的独立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
③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制定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的依据:
①各类标准住宅设计图;
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取费规定;
③地区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
④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住宅工程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方案,以地区或城市为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制订平方米造价包干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实事求是,做到国家和建设单位不增加投资,施工单位有利可得。包干价格要因地制宜,数据准确,简明适用。
第八条 凡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将包干价格一次包死,取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第九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包干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需共同维护设计文件,坚持按图施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变更一方负责。
第十条 平方米造价包干的主要形式有:
①组合式。即将各种类型的标准住宅,分为基础和主体两部分,主体部分又分成各种形式的组合单元,并分别测算出基础和各组合单元的平方米包干价格,执行时“对号入座”,按需要进行组合。
②综合式。即不分组合单元,按不同的住宅结构如砖混、内浇外砌、混凝土大墙板等确定平方米包干的价格。
③对采用非标准设计的住宅工程,可以参照标准设计的包干价格进行换算调整,调整后的包干价格,也一次包死。
第三章 包干价格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平方米包干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时要预测多种价格指数,适当留有余地,因建筑标准变化,原材料调价或工资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包干价格时,由原审批单位据实测算后统一调整。
第十二条 住宅平方米包干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工业建筑和公用建筑等不适宜实行平方米包干的工程,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概算包干,包干的系数和方法,亦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论采取哪种包干方式,都要在开工前将造价一次包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药管人[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
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
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
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
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
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
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
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
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
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
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
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
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
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
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
《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
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6月3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地方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三)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其中,学术研究和交流合作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该项补助金额的20%。
(四)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用于鼓励地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含民办博物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五)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用于鼓励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进一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件1-4)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文物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九条 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
(一)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东部20%、中部60%和西部80%的比例补助。具体金额由财政部核定。
(二)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
(三)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 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陈列布展经费通过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馆补助安排。
第十一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加项目的分配办法。因素包括:馆舍面积(占10%)、馆藏品数量(占15%)、地区因素(占15%)、经费保障水平(占15%)、陈列展览(占15%)、观众(占15%)、科研成果(占15%)。
第十二条 财政部商国家文物局对上年度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因素法确定各博物馆补助额度,并根据博物馆项目申请确定具体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由财政部商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根据地方申请以及调查评估等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2.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表
3.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表
4.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下载: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1-4.docx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70159379455635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