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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4:39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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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颁布日期】2005.07.01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注册,并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为证书登记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填写《陕西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应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双面)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须按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纳证书登记费。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持证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进行查询。

  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要求,按期(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专业技术能力保持与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同步,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政策法规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拟定并公布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按照申请、审核评价、审批授权、备案四个程序进行。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名称将在信息产业部教育中心和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2、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3、在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4、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按照指定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大纲、教材,按信息产业部统一要求,结合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发展需要,由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指定。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学员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等次分为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和初级资格三个等次。学员在认定的机构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必须参加与证书同等级的培训,并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学时量,获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承担高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中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初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每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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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


临府〔2006〕86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发生税收的第一年属本级分享财政收入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该项目的引进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上级按计划正常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0.5%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三条 单位自行策划、包装、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实行落实资金总额的3%给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一年缴入县级库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
第五条 引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两个人以上共同引进项目的,奖励给共同引进人分成。项目引进者须到县招商局事先登记存档,招商局和财政局核准,资金颁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奖励对象不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县政府行业发展基金(财政)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没有溯及力,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
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解困工作的资金的筹集
建立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使之正常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解困工作资金来源,这是做好解困工作的关键。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
1.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各地区可根据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具体比例。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3.社会各方面用于困难企业职工解困的捐赠。
4.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筹资渠道等。
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资金的筹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解困工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解困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使用申请和审批发放程序。解困工作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一是由困难职工本人申请,所在企业会同居民委员会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报当地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审定;二是根据审定名单,由解困工
作主管机构划拨资金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由企业发放给解困工作对象。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应帮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检查。要保证专款专户,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对解困工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要求,建立起适应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需要的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困难职工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调查方法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形成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企业困难职工情况的统
计调查制度。
要在全面掌握解困对象分布情况、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解困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把解困工作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研究制定生活救助与再就业相互联系的具体措施,把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提供重点帮助。要在认真区分职工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因人而异、有针对性的提出再就业的途径,积极组织他们开展生
产自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实体,组织需要转换职业、岗位的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
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再就业的有关费用,从再就业基金或再就业专项经费中解决。要制定鼓励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资金、场地、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他们逐步解困。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自谋职业等,要与本地区
所属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八、建立解困工作制度的进展要求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是深入开展解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起这项制度,明年开始全面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9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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