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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5:12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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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拟联合进行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现将财政部已下发各财政厅(局)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含三张调查表)转给你们,请按照调研提纲的要求,主动和财政厅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国家局传真(邮件)后,将通知、调研提纲、调查表等一并复印,代国家局送交本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家局联系电话:010-64463127



2003年9月17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附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一、调研目的

落实《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2003〕65号)、《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等》(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19期)精神,研究建立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

二、调研内容

(一)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1.现状;

2.事故类型、程度或等级,按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划分;

3.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①投入不足,设备、装备技术水平低;

②管理方面;

③人为方面;

④其他方面。

请用实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二)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分析(请填附表二)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投入资金构成及其数额;

2.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构成和数额。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2. 对问题原因的分析:

① 政策方面;

② 管理方面

③ 其他方面。

3. 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

请举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四)维简费提取、使用的有关情况(请填附表三)

1.维简费提取的依据、起始时间、政策沿革过程;

2.维简费的构成;

3.文件规定提取的标准;

4.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维简费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和使用情况(请按构成说明);

5.2000-2002年维简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部分有多少;

6.目前维简费在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改进的政策建议;

7.对规范维简费提取、使用和监管的建议。

8.以上内容请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五)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初步意见

1.在规范维简费管理的基础上,单独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煤矿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是统一标准,还是浮动标准,哪一种更可取;

3.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4.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方式,如何保证提足用足;

5.如何建立煤矿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如何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建议

1.政府如何发挥作用

① 中央政府的作用:资源综合利用、开采及运行管理政策、资金及税收管理政策、煤矿安全监察机制;

②地方政府的作用。除按以上中央政府作用的内容说明外,请对如何加强管理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2.企业应该做的工作

①若维持现行从维简费中开支安全投入费用的做法,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②若采取单独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做法,对资金如何管理;

③维简费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在使用和管理上如何划分界限。

3.请对如何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如何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提出建议。

(七)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问题方面如何自律,请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详细说明。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九)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如何更好履行职责。

(十)国外其他行业在安全投入方面有那些好的做法。

(十一)国外政府在煤矿安全投入方面的做法

1. 法律方面

2. 政策方面

3. 实际效果方面

(十二)在煤矿矿井设计、建设、投产、生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如何联动确保安全投入确有实效。

(十三)2000-2002年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请填附表一)

请提供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主要会计报表。

三、调研方式和对象:

调研方式:全面调查和重点调研相结合。

调研对象: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其中:

全面调查范围--原国有重点煤矿中的94户,调查面不低于80%;国有地方煤矿企业,调查面不低于40%;乡镇煤矿,调查面不低于10%。

重点调研范围--覆盖全国3-4个重点产煤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华北、中南或西南地区,重点省份有黑龙江、辽宁、山西(重点在乡镇煤矿)、江西(或湖南)、贵州,重点矿务局有开滦、大同、中煤平朔(露天矿)、淮南、抚顺、松藻等。

四、调研组织形式:

调研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共同负责。

(一) 全面调查

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本省计划(经贸)、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机构)完成。主要工作包括:按调查提纲要求形成本省调查报告,提出本省的综合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含EXCEL格式汇总表及文字软盘)最迟于10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各省在具体工作方面,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没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二) 重点调研

调研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地方财政、发展计划(或经贸)、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构各选派1人参加。

五、调研时间:

重点煤矿调查:暂定于9月24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主要针对有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省份,调查部分国有大矿。

重点省份调研:暂定于10月15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对拟调研的省份开展调研。

六、调研地点:

重点煤矿:河北开滦,辽宁阜新、抚顺、铁法;

重点省份:黑龙江和陕西(或内蒙古)、贵州和江西(或重庆)、山西和安徽(或山东)

七、调研要求:

(一)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列调查附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有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被调研单位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去实地调研的省份和煤炭企业,要在调研组到达前按本调研提纲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附软盘)。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

联系人:孙光奇、张严柱

联系电话:68552879,68552517,68552878(FAX)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表一: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 目 行次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列次 1 2 3
一、矿井数量(个) 1
其中:年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含)以下 2
年设计生产能力6-21万吨(含) 3
年设计生产能力21-60万吨(含) 4
年设计生产能力60-120万吨(含) 5
年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 6
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吨) 7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8
当年实际原煤产量(万吨) 9
三、财务指标 16 X X X
1、商品煤销售收入(万元) 17
2、商品煤平均价格(元/吨) 18
3、原煤平均价格(元/吨) 19
4、原煤单位制造成本(元/吨) 20
5、企业补贴前利润总额(万元) 21
其中:煤矿补贴前利润总额 22
6、企业利润总额 23
其中:煤矿利润总额 24
四、安全欠账情况 25 X X
其中:因新安全规程而增加 26 X X
1、“一通三防” 27 X X
2、防治水 28 X X
3、顶板管理 29 X X
4、机电运输(安全) 30 X X
5、劳动保护措施 31 X X
6、安全培训 32 X X
7、其他  33 X X
住:“X”标栏不填列,按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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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2005年)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修正)


  (1997年6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种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其他方面对农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
           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的8%以上。
  (二)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一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20%以上。
  (四)当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时,应当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安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
  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并逐年增加。
           第三章 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第十四条 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国有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养殖业生产、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引进的外资必须按照签约的项目和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向上级申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监督检查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各项农业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农业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投资管理奖励制度,对贯彻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农业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业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79号 2002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良好、亮化美化工作,确保其责任区域的整洁、有序和亮化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市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应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无路牙或独立沿路的责任人,其"门前三包"的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清洁卫生:即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雪),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以及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秩序良好:即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制止乱堆物品、乱搭棚披、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吊挂和晾晒物品、乱停车辆,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和乱设宣传标牌等行为。


  (三)包亮化美化:即负责责任区域内亮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管理,并按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启闭灯光。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为: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痰迹;无碎砖杂草;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流溢;无乱堆物品;无乱停车辆;无乱设(贴)广告;无乱搭棚披;无乱设摊点(含店外店);无乱挂(晒)物品;无不规范标牌;亮化灯饰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未发生无故不亮灯。


  第八条 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承担"门前三包"工作:


  (一)责任人自包。由责任人写出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城管局核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但责任人"门前三包"的责任不转移。


  第九条 责任人必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条 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门前三包"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局给予通报表扬。对"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管局报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门前三包"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以依法暂扣作业工具: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堆放、吊挂、摆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露天场地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市城管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标语牌、画廊,影响市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城管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每天每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8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5]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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