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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18:04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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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部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的通报



教高[2005]3号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我部从2001年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了年报年检制度。2002年、2003年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年报年检工作反映,绝大部分试点高校都能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支持服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少数试点高校在试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校外学习中心监管不严,转移办学权,违规设点、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违背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问题和处理情况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2002年、2003年年报年检工作查实,有11所试点高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2002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对其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领导不力、监管不严,造成出现严重的违规设点和招生,转移部分办学权,部分考点考试作弊,办学规模失控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对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规范,出现点外设点和违规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有2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出现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等违规办学行为。2003年有1所试点高校由于招生管理工作不规范,在2002年违规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学生,并在部分校外学习中心中转移办学权;有2所试点高校在多个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有3所试点高校在个别未经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违规招生。针对上述违规办学情节的轻重,我部先后于去年初和今年初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这些违规办学的试点高校进行分别为期三年、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去年受到我部处理的5所试点高校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意见,规范了招生工作管理,加强了校外学习中心清理整顿,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严格教学过程特别是考试工作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初受到我部处理的6所试点高校亦在严肃认真地开展整改工作。

  二、汲取教训,加强对网络高等教育的规范化管理

  有关试点高校的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不仅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现代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巩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我部将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发展、改革与创新,不断建立健全发展网络教育的政策、法规,并更加严格地加强试点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规范管理,对违规办学的行为决不姑息,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属地内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各试点高校要站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高度,积极推进网络教育的改革和创新,要汲取部分试点高校违规办学的教训,切实从严治教、规范办学,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校外学习中心的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事件发生。同时,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支持服务,不断健全网络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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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核算范围,支持国营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城镇青年就业、劳改劳教部门使用的周转金,可以比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凡设立和经营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管部门,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凡有周转金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周转金会计人员、周转金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聘任或任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四)周转金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办理周转金借款和回收业务的核算,负责核实、汇总周转金的原始资料,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向领导提供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等情况。负责周转金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合同书的管理。
3.对借款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周转金,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回借款或停拨周转金。
(五)周转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运用复式记帐原理,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反映周转金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其记帐规则为:发生收入,增加结存记“同收”;发生支出,减少结存记“同付”;其他记“有收有付”。其试算平衡公

式为:
资金来源类余额-资金运用类余额=资金结存类余额
(六)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元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核算单位。

二、会计科目
(七)周转金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增设二级科目。
(八)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本级直接支配管理,负责发放回收的周转金,本级周转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1)本级预算安排;(2)上级追加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4)企业退库转入的周转金;(5)企业上交利润转入的周转金;(6)分成转入的周转

金;(7)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入部分;(8)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等。周转金增加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转出的周转金,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由本级财政管理的周转金基金总额。
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设置明细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各级通用。
2.“借入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借入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周转金,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余额。
本科目按需要下设“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二级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使用。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应另外单独设帐记载,按系统向上编报报表以免数字重复。
3.“借入其他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上暂时闲置和一些社会性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借入资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资金,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的余额,反映借入其他资金的余额。
本科目适用于有临时周转金业务的财政部门使用。
4.“其他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借款者收取的占用费和超过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占用费,收取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终“其它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收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净增加额,应全部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级

周转金基金。
本科目适用于有两项占用费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
5.“待处理周转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并经批准,作为待处理的周转金。批准后,记入本科目的收方,继续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基数总额。
本科目只限县以上财政部门使用。
6.暂收款,本科目核算各类因某种原因发生的暂存款项和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清理结算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期末余额为收方余额,反映各类暂存款项的总额。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结算各类暂存款项和应付款项。
7.“借出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的周转金,借出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收入;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出的周转金余额。
本科目按需要下设“农口企业周转金”、“农口事业周转金”、“农村合作经济”周转金的二级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处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财政部门与同级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使用。
8.“借用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借给受援者的周转金。借入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和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借用周转金余额。本科目应根据需要设置“农垦企业周转金”、“水产企业周转金”、“畜牧企业周转金”

、“其他农口企业周转金”、“农业事业周转金”、“畜牧事业周转金”、“林业事业周转金”、“水利事业周转金”、“水产事业周转金”、“其他农口事业周转金”、“乡镇企业周转金”、“乡村多种经营周转金”、“农村造林周转金”、“农村水产周转金”等二级科目,并按受援者

设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只限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与受援者签订合同并发生借用关系时使用。对于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冲减本科目数字时,因“挂帐处理”是在县以上财政部门内部进行,故只限县以上财政部门冲减。
9.“其它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为做好周转金管理工作而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和缴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支出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反映各项业务支出的总额,年终应全部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10.“待处理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的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总额。
本科目限于县以上财政部门使用。
11.“暂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暂时付出,尚未确定支出性质或尚未结算的各种款项。付出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清理收回或结算后,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期末余额,反映待处理暂付款项的总额,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收回各类暂付款项。
12.“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专户存入银行的周转金。各级(包括乡)财政部门,必须将支农周转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增加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减少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的实际存款总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周转金不设“库存现金”科目。借用周转金,凡在银行开户的受援者和扶持农户用于购置设备的,一律通过非现金结算。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九)会计凭证是记载和反映周转金业务活动,处理收、付手续,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周转金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书,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据,银行收付凭证、周转金还款收据、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收

据等。无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齐全,填写清楚,妥善保管,记帐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类、整理后填制的用于记帐的凭证。
(十)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周转金会计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周转金的总括情况;明细分类帐户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是“借用周转金”帐户的补充资料,是具体反映周转金的借用、到期回收和实际回收情况及监督周转金是否严格履行了借款合同书上的有关规定的书面记录。

四、会计报表
(十二)周转金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书面报告,简明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周转金业务活动情况,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十三)周转金有下列会计报表:
1.周转金平衡表
2.周转金借用情况表
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周转金业务的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均应进行全面清理、办理决算,做到帐、证、表、实相符,上下之间、年度之间、指标之间相互衔接一致,经审核无误后,于次年元月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对报表所做的分析和说明随同报表一并上报,县(区)应予季度末

向市财政局报送季报表。

五、会计档案
(十四)周转金会计档案资料,是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料和基础数据,必须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加强管理。
(十五)会计档案是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各种会计报表,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借入、借出周转金合同,和与受援者单位签订的借用周转金合同,司法公证书、担保书,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十六)每年办理决算后,会计主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连同会计资料一并归档。
(十七)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办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乡财政所经办人员调动时,要由县(区)财政部门派员核对实物,监督移交。
(十八)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参照市财政局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六、附则
(十九)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1988年12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疫情严重,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20万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省(区、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国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质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商务、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省(区、市)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国。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所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性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实行税收优惠。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卫生等部门对用量大、价格高的进口专利药品,要探索国内企业许可生产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降低药品成本。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医药企业的指导协调,加快艾滋病治疗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审批。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和需要,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交、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外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华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高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高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中度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低流行地区政府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各地尤其是高流行地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高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中度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低流行地区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尽快落实“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大专项的“十二五”实施方案,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提供科技支撑。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通过与相邻国家的双边合作,加强边境地区的预防干预工作。积极做好对外宣传,为部分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扩大我国在艾滋病综合防治领域的国际影响。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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