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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9:38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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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证监发字[1997]3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1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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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地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 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性专项奖金报帐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性专项奖金报帐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93号
2002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报帐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报帐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遏制虚列项目、以少报多、转移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促进项目计划的先进可行,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帐制”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明确的定性定量任务目标的公益性项目的实施部门或单位,依据批准立项、预拨启动资金、分批(分段)支出费用(或成本)、分批(分段)报同级
财政审查费用(或成本)的真实性、依据分批(分段)的审查结果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对项目财务进行审核批复、移交财产、核销费用等程序进行管理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财政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具体项目目标任务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用财政性资金全额安排的单个项目概算(或预算)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列入计划发展委员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益性事业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提出支出预算的指导性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核,报市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及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计划。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本部门(单位)的专项支出预算,编制具体的项目概算和施工预算,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审核鉴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立项的依据、项目概算、施工预算等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项目预算批复,并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被确定为报帐制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向财政部I、?出具项目的具体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函件。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计划、投资进度计划以及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以上依据,在项目启动前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总投资20—30%的启动资金。
第十条 项目启动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分批(分批、分段)报帐,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的真实情况,具实办理资金拨付。每批报帐的额度和时间,要以工程实际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为依据,一般
每批以20%左右的额度为宜。建设单位报帐时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分批报帐资金请拨单和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在项目未竣工验收以前,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款额度累计控制在80%以内。20%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清算。项目未经批准调整,项目总造价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质检,编制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据项目验收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项目验收单和相关的原始凭证到财政部报拨差额部分资金,进行项目预算结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支出报帐审核结果、资金清算凭证和竣工验收单,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报帐制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分批申报、逐项审查、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造成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和资金损失浪费或超支问题,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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