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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第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5:50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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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第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市场有关数据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证监交字[1997]5号)

1997年4月24日 证监交字[1997]5号

 

华夏、国泰、南方、申银万国、君安、湖北、中信、广发、光大、海通、深圳国投

证券公司:

  为了解证券市场情况,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请你公司自1997年6月开始, 在每

月7日以前将公司上月的有关数据报送我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关客户保证金的数据:

  1.客户保证金月末余额总量;

  2.客户保证金中个人与机构的比例;

  3.客户保证金的累计存入、取出额(分别统计)。

  二、有关证券交易金额的数据:

  1.代理客户累计买入、卖出证券金额,累计代理交易金额及其在公司交易总额

中的比例;

  2.公司自营累计买入、卖出证券金额,累计自营交易金额及其在公司交易总额

中的比例。

  请按附表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将有关数据报送我会交易部。

  附表:证券市场数据统计表

附表

证券市场数据统计表

                              月

                          单位:亿元

客户保证金余额   个人
机构
合计

月末保证金余额      
所占比例      
累计收入      
累计取出      
证券交易额   代理客户
公司自营
合计

证券买入额      
证券卖出额      
证券交易总额      
所占比例      

传真号码:010-67617284  010-676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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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经1999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指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和重点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的审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计结果,抄送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重点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编制出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接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重点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或者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书面通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文书抄送审计机关。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性文书在送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备案。
社会审计机构发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退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省其他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项目的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0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7年7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办理以及公文立卷、销毁等已作了明确规定,教育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各单位向国家教委报送公文、资料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公文要求
(一)向国家教委报送的公文,是教委了解情况,发现先进经验,制订有关政策,指导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种公文必须准确、及时,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各类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要按照党、政系统分别报送。
(三)报送的公文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缮印清楚。
(四)请示问题,要按照组织系统,不要越级上报。向国家教委的请示,要一文一事,一事一报。“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要求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要事先尽可能地协商一致,而后再请示行文。若意见实在统一不了,要将各种意见书写清楚。
二、文件报送办法
(一)主送国家教委的文件,抬头要写“国家教育委员会”,不要写教委领导同志个人的名字,由国家教委办公厅统一负责分送委领导或有关司局。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同时抄送另一领导机关。
(二)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其他特殊情况外,请示文件不要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同志,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
(三)属于国家教委各司局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向有关司局行文,不要报送国家教委。
(四)请示的公文送国家教委一式二份。向有关司局行文请示具体业务事项的,送一份即可。
(五)综合报告、专题报告,送国家教委一式五份。
(六)简报,按期报送国家教委办公厅一式十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向下发的涉及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文件,应抄报国家教委。属于转发国家教委发文的,一般不要再送国家教委,如有重要执行措施和补充规定,要抄报国家教委一式五份。情况通报、先进经验等,如果认为需要送国家教委的,可寄一式五份。
(八)教委领导同志批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高等院校办理的事情,各单位要建立催办制度。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批件半个月内,上报办理结果。
(九)各单位,各直属院校出版的校刊、校报、学报和其他学术性刊物、教学参考资料等,按期给国家教委办公厅寄送一式十份,由办公厅统一分发。
三、公文办理办法
(一)所有公文都应加盖印章。
(二)送国家教委的重要文件,应由单位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三)公文如有附件或附表,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和份数。发文时要认真检查,防止遗漏。
(四)属于秘密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秘密”或“机密”、“绝密”字样。
(五)属于紧急文件,在文件上和信封上都要标明“特急”或“急件”字样。
(六)国家教委的文件,除了绝密或不准翻印的以外,是否向下转发,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四、中央各部委教育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中央部委所属高等院校,如向国家教委报送文件、资料,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公文、资料,正确反映工作情况,对各种公文要完整、及时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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