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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7:50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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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打私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江门市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反走私工作要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遏制走私活动的发生,确保我市反走私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3年全国、全省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中央关于“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和落实省、市关于打私工作的要求,形成“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配合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规建设,加强舆论引导,上下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社会、舆论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在重点村镇特别是沿海一线全面构建反走私防控体系,为促进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做到“四个决不”、“四个没有”和四个不出现”。“四个决不”即决不把走私作为发展村镇经济的手段;干部、群众决不把走私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在反走私问题上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镇辖区决不成为走私活动的场所。“四个没有”就是没有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包庇走私;没有私自建造的码头、仓库等走私货物上岸、储存设施;没有多发性的私货上岸点;没有走私船艇聚集点、建造点。“四个不出现”是不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拒缉私和阻挠缉私执法事件;不出现群体性集资走私;不出现群体性搬运私货活动;不出现群众参与走私的行为。

 

  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对本地区走私活动态势经常有研究、分析,对反走私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工作开展畅顺。

 

  (三)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年中有检查、有研究,年末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四)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

 

  (五)反走私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群众普遍受到教育。

 

  (六)各级防治网络健全,实现群防群治,本地区居民不参与走私活动,外地走私分子无法立足,辖区内发生的走私活动受到及时的打击。

 

  三、工作措施

  

  (一)镇一级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带领、引导群众守法经营,勤劳致富,从源头上杜绝群众参与走私活动。

 

  (二)健全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权责、义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区要与有关镇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各有关镇与所有重点村、有关单位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渔民、运输专业户签订反走私保证书。


 

  (三)建立打击走私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反走私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各有关镇、村结合实际情况,物色合适人员为打私联络员,同时起到情报员、宣传员、战斗员(统称“四员”)的作用。 

 

  (四)健全打击走私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到反走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有关镇政府要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成立反走私工作联络站,挂牌办公。重点村的村委会要明确一名干部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镇、村两级组织联防巡逻队伍,定期对重点部位进行巡查监控。镇、村每季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有关信息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油站、油库、运输船舶、流动渔船、市场等的管理监控,防范出现走私、贩私活动。

 

(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进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各有关镇、村要在集镇、重要路段设置宣传栏、橱窗,沿海渔港应设立坚固、耐用的宣传橱窗和宣传标语,进行反走私专题宣传教育。

 

  (七)制定奖惩制度,做好兑现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负责制定本地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奖惩制度,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扎实,做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坚持精神为主、物质为辅,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全市每两年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于工作不达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出现问题的,如一年内发生当地居民(村民)参与走私活动达3次及以上或单宗案件案值达100万元以上的,或本镇、村辖区内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私货上岸(交易)的,以及对于发生暴力抗拒、阻挠缉私案件,纵容、包庇当地走私的,由各市、区打私办视情节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镇、村或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八)及时掌握当地的走私活动态势,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和违法、违规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将加强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列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地处反走私第一线的沿海市、区任务重、责任大,要切实加强打私办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协助给予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缉私、综合治理”的体制要求,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检查评比工作。市和各市、区打私办要加强对沿海和重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根据奖惩制度,落实各项工作。各市、区打私办要在年中、年末对村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市打私办在年末进行抽查,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

 

  (三)各市、区根据本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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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财政部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土地收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贷款、融资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向市审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办理最终工程竣工决算拨付款事项。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决算审核批复,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抽审。当审计结论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予以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㈡ 项目招投标、施工承包合同情况;

  ㈢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㈣ 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㈤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㈥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从工程开始施工时进行跟踪审计,采取定期或驻点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合同价款的80%,待市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扣除质保金部分后结清。因工程项目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而产生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待市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经审计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有过错、过失的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贵州
黔府办发〔1998〕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
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省委、
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省发〔199
7〕24号),对我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延长土
地承包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今
年以来,不少地、州、市已召开了有关会议,组建了工作机构,开展了试点,
制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明确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方法、步
骤和时间。从总体看,全省工作的进展情况是好的。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
有的地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
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部门,
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现已建立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机构的地方,办公室没有设在农业局的,可以不再变更,
但必须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提交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报告。
二、认真做好《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国家规定,本次延
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印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农业部
已制定了样本(省农业厅已印发各地、州、市农业局),可参照该样本,在本
地区内进行规范。《证书》的印制、颁发,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
定,可以由地、州、市统一印制、颁发,也可以由县级印制、颁发,其工本费
由农民个人承担,工本费收取数额,由当地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办公室共同审核批准。严禁在收取工本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按农业部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农
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证
书》,及时发放到每个农户,并作好有关档案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建
立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以利于今后承包合同鉴证、变更、解除
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
户,关系到农村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
导,严格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加强宣传培训,解决工作条件和经费,争
取在年底前完成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任务。各地、州、市在完成这项工作
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999年1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总结报
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19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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