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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5:18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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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发〔2004〕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桥梁、停车场、园林、环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体育场馆、机场航站、港站、影剧院、会展馆等房屋建筑的主体和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及牟平区、福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项目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竣工验收等五个环节。县(市、区)、部门和项目法人都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简化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和投资等内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应在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进行。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 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统一工期定额,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工期的确定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合同规定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抢工期。对不可抗力的因素或重大设计变更、发包方原因等造成停工的,经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担保。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质量担保。对未履行工程质量担保擅自施工的承包方,工程投资方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比选评审。设计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个。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文本、效果图、多媒体演示等文件资料。 在对设计方案进行科学评审和优化过程中,如需考虑造型要求,必须把技术可靠性放在首位。对异型结构、大跨度及大跨悬挑结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用于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建筑、结构、无障碍设计等强制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示意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分别对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应当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合理的安全等级,严格按照规范的抗震、安全等级设计标准和构造要求进行设计。大型基础设施和高层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严禁无证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必须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审查程序。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明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施工工艺、材料标准、施工养护和使用管理方法和要求、检验检测方法和标准等。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约定中提高见证取样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范围,对影响结构安全的材料可采取100%见证取样。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通知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竣工工程质量测量和竣工档案资料初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凡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制定专项质量监督方案,按工程进度或按季度采取巡回和定点相结合的监督抽查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及工程的主体结构、重要设施安全、重要建材、工程检测报告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由检查人员签字。 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改正。已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对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隐患及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违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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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从事如下工作的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二)工业、农业、教育、医疗卫生;
(三)科技管理和生产管理;
(四)其他科技工作。
第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从1988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组织。
第四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多项省级、国家部委级科技进步或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或者两项以上二等奖或三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临床诊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治疗效果良好,并得到省内同行专家承认者;
(五)在中小学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国家表彰并发表过有较高科学价值的论文;在中、高等教育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开设两门以上课程,所主编教材被采用,获得同行好评,并在全国性学术刊物发表多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者;
(六)在引进、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使设备或技术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
(七)在研制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论证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八)在振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帮助老、少、山、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或承包、租赁、兴办各种科研生产机构中成绩显著者;
(九)具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锐意改革,大胆创新,重视人员的培训和产品更新换代,在任期内使本单位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多单位或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合作者协商推荐一名主要完成者参加评奖。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向单位申请;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干部管理机关;
(三)由省直厅局或市科技干部管理机关组织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进行初评;
(四)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获奖人员名单;
(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名额每次约一百名。
第八条 成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对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并颁发资金和荣誉证书。
评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从获得“广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条 对获奖者实行一次性奖励: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五百元。
资金从省财政拨给的专款中支付。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以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建[200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强农惠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力度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并对提高限价部分所对应的下乡产品统一实行定额补贴。全国统一实施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产品提高后的最高限价及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按提高后的限价组织招标工作,中标结果确定后,中标企业要加快组织中标产品生产并上市销售,满足农民购买需要。公布的中标家电下乡产品价格为销售最高限价,企业应随成本下降及时降低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二、在现有九类产品之外,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增选品种纳入所在地区一并考虑。增选的补贴品种应为家用电器类产品,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产业集中度较高,产品技术较为成熟、安全有保障;有较为健全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各地上报品种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国有农场、林场职工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国有农场、林场职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四、要切实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各地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好相关部门,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调整完善家电下乡的具体政策落到实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原则,切实履行财政管理监督职责,不断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补贴审核兑付办法,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的原则,加快补贴兑付进度。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对假冒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下乡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履行投标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承诺,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加强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分品种最高限价调整表.xls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12/P02009123154002761914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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