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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44:35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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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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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国家相关林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的封山禁牧是指对确定的林地重点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并禁止放牧等毁林行为的管护方式。
本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
(二)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
(三)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有效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幼林地和部分宜林荒山;
(四)高速公路、铁路绿色通道工程区。
第三条 本市林地封山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宣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封山禁牧具体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封闭管护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南北两山和园林部门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林地封山禁牧工作。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区内牲畜品种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牧草种植,积极发展舍饲圈养。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粮食、公安、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本市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林地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闭管护;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由乡(镇)、村负责封闭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由使用人负责封闭管护。
第九条 林地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护林禁牧公约,明确林地管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建立护林组织,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护林工作。
第十一条 护林组织可以聘用专职护林员,聘用的护林员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
(二)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禁牧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所破坏植被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焚烧、野炊、毁林砍柴、采挖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禁牧标志和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开垦、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奖励办法
四川省劳动厅



第一条 为了调动单位 (含集体,下同)和个人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安全工作,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二)在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尘毒危害防治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做出贡献;
(四)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成员,企业可发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在本企业奖惩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职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也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九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劳动安全工作先进受两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区行政公署)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金按标准最高的计发,不得重复发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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