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6:37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驻外联络处(以下简称驻外联络处)的管理,使驻外联络处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驻外联络处的性质和职能

  第二条 驻外联络处是市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代表市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驻外联络处的职能定位如下:
  1.北京联络处的职责:宣传白山、联系中直各部委、信息收集、接待服务(副地级以上领导)、招商引资和处置信访等职责。
  2.驻上海、深圳联络处以招商引资为主,负责宣传白山、联系地方、信息收集工作,不负责接待工作。
  3.负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及驻地的省、市党政机关要求驻外联络处办理的有关事项。
  4.各联络处要随时掌握国家有关部委和驻地政府、企业有关政策和招商引资等信息,每月向市政府办报送3—5条乃至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经市政府办筛选后送市政府领导参阅。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要求

  第四条 各驻外联络处隶属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市商务局负责联系各联络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各驻外联络处不准办各类公司或营业机构。
  第五条 驻外联络处干部选拔、任用须严格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执行。任用联络处中层干部由各联络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党组研究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各联络处除夜间值班人员外,工作人员及家属无特殊原因不得在联络处住宿。工作人员及家属住房问题由市财政局核拨住房补贴,自行租房。
  第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北京联络处要设会计和出纳员,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由市政府配备,出纳员由聘用人员兼任,上海、深圳联络处实行财务报账制。
  第八条 驻外联络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一次聘用时间为2年。聘用制人员不占联络处编制,不带家属。各联络处按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用工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严格手续,加强管理。临时工不得安排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尤其是不得从事财务及印鉴管理等重要工作。
  第九条 今后调入驻外联络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驻外联络处年度考核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驻外联络处实行主任负责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驻外联络处要主动、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安排,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文件管理制度。要有专人管理文件和信函,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传递文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完的文件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遵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丢失文件,不泄密。
  第十三条 公章管理制度。各驻外联络处的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盖空白介绍信或信笺,更不得携带公章离开驻地;使用公章须经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管理公章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制度办事。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各驻外联络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在职主任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主任离任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各联络处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办、财政局、商务局按照职责和驻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经费(含办公场所的维护、租赁及车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等费用),负有接待任务的核定一定的接待费用。费用核定后由财政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纳入预算拨款,经费实行包干制,不足部分由各联络处自行解决,结余可留做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各驻外联络处要实行钱账分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驻外联络处的各项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驻外联络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待遇,可执行我市政策,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驻地机构的工作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具体按市医保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驻外联络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市发改委的基建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各驻外联络处的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信息中介收费及使用问题,联络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经工商、物价等部门批准。其税后纯收入可按6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40%作为奖励福利基金。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外联络处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账实相符;未经批准,驻外联络处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驻外联络处工作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属工勤人员系列(含聘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和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三个月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待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做好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根据《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1〕22号),结合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深入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测绘事业“十二五”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召开全国测绘系统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绩,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研究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机制等内容,督促地方制定测绘“六五”普法规划,指导测绘系统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

  3、积极为测绘“六五”普法工作造势。广泛宣传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六五”普法规划启动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在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5、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引导测绘系统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理念。

  6、重点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测绘法规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三、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面向重点对象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7、深入开展测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根据测绘行业特点,以实用、直观、新颖的地图产品为载体,积极开展测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

  8、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地图服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测绘法制宣传。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9、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天地图”网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的建设和应用,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0、继续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治理。巩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果,对问题突出、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和涉外测绘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加快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11、努力提高测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订《全国测绘系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开展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基层测绘单位依法治理。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测绘资质管理巡查,探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单位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基层测绘单位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测绘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13、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普法。努力拓展测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开办普法专栏、专版,或结合实际工作策划制作测绘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4、积极探索测绘法制宣传新载体。突出时代特色,测绘法制宣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新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测绘法制宣传深度力度。

  15、开展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结合加强地理国情监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事业新战略,明确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广泛开展座谈交流、征文、手机短信等宣传活动,力求测绘法制宣传活动层次高、规模大,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全面提高公众对测绘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

  六、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指导

  16、加强测绘普法工作理论研究。研究探讨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测绘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测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17、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邀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测绘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努力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18、挖掘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总结推广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测绘普法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榜样推动工作。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六五”普法联系点,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有关化妆品检验方法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生部法监司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中氢琨、苯酚、性激素、紫外线吸收剂、防腐剂、染料等检验项目,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二、请将《化妆品卫生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以为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提供参考。
此复。



2000年8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