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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17:53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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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9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常州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安全,进一步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主要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道(详见附表)。
  第三条 本市主要公路两侧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加强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管理。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起,没有隔离栅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原则上按高速公路不少于100米(匝道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50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的区域作为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主要公路沿线的建筑后退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各辖市、区组织绿色通道建设和管养。
  第六条 主要公路两侧的杆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线位进行布设,涉及公路管理范围的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实施杆线入地工程;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要对现有杆线进行整理,并实施必要的并线、共线工程,减少横穿公路的杆线数量。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主要公路开口、开门和接路。按照“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公路上平交道口的审批管理,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切实保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进一步规范主要公路两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审批,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条 各辖市、区要积极组织力量,按照拆除违法建筑、归并平交道口、整理沿路杆线、补建相应设施、增加绿化数量、装饰建筑立面、规范广告设置、亮化景观空间、美化周边环境、提升整体水平的要求,大力实施主要公路两侧景观整治工程,确保主要公路两侧空间大起来、绿化多起来、景观美起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常州市域主要公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一览表

类别
公路名称
区段
公路等级
建筑后退

红线(≥m)

国道
沪宁高速G055
常州段
高速
100

宁杭高速G065
溧阳段
高速
100

宁杭公路G104
溧阳段
一级
50

新G312
常州段
一级
50

省道
沿江高速S302
常州段
高速
100

金坛段
100

锡宜高速S303
常州段
高速
100

武澄公路S232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扬公路S2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溧线S239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一级
30

金宜公路S240
金坛段
一级
30

镇广公路S241
金坛段
一级
30

溧阳段
二级
30

沿江公路S338
常州段
一级
30

常金公路S340
常州段
一级
30

金坛段
一级
30

虞宜公路S342
常州段
二级
30

县道
常芙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金武线
金坛段
一级
30

常州段
一级
20

长虹路
常州段
一级
20

常锡路
常州段
二级
20

戚月线
常州段
二级
20

陆马线
常州段
一级
20



注:新建公路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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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2月26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03-12
国税发[20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片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租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交通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境内外划分,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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