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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4:53:06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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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6〕8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净月潭、南湖水体功能分类的规定

一、为防治净月潭、南湖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主要江河水域功能分类》,制定本规定。

二、净月潭水体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l2941—91)A类标准执行。

三、南湖水体为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水体,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l2941—91)C类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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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唐律与中华法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能仅仅局限于与所谓唐律是中华法系的重要代表和标志性地位。
中华法系这一范畴的内容是根基于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发轫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确立时期。这一不仅是制度的变化,而是社会形态的改变,这两种模式的转变周期如此之长决定于当时社会实践能力。而社会实践能力又离不开生产力(生产主体、生产对象、生产工具)。据相关考证可知,在当时生产工具主要是铁犁牛耕。早期社会组织由家庭、氏族、部落联盟逐步向国家为主要单位转化,也逐步建立以国为本位和家为本位的双元结构制度。因此,中华法系的形成主要内容就是封建等级秩序和宗法血缘制度。在当时社会制度更多的是靠社会习惯、儒家道德、权威等得以维系。虽然教科书说成文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实是夸大了他的地位,让其承担了不应有的使命。如果考察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可知,有统一性和延续性,到唐朝时已经发展到鼎盛时期,《唐律疏议》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技术精湛、影响之大实属罕见,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包括后来的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以其为标本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托勒密体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无疑是令人为之骄傲,但是,近代西方建立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冲击着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儒家文化,现代商品直接的结构了旧时的生产结构链条,瓦解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出现了商品化现象。中华法系走向了灭亡,成了“死法”。完成了其对封建社会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只是其不能为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培育良好的土壤。
《唐律疏议》作为特定时态下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离不开他的时态,而唐朝作为历史延续性的重要一链条注定不能抹去。所以,唐律放在诺大的环境里必定淡化了一些,增色了一些。其实,他们根本上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外在规范。跟多的体现是个性发展与整体之间类似。站在现代文明的角度上,唐朝的优越性只是体现在开明专制统治上,出于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地域辽阔等原因,制定一个适用于庞大群体的法律制度是必然产物。特别是经历过战争后修养生息政策、总结前朝灭亡教训、注重农业生产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生存空间。因为法律只是和平社会才可能体现正义、理性,而乱世则用重典。

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换文

中国 阿拉伯


中阿(联)关于修改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8月2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相国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我们之间已经就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第七条的修改达成协议:
  上述第七条修改如下:如果英镑的含金量有变动(目前每一英镑的含金量2.13281克纯金),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账户余额和第四条所述的摆动额以及双方有关机构或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和双方银行相互委托的业务金额未履行部分或全部金额都应按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各该款的黄金等值与英镑含金量变动前保持不变。
  本换文为上述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阁下确认上述协议,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和对外贸易部长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马扎班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确认上述来信中所列的协议。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长
                          白 相 国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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