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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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财政部
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1985年8月24日,财政部
生猪购销价格放活以后,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营生猪的渠道增多,市场活跃。为了在税收上适应这个新情况,根据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屠宰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包括菜牛、菜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二、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仍按头征收定额屠宰税。屠宰税的税额,应与征收生猪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生猪定额屠宰税调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税税额,应作相应调整。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送财政部备案。
三、为了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应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如税源的源泉调查登记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等等,以明确职责,堵塞漏洞。
以上各点,请部署所属办理。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行城市动物园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城园函[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建城[2010]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我部将于2011年3月对全国城市动物园按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拟按片区分组检查,按行政区划分六个片区,分别派检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具体分组如下:
(一)东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哈尔滨市;
(二)华北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北京市;
(三)中南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广州市;
(四)西南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西藏;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重庆市;
(五)华东区:安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上海市;
(六)西北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该片区考查组集中会合点为西安市。
二、检查程序
(一)片区内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集中汇报交流。请片区内各省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172号文、实施城市动物园普查情况;汇报交流地点为考查组集中会合城市,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二)实地抽查代表性城市动物园。拟在每个片区内选取代表性城市动物园5-6家,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内容包括:听取动物园落实172号文要求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考查组查阅动物园各项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查看动物园管理及动物养护情况;座谈交流。
三、检查时间
(一)各考查组于3月8日到会合城市报到,3月9-10日召开各片区汇报交流会;
(二)3月11日各考查组开始实地考查被抽选的城市动物园。各片区抽选动物园名单及具体日程安排将按片区发往各省级主管部门。
四、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在片区汇报交流会上需提交本地区动物园普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包括:
1、本地区的动物园(包括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名单,并注明其性质(公益性/私营)、设立时间、批准部门、是否具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2、本地区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动物园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政策等情况;
3、近3年(2008-2010年)本地区是否有动物园新建或搬迁项目;如果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论证、公示,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本地区近3年动物园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
5、本地区动物园的实施福利保障情况;
6、本地区动物园的动物饲养管理、谱系登记、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等;
7、在普查过程中是否发现本地区动物园有动物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不当行为以及对动物园进行租赁、承包等违规经营、侵占动物园绿地进行商业开发等问题;如有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及具体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普查任务的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拟完成的时间及落实计划。
(二)对城市动物园的实地考查内容详见2010年12月我部城建司发给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要求转发给各有关城市及城市动物园的《动物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汇报交流的准备,并做好与有关城市的相关协调工作,保障动物园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不得安排考查组入住高档酒店、宾馆,工作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
2、被抽查动物园所在城市需在考查组入住前至少两天向全市公布考查组的检查时间和联系电话,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实地考查期间不得给考查组安排各类与考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国动物园协会
电 话:010-88082188
传 真:010-88082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要求,抓紧做好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
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
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