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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51:41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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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6]43号
各设区、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精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转岗就业能力,加快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步伐,进一步缓解部分行业企业“招工难”的矛盾,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以促进转移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重点,鼓励广大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

  第三条 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兴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实行政府、个人或企业共同分担的机制。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贴,超出政府补贴部分由个人或企业负担。

  第四条 政府补助资金从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民工转移到城镇就业工作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民工培训补助经费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绩、财政困难程度、财政投入情况、培训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第五条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在城镇务工并办理了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包括外省来闽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经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领取合格证书并在本省实现就业的或企业组织的“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六条 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原则上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农村低保户、库区移民、失地农民、“一户一就业”农民等“就业扶贫对象”的培训、省内紧缺工种培训及创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培训项目内容、培训工种、培训时间、难易程度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上述“就业扶贫对象”由当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证明。

  第七条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补助办法:

  (一)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内费用的农民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自己先全额交纳培训费(包括个人负担和政府补助标准内费用),定点培训机构为其出具收费票据。培训结束后,符合本文第五条规定补助条件者,凭《居民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证明、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等就业证明,向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助,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以方便农民工领取培训补贴费为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对确实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生活困难农民工,可以采取由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帮扶的方式。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并根据农民工个人条件等因素组织生活困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报告应附经其培训后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助的农民工签名的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班验收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划拨培训机构。

  生活困难对象由各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实施“订单式培训”补助办法。为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企业开展 “订单式培训”,并对开展“订单式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助。享受“订单式培训”补助的对象为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一次性新吸纳30人以上农民工就业并实施岗前培训的用工企业。用工企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需经用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用工企业凭新招收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验收合格证明、农民工签名的受培训人员名单,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有关材料,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助。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用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超出政府补助标准的培训费用由用工企业负担。开展“订单式培训”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农民工培训,也可与各类培训机构联合实施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

  (四)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办法。为提高在岗农民工岗位技能水平,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助。享受“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的对象为组织已在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验收合格的用工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用工企业,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签名的人员名单、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支出培训费的凭证或发票及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有关材料,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助。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用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超出政府补助标准的培训费用由用工企业负担。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在岗农民工培训,也可与各类培训机构联合实施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

  第八条 在榕的中央、省属培训机构、企业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助资金;非在榕的中央、省属培训机构、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助资金。省财政在对各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管理的培训机构、企业排除在培训补助政策之外。

  第九条 要动员和组织有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培训工作。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确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布局、择优的原则,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在榕的省属以上培训机构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办法共同确认省本级定点培训机构。非在榕的省属以上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的评选。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应做好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工作。培训计划包括:计划培训人数、培训专业(工种)、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方式、使用教材、培训目标、考核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目标,下达各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计划数。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要按照“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原则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用工需要,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安排培训内容,重点开展市场急需工种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课时(15天以上),复杂工种和劳动预备制要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举办的培训班,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时的进行抽查,可采取实地查看、暗访等多种方式检查培训情况,并于培训结束后组织验收。发现有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汇总上季度所辖县(市、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外省农民工培训要单独统计。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和定点培训机构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为其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骗取、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和申请政府补助资格,并给予全省通报。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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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3日,卫生部

《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已由我部颁发。在此之前发出的(85)卫防字第46号文“关于加强食品加药管理的通知”、(86)卫防字第15号文“关于对可乐型饮料卫生管理问题的复函”均与这两个管理办法有抵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以前由我部颁发的其他规定、通知、复函、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凡与这两个管理办法有抵触或发生歧义的,均以这两个管理办法为准。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关键阶段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关键阶段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8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5月13日晚,民航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学习传达国务院会议精神,再次专题研究布置民航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明确以下事项:
一、全力保障抗震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各航空公司要准备充足运力,优先运输救灾的部队、医疗队和救援人员;优先运输救灾食品、药品和设备。
二、抓紧建立民航机场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对于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包机、航班等,空管部门要优先放行,机场要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于医用液态物品和专用设备安检部门要特事特办。
三、加紧抢修成都双流机场受损的空管设施设备,在调集空管设备、人员支援灾区的同时,尽快安排人员抢修双流机场航管楼和航管设备,为程序管制恢复为雷达管制创造条件,尽早恢复到正常空管保障水平。
四、各航空公司要根据当前双流机场空管保障的实际能力,适当调大机型,满足灾区人员出行的需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为旅客提供准确的航班信息服务。
五、受灾民航单位在做好救灾重建的同时,要严防次生事故的发生,保证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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