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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32:48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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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报纸、期刊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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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访国别时间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访国别时间规定
建设银行



一、出访天数为5~7天的国家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日本
欧洲地区: 俄罗斯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美洲地区: 美国
加拿大
巴西
阿根廷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
非洲地区: 埃及
南非
二、出访天数为4~5天的国家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韩国
印度尼西亚
泰国
印度
巴基斯坦
伊朗
伊拉克
沙特阿拉伯
土耳其
欧洲地区: 挪威
瑞典
芬兰
波兰
爱尔兰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奥地利
罗马尼亚
南斯拉夫
希腊
乌克兰
美洲地区: 墨西哥
智利
大洋洲地区: 新西兰
非洲地区: 利比亚
阿尔及利亚
马里
尼日尔
尼日利亚
苏丹
埃塞俄比亚
肯尼亚
坦桑尼亚
扎伊尔
安哥拉
赞比亚
莫桑比克
马达加斯加
纳米比亚
三、出访天数为3~4天的国家(地区)
地区 国别
亚洲地区: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文莱
菲律宾
东帝汶
缅甸
柬埔寨
老挝
越南
蒙古
朝鲜
香港(地区)
澳门(地区)
台湾(地区)
孟加拉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阿富汗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科威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也门
卡塔尔
巴林
阿曼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塞浦路斯
巴勒斯坦
欧洲地区: 丹麦
冰岛
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捷克斯洛伐克
荷兰
比利时
摩纳哥
安道尔
卢森堡
列支敦士登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匈牙利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美洲地区: 乌拉圭
秘鲁
玻利维亚
巴拉圭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巴拿马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伯里兹
萨尔瓦多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地区: 斐济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瑙鲁
西萨摩亚
汤加
非洲地区: 摩洛哥
突尼斯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布基纳法索
冈比亚
西撒哈拉
几内亚
佛得角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喀麦隆
中非
索马里
吉布提
乌干达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
马拉维
毛里求斯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1997年7月8日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合理使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积极培育、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小企业:
  1、年资产总额在4亿元及以下;
  2、年销售总额在3亿元及以下;
  3、企业年职工平均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
  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
  根据市委〔2004〕1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主要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实施的发展项目。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
  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对其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助,鼓励其加快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本级承担的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
  3、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4、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宣传的相关公共支出。
  5、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政府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客户信用管理等培训的补助。
  6、有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为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信用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和数据库项目的资助。
  7、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8、政府或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参加国内外重点产品展示或展销等经贸活动的摊位费补助和政府组织的参加专业展会整体广告宣传和公共布展经费补助。
  9、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或培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的补助。
  10、以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11、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五、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制订当年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由市财政汇总平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六、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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