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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3:34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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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监〔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我局制定的《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泄露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九)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5%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领取单上签名。

  第五条 本部门除发放奖励金外,还可视情况采取立功、嘉奖等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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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闹得沸沸扬扬的四起销售假冒“燕京啤酒”商标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进行了宣判。主犯张××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几名从犯和销售假商标者也分别被处以3年到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张××先后多次分批向赵××、李××、孙××、康××等人购买总计400余万件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注册商标标识,并从山东德州、菏泽等地运到北京。后张××又伙同其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等地,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成套销售给杨××、王×等人,除从张××暂住处扣押以及从莲花池客运站截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外,其余100余万件均已对外销售。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构成比较好理解,不做详细的解释。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几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涉及商标的犯罪有三种,处罚的依据却各不相同,与假冒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同的是本罪量刑的依据有三个:1、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2、非法经营额,3、违法所得额。三个罪又有其相同点,就是根据非法经营数额的量刑是一样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案例中被告人非法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达到4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问题请注意,本罪是选择罪名,如果只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那么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如果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标标识,构成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罪。

邮电部关于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新增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新增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邮电部

现将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新增业务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帧中继业务
开放一条帧中继虚电路(PVC)的月租费按长途数字电路资费标准的20%收取。
二、广播功能
不论广播源用户、还是信息接收用户,其月租费均按长途数字电路资费标准的50%收取。
三、轮询业务
轮询业务资费与租用国内长途数字电路月租费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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