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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10:47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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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
闽政办[2004]2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规则

  为贯彻商务部《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调查发〔2004〕170号),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福建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联席会议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以及相关重点企业、省属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二)建立联络员联系渠道,由上述成员单位中的政府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各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设立秘书处,依托在福建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络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应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方面予以支持,共同做好产业安全维护工作。

  二、联席会议内容

  (五)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我省的产业安全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通报我省产业安全状况,协调各成员单位产业安全工作的开展。

  2.研究制订我省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有关政策和意见。

  3.协调解决建立我省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和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问题。

  4.研究制定我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应对措施。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六)联席会议的形式为:

  1.全体成员会议;

  2.部分成员会议;

  3.联络员会议。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重大紧急情况需要协调的,可选择上述适当形式适时举行。

  (七)省外经贸厅负责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工作,整理联席会议纪要和有关资料。

  (八)各成员单位应本着“分工协作,积极应对”的原则,就以下工作,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发挥作用,共同做好我省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联席会议议题或安排,通报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1.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选择对我省经济有重点影响的产业或敏感产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监测进出口异常情况对重点敏感产业的影响,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

  2.加强对产业损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在我省产业面临国(境)外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时,协调指导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积极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诉讼,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3.做好有关产业损害调查工作。按照商务部“一体两翼”(即以国家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为主体、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两翼)的工作体系的协作要求,配合商务部认真做好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工作,维护产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产业竞争力评估,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做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促进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保护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建立跟踪机制和统计制度,了解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的发展变化及结构调整情况,实施动态指导和协调,依法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促进对已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九)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维护产业安全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或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联席会议秘书处,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建立相应的产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本地区的产业安全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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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
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要从严处理。对44个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
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是韩国韩一银行于1996年8月14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该分行于1996年9月正式开业,因于1999年2月与韩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并而注销。经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补缴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并从199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对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鉴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开业的1996年度实际经营期仅3个月,对其可比照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1996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后,可选择从1997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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