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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56:02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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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4、项目概况
      5、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需求分析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5、网络系统建设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7、安全系统建设
      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
      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
      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
      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
      2、消防措施
      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4、节能目标及措施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
  第十一章 效益与风险分析
      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4、项目资金来源表
  附件: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
      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
      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附件:
  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三: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
      4、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安全系统设计
      10、备份系统设计
      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其它系统设计
      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17、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
      18、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六章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
      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6、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 初步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第十章 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附件: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图:
      1、系统网络拓扑图
      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附件四: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提纲)

  一、验收时限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六、初步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竣工验收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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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第 5 号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常正国
                            2012年11月5日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定西马铃薯产业发展,维护和提高“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注册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马铃薯”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的使用,扶持和发展马铃薯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各级工商、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并负责使用的监督。

第二章  商标使用

  第五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是“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对“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享有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
  第六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适用于“鲜土豆、马铃薯商品”。
  第七条 马铃薯产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
  (一)生产地域范围为定西市行政辖区内;
  (二)商品必须达到“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在种植过程中,按马铃薯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需经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审核许可。申请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向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提出申请,递交《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使用费用、违约责任等;
  (二)申请领取《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依照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在申请“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时的承诺,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应当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期限采用合同约定,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三条 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
  (二)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进行产品经销和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优先享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马铃薯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禁向定西市行政辖区以外和商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及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与“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之间禁止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三章  商标管理

  第十七条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负责“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管理,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负责对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负责对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维护“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
  (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八条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者,应当支持和协助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的管理工作,并有义务举报和制止对“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

第四章  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商务、农业、质监等部门根据职能共同负责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的保护和监督使用。工商、商务部门具体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质监部门具体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未经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经销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中国国家地理证明商标标识,不允许其产品包装使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保护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马铃薯“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注册人、持有人享有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定西马铃薯”中国驰名商标及其他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处置煤矿贷款意向的请示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主任办公会:
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为推动煤炭资源开发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放了大量以煤矿企业、私营矿主及其亲属为借款人的贷款,据初步统计,该类贷款2400余万元,涉及11个煤矿,大部分属于一户多笔、跨区和单户累计百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遍布全辖,在信贷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清收盘活任务较大。
在形态管理上,煤矿贷款全部形成不良贷款,煤矿企业及私营矿主高负债经营,均已形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负债最多的前营煤矿外债高达4000多万元,周xx、牛xx外债600多万元,负债最少的赵xx外债也有300多万元。
在众多贷户中,煤矿贷款的贷户信用观念最为薄弱,还款意识最差,除xx山煤矿被依法关闭外,由于去年以来煤矿政策有所松动,各煤矿不同程度地纷纷投入生产,但原煤仍然供不应求,销售看好。大部分矿主经营好转后,并没有积极偿还信用社贷款,而是普遍抱着能推就推、能躲就躲、能逃就逃的想法,千方百计地逃避信用社债务。
为解决煤矿贷款问题,联社资产管理部积极协调法院执行庭,采取两次集中行动和突击行动,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按照“不还钱、就卖矿”的思路,大力打击有钱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通过不懈的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张xx、马xx、牛xx等欠贷大户在法律的震慑下,在信用社强硬的态度面前,信用观念有所转变,主动与信用社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已达成部分还款意向。但该意向建立在被迫而不是诚信的基础之上,尚不稳定,需要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意向变成现实,从而收回贷款本息。
对煤矿贷款的清收盘活,拟采取集中管理和招标清收的模式进行:
一、集中管理。
煤矿贷款均属跨区贷款,一个贷户的贷款,十几个信贷员催收,既浪费了信用社人、财、物力,又使贷户不胜其烦,影响煤矿正常经营,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集中管理的多种形式:
1、贷款互调。煤矿所在地信用社和本地贷户跨区在煤矿所在地信用社贷款的信用社,以同等额度的贷款进行互调,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集中清收;
2、债权转让。其他信用社将本社煤矿贷款以双方协商的价格(一般可为贷款本金、诉讼费用和部分利息)转让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清收;
3、委托管理。其他信用社可以在不改变贷款所有权的前提下,统一将煤矿贷款委托给煤矿所在地信用社管理,由煤矿所在地信用社代为集中管理、集中清收,收回的本息按照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他信用社按照代收贷款手续费向煤矿所在地信用社支付报酬。贷款集中管理涉及全辖各社,必须通过联社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方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招标清收。
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清收盘活难度大,依靠信用社自身的力量,在短短的有效的工作时间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对内对外招标清收的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执行人员、信用社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的积极性。招标清收,既可以对内,也可以对外。对内招标,从社主任到信贷员,都可以应标;特殊情况下,信用社也可以作为法人应标方,参与他社煤矿贷款的有偿盘活。对外招标,只要能够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不拘人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应标。实行公开招标清收标的,由基层信用社选择并经贷审会审定后,逐级报请联社资产管理部和主管领导批准;数额巨大或重大、疑难贷款,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信用社与应标方签订《不良贷款招标清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开招标清收的费用,除诉讼、评估和过户费用由信用社支付外,其它费用应标方自理,信用社以到帐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约定比例向应标方支付手续费。
为建立完善的协调、指导、监督机制,对煤矿贷款清收盘活建立报告制度。每户贷款清收盘活,由信用社写出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户信用资产状况、拟采取清收盘活方式、措施和逾期可以达到目的等内容的请示报告,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清收盘活结束,联社资产管理部对清收盘活的整体情况写出报告,并聘请律师对清收盘活过程的合法性及存在的不足写出法律意见书,一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查。
近年来,有关煤矿生产的政策变动频繁,煤矿随时面临着被强行关停的危险,行业政策随意性大、可预见性差,从而使煤矿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矿主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大肆进行破坏性开采,在导致可持续开采时间缩短的同时,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导致煤矿被关闭,致使煤矿企业或私营矿主丧失还款能力。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如果不对煤矿贷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使煤矿取得收益且矿主愿意还款,但因其拖欠款项较多,所涉情况复杂,其他单位和人员抢先下手,信用社就会丧失收回此类贷款本息的大好时机,导致煤矿贷款分文无收。
由于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短期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是不现实的,只能逐步清偿,逐步收回,不可能一步到位。分期还款、以矿抵债、招标清收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基本途径,不出现意外情况,预期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和安全因素的影响,却使这一做法存在着现实的风险,一旦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会导致贷户还款能力的全面丧失,全部或部分贷款最终将难以收回。
权衡轻重、权衡利害,都需要联社、信用社各级人员,自上而下,站在事关农村信用社生死存亡的高度,以“争当信用社功臣、不作信用社罪人”的高度责任感,勇于迎难而上,善于克难攻坚,敢于承担风险,以依法执行百日攻坚战和四级十户清收盘活责任制为依托,积极探索和落实煤矿贷款清收的各种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贷款债权,为确保全县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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